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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Plus Token、WoToken等案看犯罪所得的處理

作者:由 平臺合規-雲芳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2-04-20

帕迪歐是名牌嗎

和虛擬幣關聯最多的三個罪名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不同案件型別,對應的違法所得處理方式也有差異。

常見說法

有科普影片或者文章總結這類案件的處理規律:一個案子被定性為傳銷,受害者就拿不回投資損失了;定性為詐騙就可以。這個規律是從各類案件判決中歸納出來的,有道理,但是還可以更準確。

第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是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拉人頭、高返利、上線收割下線、找韭菜接盤的傳銷活動裡,投資人是傳銷活動的“參與者”,而非“受害人”、“被害人”。

第二,傳銷案被告人同時觸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與詐騙罪,會發生法條競合、數罪併罰,此時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案情和證據裁判“追繳加退賠”。

第三,傳銷組織中的底層參與者,尤其是本身就不瞭解區塊鏈、虛擬幣等概念,對理財產品和風險判斷能力薄弱的人群——老人、殘障人士、文化水平比較弱、不會用手機等等,如果有委託他人代為理財、委託他人代為操作(買入賣出)之類的情況,可以嘗試透過民事訴訟挽回損失。

但是這種案子不多。比如PlusToken參與者約269萬,但裁判文書網上能查到的民事訴訟目前也就十幾個。捲入這種專案,接盤的幾乎都是血本無歸。絕大多數參與人會選擇報警等退賠,而非耗時耗力又要花訴訟費的民事訴訟。

以下我們列出一些常見的判決用語,看看不同罪名下、不同形態的違法所得,最終會如何處理。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追繳被告

違法所得

人民幣xxx萬元,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涉案

傳銷資金

人民幣1958。81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涉案

贓款

340萬及徐某犯罪所得15萬,均追繳後上繳國庫。

傳銷資金

違法所得

均沒收,上繳國庫。

閆某某、楊某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01 沒收

個人名下的贓款

,上繳國庫。

02 沒收戶名為四川xxxx能源有限

公司銀行賬戶中一個多億的涉案犯罪資金及孳息

,上繳國庫。

張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

01 張某名下以及

落在李某、於某名下的存款及孳息

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02 公安機關扣押的

奧迪轎車一輛、車鑰匙一把、機動車行駛證一本

,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03 繼續追繳違法所得

餘某某、邊某等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DGC幣):

01 深圳前海XX金融投資服務有限公司及林某等人協助退出贓款

2100多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02 被告人自己退贓和親友協助退出贓款

,合計約2560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03 傳銷組織控制使用的銀行卡上被凍結的

贓款

約342萬,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04 案件查封、凍結的

房產、車輛價款、證券賬戶、基金產品、公司股權、電影收益

中屬於非法所得的部分,均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XX市公安局負責處理;

05 供犯罪所用的銀行卡、手機、隨身碟、電腦等財物予以沒收;

06 對各被告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可以看出,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中常見的判法是:涉案贓款、犯罪所得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放在別人名下或公司名下的,查明是犯罪資金或者違法所得的,要沒收並上繳國庫。

用於實施犯罪活動的房產、車輛、電腦、辦公用品等等,予以沒收。

用於還房貸的贓款也要追繳,方法通常是查封房產、直至追繳到位。

違法所得未追回的,還要繼續追繳。

特殊情況:判決退賠給被害人。這個案子裡之所以有“退賠”,就是開頭我們說的被告人同時觸犯了兩個罪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發生法條競合、數罪併罰。

姚某某、韋某詐騙、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案,法院判決:

被告人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

供犯罪所用的財物,應當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被告人因各自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被告人退賠。

詐騙罪、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詐騙類的案件是退贓優先支付給被害人。常見描述是:

責令被告人張某懷、江某、崔某、江某退賠被害人損失33萬元。

追繳被告人違法所得164萬,發還給被害人。

責令被告人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

鄭某文、譚某業等詐騙案:

01 在案錢款,發還相應被害人;

02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03 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不足部分責令繼續退賠。

