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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冤21年,“五週殺人案”何以喚回正義

作者:由 新華網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21

吸者有饋魚於鄭相者鄭相不受或謂鄭相曰子琦與何故不受

從“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15年”到全部改判無罪,安徽這起冤案背後仍有多重疑問待解

蒙冤21年,“五週殺人案”何以喚回正義

2018年4月11日,案件改判後,周繼坤(右一)等五人合影。 資料圖片

1998年10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時一致認為5人無罪。然而,合議庭與審委會的討論結果遭人透露後,受害人周繼頂獲知訊息後趕到阜陽市中院,在該案一審審判長辦公室內喝農藥身亡,判決由此逆轉,5人獲重刑

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法機關高度重視,堅決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安徽省高院的立案複查決定,使這一長達21年的錯案有了轉機

1996年夏,安徽渦陽發生一起刑事案件,一死4傷。30歲的周繼坤和其他4位村民作為嫌疑人被逮捕。

合議庭評議時一致認為5人無罪,但一審判決結果卻是2人死刑、1人無期徒刑、2人有期徒刑15年。2000年,案件被髮回重審,其中2人由死刑被改判為死緩。

2018年4月11日,安徽高院再審宣判,改判周繼坤等5人無罪。此時,5位原審被告人在改判前皆已刑滿獲釋,5人中羈押最長時間者周繼坤失去自由已近21年。

這樁錯案何以發生,錯案何以糾正,錯案如何追責。連日來,《新華每日電訊》記者就這些問題進行了追蹤採訪。

一個夏夜的蹊蹺案件

1996年8月25日晚,在地處皖西北的渦陽縣大周自然村,村民周繼頂一家5口深夜被砍,其女周素華當場死亡,周繼頂及妻子劉素英、女兒周春華受重傷,兒子周保華受輕傷。

在回答公安人員問話時,被害人周春華稱曾看見周繼坤、周家華進屋,周繼坤捂住其嘴和眼。不過,在後來的歷次陳述中,她有時稱周繼坤進屋捂住她的嘴和眼,有時又說捂住她的嘴和眼的人是周家華。

1997年4月23日,村民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5人被警方作為犯罪嫌疑人逮捕。5名原審被告人表示,案發當晚,均不在案發現場。

原審被告人之一週家華說,“哪能知道這事能弄我身上呢?那天我和周在化一起去拉化肥,之後到南面河裡去洗澡。洗過澡,周在化還有幾個村民一起到我家看電視。”

原審被告人之一週在春稱,白天在幫周繼坤母親幹農活,晚上在與周繼坤一家吃飯聊天。

原審被告人的法援律師、安徽眾城高昕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劉靜潔後來指責警方偵查粗疏:死亡鑑定書中沒有推斷周素華的死亡時間,現場勘驗沒有對現場的血跡及遺留物進行化驗。物證、兇器也沒有下落。

什麼影響了判決?

隨後,阜陽市人民檢察院(渦陽縣原屬阜陽市)以周繼坤等5人涉嫌故意殺人罪提起公訴。不過,1998年10月,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合議庭評議時一致認為5人無罪。

這一說法得到曾參與討論的成員鄭相(化名)證實。“此案證據明顯不足,無法證明周繼坤5人實施了殺人行為。1998年,一審合議庭討論和第一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時,均認為應當依法宣告5名被告人無罪。”

據周繼坤回憶,一審後期,主審法官找他們在庭審筆錄上簽字時還說,接下來要是無罪釋放了,千萬不要再找受害人鬧事,“當時就感覺,案子查清了,馬上能出去了”。

然而,1999年3月,阜陽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5人犯故意殺人罪。判處周家華和周繼坤死刑,周在春無期徒刑,周正國和周在化各有期徒刑15年。

判決逆轉,與合議庭與審委會的討論結果遭人透露有關。當時,受害人之一週繼頂獲知訊息後趕到阜陽市中院,在該案一審審判長辦公室內,掏出事先準備好的裝有農藥的瓶子,喝了下去。阜陽市中院將其緊急送醫,搶救無效後死亡。

宣判後,5名原審被告人及原告人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安徽省高院裁定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阜陽中院另組合議庭,再次開庭審理。5名被告人堅稱無罪,並堅持指責警方刑訊逼供。阜陽中院重審後將2名被告死刑改為死緩,其他被告人刑期不變。

“從死刑到死緩,一次比一次輕,但誰都不敢判無罪,已經有人喝藥死了,萬一再出事怎麼辦?”鄭相說。

宣判後,5名原審被告人及原告人仍然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00年10月8日,安徽高院駁回上訴,維持了重審後的判決。

安徽省高院相關工作人員接受媒體採訪時公開表示,被害人家屬的服毒自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判決。

申訴難在哪裡?

