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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釋義及中院判決)

作者:由 上海達必誠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07-23

空床費有法律效應嗎

離婚案件實踐中,“保證金”、“出軌費”、“空床費”層出不窮。大家最關心的莫過於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署的“忠誠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忠誠協議”是拴住對方的鎖鏈,是維護婚姻穩定的契約,也可能是侵犯對方隱私的匕首。在實踐中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究竟是持有什麼樣的態度呢?

夫妻“忠誠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最高法釋義及中院判決)

#民法典相關法條與釋義

《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本條規定是婚姻家庭道德規範的法律化,將道德準則融入法律規範,即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告訴人們,國家提倡什麼樣的婚姻家庭關係。《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僅以婚姻法第四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強制執行力。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內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致為了舉證而去捉姦,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隱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因此,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另外,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係變質。從法律不保護婚約的情況看,當事人雙方如果約定,一旦訂婚必須結婚,否則違約方要支付若干違約金等,對如此這般主張,法院一般不會予以支援。同樣道理,忠誠協議實質上屬於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干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就如同超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債務,是否履行全憑債務人的自願。

相關案例:

案號:(2021)京03民終8334號

裁判要旨: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一方感情背叛則淨身出戶”內容,系以夫妻關係身份為前提,基於夫妻忠誠協議的身份性,雖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發生,不屬於合同編意義上的合同,故不宜納入合同編財產關係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據此,夫妻忠誠協議實質屬於情感道德範疇,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已經履行了賠償等義務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案情簡介:

王某與申某2於2017年登記結婚,後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20年經一審法院調解離婚。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簽訂《房產協議》一份,主要內容如下:“…男女雙方於2017年2月22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經夫妻雙方共同協商,決定將位於順義區×鎮×村×街×號登記在申某2名下的房產:北正房和東西廂房進行平均分配,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房產每人各佔一半,夫妻雙方不得私自對房產進行處置。如女方王某感情背叛則淨身出戶,如男方申某2感情背叛則淨身出戶。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此協議一式兩份。男方:申某2(摁印),女方:王某(摁印),落款日期:2018年2月26日”。後,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分割該房產。

一審法院裁判:

關於案涉《房產協議》性質及效力的認定及分析。根據王某與申某2於2018年2月26日所簽訂《房產協議》約定的內容,涉及任何一方如違反夫妻忠誠義務,則應承擔放棄財產分配,該內容系夫妻間有關忠誠協議約定的性質,而夫妻忠誠協議是夫妻雙方結婚前後,為保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以書面形式約定違約責任的協議。關於夫妻忠誠協議的法律效力問題,結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是否忠誠實質屬於情感道德範疇,夫妻之間訂立的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法律並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不能以此作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確定子女撫養權歸屬的依據。當事人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綜合考慮婚姻關係中各自的付出、貢獻大小、過錯方的過錯程度和對婚姻破裂的消極影響,對無過錯方酌情予以照顧,以平衡雙方利益,透過司法裁判樹立正確的社會價值導向。本案中,根據《房產協議》的約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任一方感情背叛則淨身出戶”內容,系以夫妻關係身份為前提,基於夫妻忠誠協議的身份性,雖以合同形式存在,但基於夫妻身份關係而發生,不屬於合同編意義上的合同,故不宜納入合同編財產關係法律規範調整的範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條之規定,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據此,夫妻忠誠協議實質屬於情感道德範疇,應由當事人本著誠信原則自覺履行。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約定已經履行了賠償等義務而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當事人依據夫妻忠誠協議要求賠償或承擔違約責任的,同樣亦不能透過訴訟方式強制予以履行,是否履行全憑當事人自願。夫妻一方以對方違反協議約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故雙方雖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但應建立在雙方誠信自願履行基礎之上,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法律約束力,故不能透過外在法律的強制手段予以解決。綜上所述,王某基於《房產協議》主張分割涉訴×號宅院內房屋份額,缺乏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援。

二審法院裁判: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