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詩詞

案例:車主違章停車被城管鎖車輪並罰款200元后,告上法庭獲支援

作者: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詩詞日期:2022-12-20

城管有權鎖車嗎

“城管無權鎖我的車輪!”山東德州,一男子外出辦事時,因違章停車被城管鎖車輪並被處罰款200元。事後男子不服,遂以城管無執法權、處罰太重、鎖車輪行為違法為由,將城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定城管撤銷處罰決定,並賠償其經濟損失30元。

(案例來源:山東德州慶雲法院)

事情是這樣的,男子趙某不是本地人。事發當天,趙某按照導航指引來到某單位辦事時,因快到下班時間,遂自認為該路段車流量不大,又沒有禁停標誌,於是懷著僥倖心理,遂將車停放在了該單位的門口人行道上。

可不曾想,雖然趙某的辦事時間不長,但其出來後車子的擋風玻璃上,還是被貼了一張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通知書。

當時,趙某想著自己違停在先,被交警處罰也是很正常。於是沒在意,遂將處罰單撕下後便準備離開。

可趙某準備去開啟駕駛室的大門時卻發現,自己的左前輪被大鎖鎖住了。此時趙某心想,交警只會拖車,不會鎖車,故開啟處罰單檢視,希望能夠從中找出鎖車之人的聯絡方式。

在得知作出處罰的單位是城管後,其一方立即聯絡對方並當場提出異議,但未被採納。隨後趙先生越想越不服氣,於是將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城管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定城管撤銷處罰決定,並賠償其一方經濟損失30元。

案例:車主違章停車被城管鎖車輪並罰款200元后,告上法庭獲支援

隨後趙某在法庭上提出了幾點質疑:

第一,趙某認為,只有交警單位對違章停車等違反交通法規的違法行為,才有執法權;

第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200元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停放。

據此,趙某認為其一方違章停車時,並沒有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故應當認定為違法情節輕微的。因此城管一方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也應根據其違法情節及所造成的後果,酌情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趙某的意思就是說,雖然其一方行為違法,但沒有造成社會危害妨礙車輛、行人通行,因此應當從輕處罰,而不是一出手就處罰款200元的頂格處罰。

第三,即便其一方行為違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條規定,執法單位只能將車拖移至指定位置,並不能採用包括鎖車輪等任何強制措施。即趙某認為城管鎖車輪的處罰方式,於法無據。

案例:車主違章停車被城管鎖車輪並罰款200元后,告上法庭獲支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首先,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對於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違法行為,城管有管轄及其職能範圍內處罰權。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違法停車處罰的初衷是,是為了制止妨礙交通秩序,影響人車出行的違法行為。而強制鎖車輪的處罰措施,既起不到緩解擁堵,恢復秩序的目的,同時也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因此應當認定為執法程式違法。

再次,《行政處罰法》第33條規定,違法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可從輕或不予處罰。

據此,法院認為,雖然趙某有違法停車行為,但由於其行為並未嚴重影響車輛、行人通行,也未造成嚴重後果,因此城管一方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後,趙某未能合理舉證造成其一方的30元經濟損失,故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依法判定城管一方執法程式違法,故判定城管一方撤銷對趙某的行政處罰決定,並承擔案件受理費,但法院同時駁回趙某的其他訴求。

關注@以身說法!一起從實踐案例中,看人生百態、學法律知識!(注:圖文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