“與以往的冤假錯案不同,本案從開始便疑點重重:合議庭認定無罪卻公開宣判有罪;被告與多名證人均稱受到刑訊逼供,當庭翻供;案件現場勘驗草率;被告陳述反覆。”鄭相、劉靜潔等人說。

2000年,原審裁判發生法律效力,周繼坤、周家華、周在春、周正國、周在化及其近親屬提出申訴,2004年申訴被高院駁回,被告人及家屬開始了漫長的申訴路。

根據“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罪犯提出的申訴,有關機關應當及時處理並反饋。但周繼坤反映,“在監獄期間,我一天都沒停過寫申訴書,交給檢察院駐監獄檢察所無數次。檢察所人員換了三波,申訴卻全都石沉大海。”

按照上述規定,對確有冤錯可能的申訴,檢察院、法院應當及時複查。但周繼坤等5人親屬多次去北京、合肥申訴,卻都無果。

“甚至有法院領導在公開接訪時,還把我拉到一邊勸當事人息訴,缺少自我糾正的動力啊。” 該案件的一位負責律師說。

對此,有法院工作人員透露稱,十八大以前,“疑罪從無”的理念貫徹不到位,也沒有被社會廣泛接受。尤其在“嚴打”時期,對疑罪實行從有、從輕、從掛的情況普遍存在,在真兇尚未查明的情況下,法院適用“疑罪從無”非常困難。故2004年原審被告人提出申訴,安徽省高院予以駁回。

轉機如何出現?

在2004年安徽省高院駁回申訴後,5位原審被告人及家屬仍然不斷申訴,安徽省高院2014年對申訴立案。

是什麼扭轉了案件走向?

安徽省高院在接受《新華每日電訊》記者採訪時回覆稱,黨的十八大以來,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的大背景下,政法機關高度重視,堅決防範和糾正冤假錯案。對於定罪證據不足的案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依法宣告原審被告人無罪。為貫徹落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切實保障人權,遂決定對本案再次立案複查。

對此,原審被告人的代理律師們則認為,除了大環境的變化之外,2014年媒體報道帶來的輿論壓力對此案產生了較大影響。“為了申訴,窮極各種途徑。作為律師,我們很困惑。我們為何找媒體介入呢?正常申訴走不通啊!我們所先後有14名老中青三代律師參與,堅持了21年法律援助。”

“靠輿論壓力以及上級領導重視,在推動案件糾正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訴訟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陳衛東說。專家們認為,必須透過明晰糾錯主體及細化程式,倒逼各方嚴格執行冤假糾錯程式,避免糾錯啟動“看輿論壓力大小”。

安徽省高院2014年申訴立案後,2016年10月決定再審,2017年8月開庭,2018年4月宣判。“時間遠遠超出了法律規定,一直說在閱卷,糾正過程太慢。”劉靜潔分析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解釋,立案審查的申訴案件,一般需要在6個月內做出決定;重新審判的案件,一般要在6個月內審結。

錯案糾正時效為何難兌現?

對此,安徽省高院接受《新華每日電訊》記者採訪時迴應稱,“這是由本案的特點決定的,本案案情特別重大、疑難、複雜”,一是原審被告人人數多,關押時間長;二是媒體關注度高,社會影響大;三是被害人一方人數多,被害人與原審被告人雙方對立情緒重。這就需要在處理本案時特別慎重,確保辦案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安徽省高院進一步解釋說,該案複查、再審期間,合議庭成員認真審查了數十本卷宗;專門赴案發地檢視現場,向原偵查人員瞭解有關情況;數十次接待原審被告人、被害人及雙方親屬,全面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及時釋出審判資訊,迴應社會關切。再審過程中對本案的每個細節合議庭都認真核查研判,反覆論證,確保無差錯、無遺漏,工作量之大前所未有。“這就要求我們吃透案情,精準把握,處理得當,適時開庭、討論及宣判。”

為何改判無罪?

