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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民自殺、幹部獲罪:截訪本就是非法的

作者:由 新京報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2-28

攔訪截訪涉及什麼罪名

訪民自殺、幹部獲罪:截訪本就是非法的

▲ 訪民李淑蓮就是“母親因上訪死亡,女兒接著上訪八年”事件裡的那位母親。她死後,之後8年,其女兒李寧重新走上了母親的上訪之路,並蓄髮明志、為母叫屈。圖源:李寧微博@廣場裸跪為母鳴冤人大女生。

據報道,山東龍口訪民李淑蓮被非法拘禁案於12月28日宣判,四名公職人員構成非法拘禁罪並獲刑。時隔9年後,該案徹底畫上句號。

覆盤該案案情,又跟截訪有關:龍口村民李淑蓮和劉明霞2002年至2009年多次赴省進京信訪,2009年9月龍口市東萊街道辦事處三名幹部商議決定,僱人對二人進行封閉看管和毆打體罰。二人被帶至賓館後,三名保安(另案處理)對她們體罰毆打,還有1名辦事處人員透過監控觀察。

10月2日晚,李淑蓮被發現自縊身亡。

與此前有些訪民被黑保安毆打致死、在黑監獄非正常死亡後,只有黑保安被追刑責不同,李淑蓮案裡當地司法機關不是淺“責”輒止,而是追根溯源,對組織截訪者追究刑事責任。這也能給部分基層工作人員以警示:不能以違法犯罪的方式,對待訪民和上訪、信訪活動。

訪民自殺、幹部獲罪:截訪本就是非法的

▲ 去年9月,該案實現異地管轄,迎來轉機,改由蓬萊市人民法院審判。圖片來源:李寧微博。

在該案中,李淑蓮自縊身亡的確是個“變數”——會將這起惡劣事件帶入公共輿論場。但即便沒有該情節,即使所僱傭的人員沒有毆打行為,僅是非法拘禁行為本身,就已涉嫌違法犯罪。依照《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最高檢相關司法解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超過24小時,就構成犯罪,即使時間較短,構不成犯罪,那也該被治安拘留處罰。

就算不是把上訪人控制在賓館或交給黑監獄,而是僅強行截訪、把其強行拉回,也構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乃至非法拘禁罪。

訪民自殺、幹部獲罪:截訪本就是非法的

▲ 前不久新京報報道的訪民陳裕鹹遭截訪致死案,曾引發廣泛關注。圖片來源:新京報重案組。

由此看,截訪活動從產生之日起,就註定是種非法行為。遺憾的是,由於截訪有時候並非個別公職人員“個人行為”,而是跟地方濫用“一票否決”權帶來的壓力有關;以往該現象也很常見,截訪的違法性質也在追責環節被忽略掉。但違法就是違法,在法治社會,違法犯罪就該擔責。蓬萊市人民法院對幾名組織截訪者判刑,算是“重申常識”。

期待類似的個案判決,能夠對那些截訪黑色利益鏈上的人有所震懾:就像訪民的涉法涉訴信訪當被匯入法治框架下那樣,應對上訪的方式也該納入法治軌道,否則就該為之擔責。

□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編輯 楊林鑫 校對 範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