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俗語

熱戀情侶與姐姐共同出資買婚房,20年後女方怒告

作者: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2-09-30

婚房首付女方要出錢嗎

戀愛時共同出資購房,

分手後房子歸誰所有?

在廣州,

一對戀人在熱戀期間共同出資購買了套婚房,

不料,兩人最終卻以分手告終。

20年後女方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將房產變賣,

拿回本該屬於她的份額。

法院會支援嗎?

12月2日,

記者從海珠法院瞭解到,

本案歷經一審、二審,有了最終判決結果。

事發緣起:昔日共同出資築愛巢,如今對簿公堂爭房產

2001年7月10日,小芳與男友大強,以及大強的姐姐大梅三人先後以繳納定金、分期支付樓款、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等方式向某房產公司購買了一套房產,價格253418元。該房於2003年辦理產權登記,產權人為小芳、大強、大梅,佔有部分為“共有”,但並未填寫共有方式。

2002年9月5日,小芳、大強二人分手並簽訂《協議書》,約定大強在2008年內向小芳支付補償款2萬元,補償款付清後小芳房屋所佔份額歸大強所有。如大強未能按期付清款項,則雙方同意變賣該房產,所得款項補夠所欠2萬元,另收25%利息。如大強沒有履行本協議內容,本協議將作廢,小芳仍享有該房屋的份額。

然而,《協議書》簽訂後,大強一直未向小芳支付補償款。

如今,這套房屋由大梅居住,房屋有關的稅費、貸款等均由大梅、大強兩姐弟實際支付,並已於2016年9月還清相關貸款。

2021年1月,因大強一直未支付相關補償款,小芳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小芳認為,大強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支付補償款,依照約定,《協議書》作廢,她仍享有房屋產權,為此要求大強、大梅按照房屋價格的三分之一向她支付補償款,或拍賣、變賣該房屋,所得款項三分之一歸她所有。

熱戀情侶與姐姐共同出資買婚房,20年後女方怒告

面對控訴,大強辯稱,“十九年前,小芳就與我簽訂《協議書》,將她所佔房屋份額以2萬元的價格賣給了我。而且,當時買下這套房屋,小芳僅支付了1萬餘元購房款,剩餘的所有購房款,包括按揭貸款都是我和姐姐大梅償還的。”

大強表示,同意向小芳償還補償款及利息,但她要求佔三分之一份額明顯不合理。

判決:變賣房產所得款項由小芳佔12。13%

海珠法院認為,小芳與大強分手後簽訂的《協議書》對小芳所佔份額進行處理,是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依法成立並生效且適用當時的法律。

由於三人對涉案房屋的共有關係性質及份額無約定,故應認定小芳對涉案房屋按份共有,並按照出資比例確定其共有份額,大強、大梅對剩餘份額共同共有。

現如今雖然沒有相關證據可證明小芳的實際出資情況,但按照常理,小芳的出資額不可能高於2萬元,否則其不可能同意大強以2萬元購買其所佔份額。

綜合協議中的約定條款,約定小芳所佔份額的對價2萬元,以及大強在2009年1月1日前為支付補償款需另外加收25%利息(5000元)等情況,應認定小芳在2009年1月1日時共出資25000元。

至於大強、大梅的出資額,法院分析如下:由於涉案房屋約三分之二的房款系透過按揭貸款方式支付,故尚未實際償還借款本息的部分應不計入出資額。故截止2009年1月1日,三人共出資206019元。根據小芳出資額的佔比,應認定她對涉案房屋享有12。13%的份額。

大強、大梅明確表示無力支付補償款,故實物分割及折價補償不具有可操作性。涉案房屋雖系大梅名下唯一住房,但拍賣、變賣涉案房產所得款項足以滿足其另尋其他住處的需要,不會影響其基本生活,故應根據小芳的請求,對涉案房屋予以拍賣、變賣,並按三人所佔涉案房屋的份額對所得價款予以分割。

為此,法院審理後作出判決:三人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相互協助申請拍賣或變賣該房產,所得款項由小芳佔12。13%,由大強、大梅共同佔87。87%。

一審宣判後,小芳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建議:戀愛時購房應約定好各自所佔房屋份額

近年來,很多情侶為了將來結婚後生活居住,選擇在戀愛期間共同買房,但後來雙方感情生變,對之前所購買的房屋權屬發生爭議。

如何更好地維護自身權益,

避免日後發生糾紛呢?

經辦法官建議:

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進行購房等大額投資置業時,應進行協商對雙方出資情況及共同購置房屋的份額,並簽訂協議。在協議中儘量約定明晰,如首付款及按揭貸款是否均為共同出資、房屋具體份額比例等。

另外,雙方應妥善保管自身的付款憑證。如有一方為另一方代付款的情況,考慮到情侶之間金錢往來相對頻繁,為避免混淆,一方可在向另一方轉賬時可備註列明轉賬情況如:寫明某某房屋首付款或某某房屋某期貸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