2018年4月11日下午,安徽省高院對原審被告人周繼坤、周家華等5人故意殺人再審案公開宣判,宣告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裁定,改判5人無罪。

判決書稱,原裁判認定周繼坤等5人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故意殺人犯罪不能成立,故決定改判周繼坤等5人無罪。

無罪判決中,安徽省高院列出4大理由:缺乏能夠鎖定5人作案的客觀性證據;5人的有罪供述不穩定,在作案的重要情節上存在很多矛盾,且供述內容與鑑定意見反映的情況不符,有罪供述的客觀性、真實性存疑,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證人證言多次反覆且證明內容不能與5人供述相印證,證言的客觀真實性存在合理懷疑;被害人周春華的陳述不僅前後不一,且陳述內容與在案其他證據存在諸多矛盾,依法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4月11日,安徽省高院法庭內,聽到無罪宣判後,周繼坤等5人當庭痛哭。審判長告知他們有申請國家賠償的權利。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汪海燕分析認為,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強化法治規避“冤假錯案”。本案的再審改判,正是健全完善冤假錯案防範、糾正機制的重要體現,證據裁判、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的堅定實踐,彰顯了司法改革的成效。

是否曾刑訊逼供?

案件雖已改判,但對於法院不予認定刑訊逼供,5名原審被告紛紛提出質疑。

“吊打……折磨兩個多月,最後我被打進住院,他們就用化名就醫掩人耳目。慘啊!”至今,每當談起刑訊逼供細節,51歲的周繼坤仍會抽泣到發抖。

案件法援律師劉靜潔說,地方公安局曾為掩蓋刑訊逼供事實,拒絕律師會見。律師四處反映,直到5人被關押數月後,因有關領導批示才獲得會見。

反映被刑訊逼供的不只是5名被告。

“審問的人,用繩子把我綁起來,讓我跪在水泥地上。拳打腳踢,朝臉打……當時我年齡小,受不了。就按照他們在材料上(寫的)講了。”當年證人之一週傑回憶說。

一審時多名控方證人當庭展示傷口,說證言是被“打出來”的,“有位老人一進法庭就撲通跪下哭,說被逼供。”回憶起當年參加庭審所目睹的情景,鄭相(化名)淚流滿面。

而本次再審判決書中提出,“除原審被告人的辯解外,沒有其他確鑿的證據能夠證明本案存在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收集原審被告人有罪供述的行為,對該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有就醫記錄,有傷疤,檢察院還派人來拍照取過證,究竟是無法認定,還是不想去查。”回憶往事,周繼坤哭著說起身上的疤痕。

“就連檢察機關在原一審時也無法否認刑訊逼供的存在,所以一審開庭時除了周在春的筆錄作為證據提交以外,其他四人的訊問筆錄均沒有作為證據提交,而周在春的訊問筆錄均沒有本人簽字。”該案法援律師劉靜潔說。

據瞭解,再審宣判時,安徽省高院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對本案重新立案偵查,查清案件事實。

中國社科院刑法室主任劉仁文分析說,既然當事人等對刑訊逼供反映強烈,有關部門應指定與本案無關的人員及時立案調查,明確是否存在刑訊逼供事實,哪些人員涉嫌。如最後查實確有此事,必須按照有關程式進行嚴肅追責。

汪海燕建議,必須依法追責,既要查清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同時要依法進行,避免製造另一起錯案。

司法糾錯不能止於改判

“感謝黨和政府,我終於沉冤昭雪!”4月13日上午,周繼坤拿著判決書跪在父親墳前哭訴,說5人想追究相關辦案人員責任。

另一名被告周在春指著腿上疤痕告訴《新華每日電訊》記者,“一紙錯判,我們5個,有的孩兒輟學,有的妻子發瘋、女兒喝藥自殺,而我不僅錯過母親去世,至今仍未娶。”

可在劉靜潔律師看來,追責太難,因為作為追責依據的刑訊逼供事實,安徽省高院再審未予認定。

陳衛東等人建議,一方面完善追責機制,如明確程式及時限,令糾正與追責“更具操作性”。另一方面應加強執法監督,確保糾正追責機制有效落實,“真正為老百姓辦事,而不是家醜不可外揚”。

劉仁文認為,隨著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我國冤假錯案防範、糾正與追責機制日益完善,司法公信力及人民安全感與日俱增。下一步還應不折不扣地落實有關規定,只有讓錯案糾正與追責常態化,才能讓後來者有所忌憚。

截至發稿,安徽省高院迴應稱,本案再審宣判後尚有大量後續工作進行。國家賠償程式需要啟動,案件的重新偵查需要展開(此案真兇仍未查獲),對被害方的救助工作急需部署。關於追責問題目前在考量之中,將依法依規處置。而阜陽市政法委對本文所涉話題則拒絕迴應。

此前一些法院在對冤假錯案改判後進行公開道歉,引發網民紛紛點贊“有溫度”。專家們認為,錯案改判後,應加強對當事人的精神安撫工作,及積極迴應公眾關切。(張紫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