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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貨……

作者:由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06

收貨留底什麼意思

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貨……

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貨……

【原告】混凝土公司

【被告】施工單位

案由:買賣合同糾紛

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貨……

一、基本事實

2013年12月,施工單位因承建某中學工程施工需要,擬向混凝土公司購買混凝土,雙方簽訂《商品砼供貨合同》,約定:總供應量暫定80000立方米,合同總價暫定2400萬元;單價為供貨當月《杭州市造價資訊》的資訊價下浮15%計取;每次供貨小票由施工單位指定人員何某簽收,簽收小票僅為混凝土公司供貨數量的依據,不能作為付款的依據;貨款採用按月結算方式,在每月15日前根據簽收的小票結算上一月度的貨款,結算書必須由施工單位指定人員何某和專案經理方某簽字確認並蓋章,結算單是雙方貨款支付的憑證。後雙方因結算、付款產生糾紛,混凝土公司將施工單位訴至法院。

混凝土公司訴稱,雙方簽訂《商品砼供貨合同》後,其按約向施工單位供應混凝土共計75480。5立方米,施工單位卻未按約向其支付價款,現在尚欠貨款7237598。53元,該款項經混凝土公司多次催討未果,請求法院判如所請。混凝土公司並向法院提供一份《對賬單》,該《對賬單》顯示,截止2015年12月31日,該工程總共混凝土款27937598。53元,已支付混凝土款1870萬元,尚欠混凝土款9237598。53元。該《對賬單》簽署處有混凝土公司一方的蓋章和代表簽字,施工單位一方僅有趙某及張某個人的簽字。

庭審中,混凝土公司還向法院補充提交兩份證據,一份為《結算書》,對案涉混凝土的供貨量、累計應付款、累計已付款、尚欠款項等進行確認(確認數額與混凝土公司起訴主張的數額相同),趙某在施工單位簽署處簽字;一份為2017年3月16日施工單位向混凝土公司出具的《回覆函》,回覆函確認其拖欠混凝土公司款項,並表示收到建設單位工程款後一個月內向混凝土公司付清餘款,該《回覆函》有施工單位蓋章。

二、爭議焦點及法院判決

本案爭議焦點為:施工單位是否超付貨款?

針對爭議焦點,法院認為,混凝土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商品砼供貨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成立並生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本案中,施工單位對混凝土公司提交的《結算書》有異議,並辯稱其已按約足額甚至超額支付貨款。

首先,

根據合同約定,結算書須由施工單位指定的何某、方某簽字並蓋章確認,施工單位庭審亦確認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結算書均由何某、方某共同簽字並蓋章,但是在本院要求其提交相應的結算書時,其陳述結算書只有一份,在何某、方某簽字並蓋章後,結算書由混凝土公司拿走,其沒有留底,無法提交。施工單位的該陳述不符合常理,且沒有證據予以佐證。從結算的內容來看,結算書載明的時間、混凝土公司供貨的數量、施工單位累計應付款項、累計已付款項、尚欠款項等資料前後銜接,且施工單位的累計已付款項時間能夠與施工單位確認的付款情況吻合。

故在施工單位無法提交相反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本院對結算書予以確認。

其次,

施工單位共向混凝土公司支付貨款2070萬元,其中最後一筆款項100萬元的付款時間為2017年1月,而施工單位於2017年3月16日向混凝土公司出具《回覆函》,明確其拖欠混凝土公司貨款,並表示在收到建設單位剩餘工程款後一個月內付清餘款。現施工單位陳述其已經足額甚至超額支付混凝土公司貨款,與其出具的《回覆函》相矛盾。

最後,根據合同的約定,施工單位支付貨款的依據為結算書,而施工單位庭審陳述相應的結算書只有一份,被混凝土公司拿走後其沒有保留。

但是合同約定有權對結算書籤字確認的何某、方某均為專案工程相關人員,並非施工單位的財務人員,若施工單位對相應的結算書沒有留底,其財務人員支付貨款的憑證是什麼施工單位亦無法確認。

綜上,施工單位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採納。

三、法律評析

1.合同成立並生效後,當事人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並履行義務。

合同成立,是指訂立合同的主體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意思一致。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具備生效要件,完全發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合同法》第8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本案中,施工單位聲稱其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結算方式和結算人員與混凝土公司進行付款和結算。但針對其主張的結算方式卻無法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而對於付款情況,從施工單位提供的付款證明材料來看,施工單位也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付款節點進行付款。上述情況是導致法院採納對方觀點的一個重要原因。即雙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並未按照約定的方式履行各自權利義務,事實上是以自身行為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這時,施工單位再主張混凝土公司提供的結算書與合同約定的結算方式、結算人員不符,效果大打折扣。

2.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有關材料買賣合同供貨數量確認的問題。

本案中,施工單位不認可混凝土公司供貨數量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施工單位認為,案涉工程的實際混凝土用量並沒有混凝土公司主張的那麼多,依據主要是施工單位與案涉專案建設單位之間的結算審計報告和審計單位的出具的答覆意見。而法院對此的觀點是,該材料並非原、施工單位之間結算貨物數量的依據。在工程建設領域,材料買賣合同與分包合同不同,後者在工程量無法確認時,從整個工程的審計結算中確定實際工程量並無不當,但材料買賣卻不完全與工程用量相關,採購方的購買數量並不完全依託工程實際用量,採購方完全可以選擇多家供應商進行採購也可以將一家供應商供應的多餘材料用於其他工程,除非所採購材料性質特殊只能被用於所涉專案。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本案中所涉建築材料系混凝土,具有一定特殊性,多餘的供貨量並無法被用於其他專案,對於上述事實法院並未予以查清,僅從合同相對性的角度做出認定,我們認為存在不妥。

四、管理建議

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過程中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收貨……

施工單位在履行材料買賣合同時對於材料的收發、結算、付款均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1. 材料的收發應由合同約定或明確授權的人員進行籤認。

避免其他人員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擅自簽收的行為,對於其他人員簽收的收貨單等材料,公司經辦人員如財務人員在稽核對賬、付款過程中應嚴格把關,對於非合同指定人員和授權人員籤認的內容不予認可和付款。

2. 合同中應明確約定結算對賬不僅要有相關有權人員的簽字還應有公司蓋章確認才能作為有效的結算資

料。

避免相關人員在結算時擅自籤認,導致公司承擔損失。

3. 材料員等有權收貨人員在收發材料時對於供應數量應予以嚴格核對,超出合同約定的供貨數量可予以拒收。

4. 對於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公司財務人員在付款時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進行付款,一方面避免逾期付款產生違約責任另一方面嚴格把關合同履行情況避免付款與實際供貨情況不符。

作者簡介:

盛夢瑩 律師

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建設工程一部律師

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碩士

宣告:

本文由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律師原創,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不得視為浙江東鷹律師事務所或其律師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見或建議。如需轉載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內容,請註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