需要注意的是:

這類案件的違法所得、非法獲利,扣繳後一般是發還給投資參與人。

和傳銷類案件一樣,作案工具、供犯罪所用的財物、工具,予以沒收。但是沒收後一般不是上繳國庫,而是變現處置後返還給受害人。如果拍賣款夠多,還給受害人後還有結餘,那就先衝抵罰金。

比如,李某剛、方某琴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組織、領導傳銷活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裁判:

· 對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位於鄒某梅名下實際所有人為方某琴吳某貴夫婦的車牌號為粵S×××××的路虎攬勝車依法予以拍賣,拍賣後所得款項折抵違法所得款,退賠給各投資參與人。

· 對公安機關凍結的被告人方某琴在吉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賬戶內的投資性保險產品及其孳息約2438萬,依法予以追繳,退賠給各投資參與人。

· 違法所得款不足部分繼續追繳,多餘部分抵作罰金。

不同形態的違法所得,處理方式不同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虛擬幣不具有貨幣屬性,不能自由流通。定罪量刑時用的“案值”是指折算成人民幣的金額,退贓退賠也會被折算。

(一)違法所得用於購買房產、車、土地、股權、保險、基金等,如何處理?

違法所得用於購買房產、豪車、遊艇、股權、基金、保險等非現金資產時,這些資產要經過法定程式變現後再退賠給投資參與者或者受害人。

“法定程式”比較容易理解,比如,國內房產可以進行司法拍賣,基金可由司法機關聯絡基金公司退出,海外資產可經由外交司法途徑追回。

以Plus Token案為例:

案發前,陳某透過賣幣給付某森、遊某椿等人變現人民幣約1。45億,其中約1。27億贓款流向被查出來了,處理方式詳見下表:

從Plus Token、WoToken等案看犯罪所得的處理

根據判決書整理

此外,陳某還花費近700萬為自己、女友、丁某清、彭某軒等人辦理萬那杜綠卡和護照;花費300萬為丁某清、彭某軒在香港買保險;每月付給王某虎平臺運維費,此外還用王某虎岳父的銀行卡轉給王某虎150萬安家費(這150萬包含在王某虎非法獲利範圍內)。

最後,陳某的親友協助退贓人民幣約2579萬元,均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親友未退出的贓款部分及各被告人全案未退出的贓款部分、投資部分及收益,由XX市公安局直屬分局繼續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二)扣繳的虛擬幣如何處理?

那些可以後臺操縱價格數量、本質上就是就是程式碼和資料、沒有商品價值也沒法變現的,我們就不討論了。主要看比特幣等可以在交易所進行流轉的主流幣。

從現有案例來看,比特幣、以太坊之類的虛擬幣在案發時,要麼有一部分已經迴流到參與者手中(有的是變現後以返利形式向投資者支付),要麼當初到手就被轉移了,最終能成功扣押的比例有限。

比如WoToken案。

2018年7月-2019年10月8日期間註冊會員總數約71萬,實際吸收數字貨幣按2019年10月8日案發當天計算,約值77億(2018年7月5日至2019年10月8日價值區間範圍在41億-147億)。

實際吸收的數字貨幣數量約為:

2。8億個USDT、4。6萬個BTC、203萬個ETH 、29萬個LTC、5。6萬個BCH、684萬個EOS。

至案發,前述數字貨幣被傳銷活動參與人提取走的數量約為:

1億個USDT、1。46萬個BTC、400萬個ETH、8。6萬個LTC、1。2萬個BCH、244萬個EOS。

列出這個是想說,“70多億都收歸國有”、“好幾十億都貢獻給國家”這種資訊看看就算了。轉移的、迴流到參與者手裡的這部分,最後實際扣繳了多少,還是要以判決書為準。

Q1: 已出現的處理方式

對於扣繳的虛擬幣,我們從判決中看到以下比較典型的處理方式:

PlusToken傳銷案,扣押的數字貨幣被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Wotoken傳銷案,司法機關對扣押的數字貨幣依法處置折現約4。2億,上繳國庫。

林某寶、林某建、洪某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虛擬幣(約301個ETH)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Q2: 是否允許被告變現處理虛擬幣,用於衝抵贓款?

