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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物業自稱沒責任 聽律師咋說

作者:由 紅星新聞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2-04

頭狠狠撞到玻璃門怎麼處理

9月22日,正和朋友說著話、步伐較快的成都女子婷婷(化名),沒注意到前方有門,直接撞上了一棟辦公樓大門口的透明玻璃門,導致額頭撞破,血流不止。到醫院檢查,婷婷傷口較深,最後縫了9針。醫生表示很可能會留下疤痕。

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物業自稱沒責任 聽律師咋說

↑婷婷額頭撞破。

事發突然:

走路撞上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

透明玻璃門無任何提醒標識

9月22日中午,成都女子婷婷和朋友來到郫都區辦事,把車停在地下停車庫後,隨機選了一個方便的出口,透過停車場電梯到了一樓。

婷婷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從電梯出來後就是大廳。要去辦事的大樓是隔壁的成都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西區),所以先從這個大廳出去。我和朋友正常走路,但我走得快一些,然後側著頭和他說話,餘光只注意前面是空的,就是看不到有門。那個玻璃門是感應的,我還沒反應過來就直接撞了上去。”

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物業自稱沒責任 聽律師咋說

↑婷婷撞到的玻璃門。

當即,婷婷的額頭流血了,從額頭流到衣服上後她才反應過來,於是就去醫院檢查。婷婷說:“剛開始我以為不嚴重,也沒想到找物業。先去了社群醫院,說不好弄,又去了郫都醫院,還是說不敢弄,讓我去省醫院看看,最後才在省醫院看的,傷口很深,縫了9針。”

物業回覆:

物業自稱沒有任何責任

先說監控癱瘓,後又稱走路不看路

“我沒想到這麼嚴重,縫了9針。醫生說不能運動,不能吃辛辣,還很有可能留疤。這個時候我才回想那個玻璃門,真的一點標識都沒有,透明的一大塊,很容易看錯。”婷婷表示,事後第二天,她繼續去郫都辦事,同時也找了那棟樓的物業,卻沒想到物業的態度讓人氣憤不已。

婷婷找物業交流時都錄了音。物業認為雖然玻璃門沒有貼標是他們工作失誤,但成年人應該對自己行為負責,物業不可能對所有撞了的人負責,也許是婷婷走路看手機撞上了。而婷婷堅稱自己是正常走路,可檢視監控,但錄音中物業工作人員說這裡的監控基本是癱瘓的,玻璃門有5年了從沒出過事。經過一段時間的交談,最後沒有結果。

“我肯定自己是主要責任,但是物業先不說賠償,態度還那麼差,說他們沒有責任,我說這麼大的玻璃門設施不到位,怎麼可能沒有責任?這個工作人員打比方說:人去火鍋店吃火鍋燙了舌頭,還要找火鍋店負責嗎?”婷婷表示,等她之後辦完事,物業又來了一位工作人員說他們已經查看了監控,“先說監控是癱瘓的,後又說他們看了監控,說我自己走路不看路,還是我自己的責任。”

現場走訪:

物業稱已採取措施採購標貼

拒絕記者察看監控

9月26日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跟隨婷婷來到事發地點。

紅星新聞記者在現場看到,婷婷所要出的大門就在成都高新區政務服務中心(西區)隔壁的一棟樓。經瞭解,這是一棟辦公樓。大門共有4塊玻璃,中間兩塊感應開門,整個玻璃門乾淨光潔,沒有任何標識。從裡往外看,除兩塊玻璃直接重合處顏色略深,其餘地方透明得幾乎像沒有門。

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物業自稱沒責任 聽律師咋說

↑玻璃門乾淨光潔,沒有任何標識。

婷婷回憶,自己很早之前也來過這裡辦事,走的是相同出口,這次和朋友一起邊走邊說話,只用餘光注意到前面,腦海還閃過念頭“怎麼門好像沒有了”,因步伐較快,自己還沒反應過來,就撞到正在開的一扇門上。

這棟辦公樓所屬的物業名叫金房物業集團物業服務中心,一位姓馬(音)的經理向紅星新聞記者確認事情是在這裡發生的,但沒有權力接受記者採訪,可以向上級機關、業主方申請,物業有相關監控,如果有必要的話,可以向相關部門出示。

女子撞上透明玻璃門受傷縫了9針,物業自稱沒責任 聽律師咋說

↑金房物業集團物業服務中心。

但馬經理表示自己看過監控,“是什麼情況,她心裡應該比我清楚。她是和一個男士一起,出電梯的時候男士是正常走的,她是側著頭邊走邊說,走得很快,步伐比男士快了很多。走到門口,門正在開的時候,她還在往前衝,我不知道她看沒看到。”

同時,馬經理表示這棟樓是自己的業主方公司的辦公樓,每天過上過下很多職員,都沒有發生過事故,婷婷的事只是一個意外,而且婷婷到政府中心辦事應該走另一個口到一樓,“沒有硬性規定玻璃門一定得貼標識吧?這個我們真沒有責任。”

但是事發後,物業正在採取措施,“正在做標貼,這個標貼不是貼我們物業的標貼。我已經跟業主方反映了,他們在做了,之前做過一批但是不夠,正在申購,但採購需要流程。”

最後,馬經理再三向紅星新聞記者強調,今天他的說法只是代表個人,不代表公司和業主方,他還對記者提出察看監控的要求表示了拒絕。

■律師說法

雙方都應擔責

物業到底有沒有責任?是不是如工作人員所說沒有任何責任?針對婷婷遇到的情況,紅星新聞記者諮詢了律師。

四川澳南律師事務所曾林剛律師認為,物業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需要對其是否盡到合理的安全提示義務,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安保義務來確定。

從現有情況看,如此大的一扇玻璃門,沒有相應的安全提示,正常情況下很容易讓人誤撞。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若婷婷非該小區業主,如果物業公司對婷婷受傷存在過錯,婷婷可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物業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在損失承擔問題上,也要考察婷婷是否存在疏忽和過錯,若存在,也要承擔相應責任。若協商無果,婷婷可透過訴訟方式要求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宋宏宇律師表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的規定,物業公司利用辦公樓進行經營,符合從事經營的主體條件,其對進出大樓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

因此,其未對透明玻璃門進行任何警示,存在一定的過錯。但是,婷婷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進出大樓的事實應當存在清醒的認識,故其自己進出大門時也負有一定的注意義務,其走路時處於回頭、著急的狀態,對撞到玻璃門也存在一定過錯。

因雙方對損害後果均具有一定過錯,雙方可以先協商處理。如果婷婷要透過司法手段主張賠償,建議透過起訴方式維護自己的權益。

紅星新聞記者 劉成夢 攝影報道

編輯 彭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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