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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作者:由 律法方圓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9-24

違反常規被解僱能索賠嗎

在試用期內發現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這是勞動法規定的內容。但是,用人單位往往在試用員工的過程中,發現性格、穿著或者習慣等等,或乾脆覺得發現不是用人單位想要的人,就隨意解僱員工。在試用過程中,用人單元用莫名其妙的理由被解僱了,員工會感覺很冤。為此,本文就來講講試用期用人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僱員工,員工該如何維權?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僱

先談談“不符合錄用條件”

一種普遍的觀念認為,法律上設定的試用期,是為雙方當事人相互考察所設定的一個期限,因此,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隨時以其不符用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諸如在招聘或招工廣告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錄用條件,諸如要求具備什麼什麼。這個錄用條件,不同的用人單位要求和標準都會不一樣,具體的指標和標準都不一樣,而且這些條件有的可以量化,有的不可量化。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試用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

正因為這樣,是否符合錄用條件,不同人會產生不同的評判標準。在發生糾紛後,如何認定勞動者試用期不錄用條件,在實務中則存在很大的爭議。

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顯然,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責任。否則,構成違法解僱,依法應當支付相當於經濟補償金兩倍的賠償金。

再看看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案例

2019年7月25日,王某入職公司財務創新業務部售前顧問崗位,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9年7月25日至2022年7月31日的勞動合同書,約定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基本工資25200元/月,轉正後基本工資28000元,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另有日常補貼和不固定的績效獎金。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合同約定試用期

2019年9月3日,公司向王某傳送電子郵件,通知其根據雙方簽署的勞動合同第二十二條約定,於2019年9月4日解除勞動合同。原因經後來辦案機關詢問,系因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指向為工作態度不好、不具備溝通能力和團隊合作能力、工作業績無法得到客戶認可。

王某要求與公司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後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與王某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雙方不服,提出起訴,在訴訟過程中,公司為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主張,公司提交以下證據:試用期崗位錄用條件確認書、顧問離場確認單、關於王某在試用期內工作表現情況等證據。後一審判決無須與王方新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解除

後經二審、再審,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系在人民法院認定公司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違法的情形下,雙方是否具備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條件。王某系在入職一個多月,尚處於試用期期間被公司解除勞動關係。考慮到試用期既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一個考察週期,同時也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一個進一步瞭解的週期,一、二審法院綜合本案實際情況確認雙方信任基礎薄弱、不宜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無不妥。王某的再審申請本院不予支援,其可另行行使因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索賠權利。為此,駁回王某的再審申請。

【(2020)京01民終6195號、(2020)京民申5518號】

來說一說試用員工如何維權

試用員工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讓維權?在上文及判例中我們已經關注到了相關問題,但重要的還是這兩個問題,一個是錄用條件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另一個是能否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試用期沒過不能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第一個問題,錄用條件由於各種原因,每個用人單位以及崗位不一樣可能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符合常理,一般情況下也沒有什麼可以質疑的。

對於能否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需要如何應對,這才是更關鍵的問題。要說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這個錄用條件是否雙方認可過,員工如存在一些問題是否違背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是否有瑕疵等三方面。

對於錄用條件是否雙方認可過,這是解決糾紛的很重要的一方面,這個標準雙方沒有認可,就等於評判沒有了標準。實際上,用人單位招人都是有條件的,但是現實中也經常出現勞動者沒有認可。判例中的用人單位由勞動者在《試用期崗位錄用條件確認書》上簽字來完成對錄用條件的認可,當然還可以在勞動合同當中明確錄用條件,這可以有多種方式由勞動者簽字認可。如果相關簽字認可有問題,在勞動維權中,勞動者可以就其簽字認可的真實性等進行質疑。

試用期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員工以此理由被解僱,該如何維權?

以工作沒做到位解除合同合法嗎

對勞動者是否存在“不符合錄用條件”,雖然由用人單位來證明,但是勞動者對用人單位對“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可以提出答辯和質疑,比如說用人單位以性格問題、領導同事對其作出負面評價來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可以指出性格等問題在錄用條件中根本不存在,屬於錄用條件之外的事情,與案件無關。

用人單位提供的證據有瑕疵,不能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當然“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不能成立。

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弄清楚後,就能判斷能否維權。如果勞動者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也可以行使索賠權利。但處理機關認為合同不宜繼續履行,也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援,如文中判例中的情況。

最後,勞動者申請仲裁維權是有仲裁時效期限的,應當在違法解除後的一年內行使,這可別忘了,你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