WoToken案中,田某波提出有200多個BTC是她參與平臺運營前的合法財產。公安機關對她控制的數字貨幣錢包進行了檢查確認,最後在一審審理期間對這部分數字貨幣做了變現處理,所得用做退贓款,一審法院也對此予以認定,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PlusToken案二審裁定書有一段寫到“

經查,在案證據證實陳波向XX市公安局申請由其委託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出售變現公安機關扣押的數字貨幣,所有款項作為其退贓款

。原審法院據此認定陳波退出部分款項,並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從目前案件來看,無論司法機關是出於鼓勵退贓、認罪認罰的考慮,還是出於其他考慮,都有可能允許被告對其合法持有的或者其控制下的虛擬幣進行變現處理,用以衝抵退贓;被告為減輕刑責也確實有動力變現。

這種變現需要經由合法的處置流程。參照PlusToken案來看,可能是提出申請並經司法機關批准後,由被告人委託第三方進行處置。

這種處理方式、處置流程,是否會對其他省市、其他案件的處理起到示範作用,還要持續觀察。

Q3: 是否必須是合法財產?

WoToken的田某波用於變現的BTC是其個人合法財產。PlusToken陳某主張過有700個比特幣是他個人合法財產,但是因為沒證據,法院沒支援這個說法。也就是說,陳某申請變現衝抵退贓的是被扣押的違法所得部分。不過到底賣了多少,從檔案裡目前是看不到的。

01 從退贓金額差額來看:

判決書記載的內容是,陳某親友協助退賠的金額是2579萬元;本案全體被告人、同案人及親友協助最終退贓總額是4000多萬。差額部分也就是1421萬,基本上就是同案人和同案人親友退回的金額。

也就是說,判決書裡沒有單獨列出陳某變現了多少金額。這給民間傳說留下很大空間。其中有一種說法是基本都賣掉了,這個說法可能是源於二審裁定書裡陳某的上訴理由,他說“大多數數字貨幣都已經變現”。

02 從數字貨幣數量來看:

判決書裡同樣也沒有單獨列出陳某名下有多少數字貨幣,以下內容都是“陳某、丁某清、彭某軒”名下的:

比特幣約19。41萬個、以太坊約83萬個、萊特幣約142萬個、柚子幣約2724萬個、達世幣約7萬個、瑞波幣約4。87億個、狗狗幣約60億個、位元現金約7。9萬個、泰達幣約21萬個。

出售的數量是多少,也還是不知道。變現款項作為陳某個人的退贓款,還是作為陳某、丁某、彭某三人共同的退贓款,判決書裡也沒說到那麼細。

無論如何,從目前案件來看,變現退贓的虛擬幣沒有侷限於“合法財產”。

Q4: 轉移、隱藏虛擬幣的情況如何處理?

PlusToken案和WoToken案中,都有人幫助轉移和隱藏虛擬幣,退贓情況不同、定罪量刑也不同。

WoToken案中的李某民,2019年10月初李某兵被抓後,明知李某兵兩部手機內有透過犯罪所得的數字貨幣ETH,仍幫助李某兵轉移和隱藏。(經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鑑定,合計價值約人民幣6463萬元。)被告人李某民歸案後,

配合公安機關追繳贓款贓物,並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

。最後

法院酌情從輕處罰

,判處

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並處罰金10萬元。

PlusToken案主犯在萬那杜被抓後,陸W龍介紹進平臺工作的陸J龍把450個比特幣轉到錢包地址,然後把錢包地址助記詞透過手機發送給關押在柬埔寨移民局拘留所中的陸W龍。後來,陸W龍在取保候審期間(2019年12月30日)恢復了該錢包地址,繼續轉移:

透過imToken錢包APP的閃兌功能把該錢包地址中的249個比特幣轉移到新生成的錢包地址;

