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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14歲女生被20歲少年侵犯,回家時下身流血,最終釀悲劇

作者:由 李雙宇律師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9-27

我套你鴨子是罵人嗎

2013年5月8日16時,江蘇省徐州市豐縣某戶人家,男主人劉宇正焦急

來回踱步。而女主人趙玉則是緊盯著手裡的手機,他們在等女兒劉婷的回電,原本夫妻倆這天都在上班。但趙玉突然接到女兒班主任的來電,詢問劉婷是不是發生了什麼事,怎麼下午請假了。這讓趙玉有點兒懵,因為家裡並沒有出什麼事,女兒早上出門的時候還好好的。

期間也沒有聯絡過她,所以,她並不知道女兒是為了什麼請假。結束通話電話後,趙玉立即給女兒打了電話,不料被結束通話了。再打過去顯示關機,趙玉有些急了,匆忙請了假回家。結果卻發現女兒並未回家,下午請假卻沒有回家,她能去哪兒?接到妻子電話,看店的劉宇匆忙把門關了回家,夫妻倆商議著女兒可能去的地方。挨個找了,又詢問了親友,都沒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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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也不知道怎麼辦好了,正討論是否要去公安局報案,就在這個時候。劉婷突然回來了,看見女兒平安無事,劉宇的焦急頓時轉化為怒氣:“你不上學,跑哪兒去了?”然而劉婷卻閉口不言,怎麼都不肯說去了哪兒,還是趙玉見女兒有些不對。回來的時候,走路有些一瘸一拐的,意識到女兒很可能做了跟她這年齡不相符的事情。

將她拉進房間,脫掉褲子進行檢查,結果發現劉婷的下身正在流血。自己的猜測得到了證實,趙玉的眼前一黑,差點沒昏過去。再三詢問,幾個小時後,劉婷經不住詢問。說出了失蹤這三個小時的經歷,劉宇、趙玉夫妻倆只有這麼一個女兒,從小到大對她是百般縱容。14歲的年紀就給她買了一部手機,誰知這成了禍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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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婷自從擁有了手機,每天最喜歡乾的事就是找網友聊天,在她的網路好友裡有一個叫王林的青年。兩人是2013年5月2日,透過手機微信搜尋附近的人加上的。20歲的王林初一輟學後開始在外打工,2012年才回到豐縣,在一家KTV當服務員。文化程度還沒劉婷高,但他顯得很“仗義”,知道劉婷還在縣城某中學念初三。

提出要認她做乾妹妹,並表示自己在KTV上班認識很多人,如果被誰欺負了就找她。小女孩比較單純,沒有經歷過社會的險惡,如何分得清人心好壞。只是聽到王林這樣說,覺得他很威風,不由產生了崇拜。此後,王林多次提出線下見面,劉婷因為在學校拒絕了。2013年5月7日,王林說找她有事,有一個小驚喜要給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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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要見了面再說,在王林的一再堅持下,也是對王林所說的驚喜感到好奇。劉婷答應第二天放學見一面,2013年5月8日中午11時50分,劉婷前往約定地點。兩人見面後去了王林姐姐家小區,劉婷急著回去上學,催王林趕緊說事。王林卻說不要著急,又說自己有潔癖,要先去洗個澡。其實這個時候,劉婷就應該意識到不對勁了,哪有人一見面就要洗個澡的?

潔癖也不帶這樣的,可惜的是她並沒有意識到接下來會發生什麼,按王林所說去了房間。二十分鐘後,王林從浴室出來,坐在床邊開始跟她聊天。沒聊幾句就開始動手動腳,劉婷一開始沒有拒絕,直到王林一把抱住她強吻。她這才意識到不對勁,無奈不管怎麼掙扎,都沒辦法阻止王林。劉婷的衣服很快被扒光,她也失去了寶貴的“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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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多小時裡,在王林的強迫下,兩人發生了三次關係。第一次發生關係後,劉婷給班主任發了一條訊息,說下午不舒服要請假。她並未報警或離開現場,據劉婷說是因為疼得厲害,不能動。至於為什麼不接母親的電話,則是因為害怕,不敢接。一直到最後一次,王林提醒她該穿衣服上了,她才忍著疼痛穿衣服離開。

違背被害人意願,採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關係的行為構成QJ罪。但在這起案件中,劉婷明確表示了不願意,王林卻依然強行脫掉她的衣服實施侵害。無疑屬於違背婦女意願,王林的手臂以及劉婷身上的傷是鐵證,王林本人也承認強行與劉婷發生關係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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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值得一提的是,關於QJ罪,刑法裡還有這麼一條:JY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QJ論,從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侵犯物件為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那麼無論對方是否同意均構成QJ罪。毫無疑問,不管怎麼看,王林的行為都已構成QJ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QJ罪輕則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則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此案判處結果並未公佈,侵犯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少女,應當從重處罰。但辦案檢察官認為,劉婷有多次可以離開的機會,卻沒有離開。

缺乏常識,對本案的發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故酌定從輕考慮對犯罪嫌疑人的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