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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霍數百萬?男子獲刑四年半!

作者:由 瀛臺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2-01

桂林拐是什麼意思

【案件回放】

江某擔任某旅遊開發公司的財務總監一職,其工作內容為負責收取該公司經營的某旅遊專案營業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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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江某利用其擔任該公司財務總監以及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該公司的營業收入用於個人開支。其後,江某計劃“以錢生錢”,故繼續挪用該公司的經營收入用於炒股和賭博。後該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對旅遊專案的營業款項進行核對,發現了江某挪用資金的行為,遂向公安機關報案處理。後經法院審理認為,江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法院遂依法判處江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依法退賠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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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論法】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江某在某旅遊開發公司的財務總監一職,負責收取公司經營的某旅遊專案營業款項,後江某利用其擔任該公司財務總監以及出納的職務便利,挪用該公司的營業收入用於個人開支,經查明,江某挪用公司資金進行個人開支和炒股虧損共人民幣九十萬元,二百五十萬元用於賭博活動,造成公司損失三百四十萬元。故江某的行為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並進行營利活動,數額較大,且挪用公司資金進行非法賭博活動,數額巨大,故其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法院遂結合江某的具體犯罪事實和悔罪表現,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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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