然後又轉到用陳某丙身份資訊註冊的幣安交易所賬戶,兌換成了70萬個柚子幣;

然後把這些柚子幣拆開,分別存在兩個錢包地址,一個存了57萬個,一個存了13萬個。

陸W龍被抓後,退贓了隱匿的200個比特幣和第二個錢包中剩下的12。3萬個柚子幣(有一部分被他變現了)。但是因為他始終沒提供第一個錢包的助記詞,導致第一個錢包裡的57萬個柚子幣無法追回。

最後陸J龍被判處

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00萬

。陸W龍被判有期徒刑

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300萬

Q5: 積極退贓與定罪量刑

從上面兩個案子可知,積極退贓可以減輕刑罰這件事對大多數人來說還是有吸引力的。案件處理過程中一般有兩個退贓機會:

第一個,剛案發時。

比如最近造神科技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相關的警情通報裡有一段描述:“公安機關再次嚴正敦促:造神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全體員工,要主動將在職期間所得獎金、佣金、提成等收入進行退繳。凡積極配合調查,主動退繳非法所得的,可以視情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拒不配合調查、退繳非法所得的,公安機關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二個,案件偵查、審理階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可以積極交代自己的違法所得並積極退賠,對定罪量刑有良性影響。在這個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或者親友以合法財產(非犯罪所得)積極向受害人退賠,倒是有可能返還的是虛擬幣,只是被害人被坑後還要不要接收虛擬幣就難說了。

我們也聽到有人說“虛擬幣是去中心化的,隱匿性極強,很難追回”,“被抓也不會交幣”。這個怎麼說呢?個人有個人的選擇。但是有一個問題不能忽略——“退賠”來源多樣。從被告及其家人的退贓、被扣繳的用於犯罪活動的各類資產、被追繳到的財物現金等各類資產。就算虛擬幣變現難度高、追繳難度高,也不影響被告的退賠義務。

現實就是,只要你還需要在國內生活或者有千絲萬縷的聯絡,就要面臨這些問題:

被告房子車子有沒有?

保險基金股權有沒有?

出獄以後上不上班?

上班有沒有工資收入?

——每個案件,最後總會有一個要退的金額,這個金額不是說刑期結束就免除了,是會一直被追繳的。

(三)第三方出現意外,如何處理?

虛擬幣傳銷、詐騙類案件的判決中,我們總能見到幾類第三方機構,比如:

XX電子資料司法鑑定中心,對平臺電子資料進行鑑定,出具飽含詳細的賬號、層級等詳細資訊的報告。

XX會計師事務所,對虛擬幣平臺用於收取會員繳納數字貨幣錢包地址的交易電子賬單進行鑑定,出具包含虛擬幣類別、數量等詳細資訊的報告。

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對數字貨幣價格進行認定。

還有一類機構,就是類似PlusToken案中提及的區塊鏈安全公司。

安全公司通常為公安機關進行虛擬幣偵查提供包括虛擬幣地址賬戶分析、追蹤溯源、地址監控、資金流向追查等在內的技術支援和服務;必要時受公安機關委託,保管扣押的虛擬幣。

寫到這裡,就想起雷達幣10月19號發的公告,裡面有一句話“……警方完全控制並清除了部分服務和資料……”。這種話真的很離譜了。我們的辦案人員就等著拿這些資料分析案情、固定證據呢,怎麼可能清除。犯罪團伙跑路前,自己刪資料刪庫、拔網線、拆硬碟、毀滅罪證大多屬於常規操作。

回到剛才的話題。

年初發生了一件事,成都某區塊鏈安全公司的CMO高某某把警方委託公司保管的虛擬幣拿去炒合約、做空比特幣,據媒體報道,最後損失高達3個億。此人已被羈押,

工商登記變更記錄顯示,在2021年11月16日他從公司高管名錄中退出。

高某某最終構成貪汙罪、職務侵佔罪、非法獲取計算機資訊系統資料還是其他罪,我們等法院判決就好。這個事件引發我們對第三方公司的關注。第三方公司是否構成單位犯罪?如果不構成單位犯罪,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單位犯罪中,司法機關一般以單位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作為判定單位責任的根據。高某某雖然是高管,但是他槓桿炒合約、做空比特幣的行為,實在是讓人難以想象這是單位意志。從現有媒體報道中看到的資訊來看,構成單位犯罪的可能性不大,但媒體報道畢竟不是證據,最終還是要看法院判決。

2017年蘭州雀巢公司員工侵犯公民個人資訊案。被告人鄭某、楊某任職經理,為了搶佔市場份額,以拉關係、給好處費等手段,多次從多家醫院、醫務人員手中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庭審中,被告辯稱自己這麼做是為了完成公司任務。雀巢則主張這是員工個人行為,同時提供了公司禁止員工對醫務人員進行金錢、物質引誘行為的規章制度,以及為了落實制度採取的培訓和測試記錄。

最終法院認為,被告以雀巢員工名義實施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行為,也是為了實現雀巢公司利益。但是雀巢公司從合規治理機制出發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採取的行為是違背“單位意志”的,雀巢公司盡到了注意義務,履行了管理、監督、教育、培訓的責任。因此,最終認定雀巢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

回到安全公司:

公司有沒有可以有效運轉的合規管理體系,是否盡到管理義務?

公司有沒有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障第三方託管資產的安全?

公司對員工的系統接入許可權有沒有管理,有沒有監控,有沒有預警?

對於託管資產,有沒有定期檢查核查,多久檢查一次?

這類問題直接關係到公司是否存在過錯,過錯行為是否和受害人遭受財產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又關係到公司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前段時間有個案子,某上市公司教育集團旗下小學的校長,涉嫌詐騙家長、親友5000萬,其中約3000萬花在了遊戲上,用於購買點卡、裝備、組戰隊、找代練……案發後,嫌疑人畏罪自盡。

受害人研究是否可以起訴教育集團索賠,是否可以要求遊戲公司退還部分損失。——第三方安全公司,一旦涉案虛擬幣對應的案件被定性,不管是傳銷、還是詐騙,都有可能面臨法律風險,畢竟一般受害人都會探索各種維權通道。

雖然這些問題都要等高某某結案後我們才能知道,但不妨礙我們從這件事出發,去思考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在涉及刑事案件時的作用。

寫在最後

高某某的履歷背景非常好,國外大學學士、國內大學法律碩士、公司聯合創始人,還曾入選2020胡潤Under30創業領袖名單。一開始我不理解,如此能力出眾的人,為什麼會知法犯法?後來想到位元易創始人,能在P2P頂點時離場但最終倒在百倍槓桿做空比特幣上,也就理解了。

PlusToken中的陸W龍也是,27歲開始做虛擬幣交易、創辦幣知財經。因為虛擬幣專案都離不開媒體公關和包裝渲染,他加入Plus Token併發揮重要作用。案發後,積極轉移虛擬幣,寧可被從重處罰也要隱匿一部分。

引薦陸W龍加入PlusToken的丁某清也很有背景。他是“中國直銷教練第一人”、1996年開始接觸直銷、1998-2003在湖南做律師、2018年獲頒中國行動通訊聯合會國際區塊鏈創新應用聯盟理事。最終因該案

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

貪慾是一切的起點。

最後的最後,一定要提一下丁某清曾加入的這個中國行動通訊聯合會。他們上個月剛乾了一件大事,雙十一那天揭牌成立了“中國行動通訊聯合會元宇宙產業委員會”。這裡我們做一個不負責任的聯想——陳某、丁某清、陸W龍出獄後,如果到時候元宇宙這個概念還很火,他們還可以繼續搞Plus Token元宇宙。

為什麼?因為Plus Token當時描述的願景是基於區塊鏈等技術構建融合“錢包、交易平臺、支付、挖礦、獎金、遊戲、幣融”的生態,這和元宇宙概念不是一般的匹配,賺來的錢還可以衝抵退繳金額、上繳國庫,直至繳清。

從Plus Token、WoToken等案看犯罪所得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