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1的一是什麼意思
【案件緣由】
2008
年
2
月
1
日,
小
梅入職深圳一家科技有限公司。因為業務精幹,小梅很快得到部門的認可。
2012
年
1
月,
小
梅的部門空降了一位領導。因為
小
梅的長相俊俏,她深得這位領導喜歡,隔三岔五就被邀請吃飯、看電影,製造各種接觸機會。但當時
小
梅已經有了男朋友,對這位領導的追求並不感興趣,對於他的盛情邀約一一回絕。
小
梅高冷的態度並沒有影響到領導的熱情,幾個月下來,領導送花、送禮物,甚至要求
小
梅陪同他一起出差。為了避免領導的騷擾,
小
梅於
2012
年
3
月
12
日辭去這份工作。該領導見
小
梅辭職了,就把精力轉向公司的其他女同事。
2012
年
6
月,該領導因為涉嫌性騷擾、行賄受賄等多項行為被公司起訴,隨後被解除勞動合同。
6
月
25
日,公司人事聯絡上
小
梅,對公司之前監管不力給她造成的困擾表示抱歉,聲稱公司大領導很欣賞
小
梅的工作能力,希望她能回到公司繼續發展。當時
小
梅並未找到新工作,聽到這個訊息便接受了公司的邀請。
小
梅回公司後接連重新整理了公司的幾個銷售業績,當上了部門總監。
2017
年,
小
梅在和公司大領導的一次談話中,表示自己
想創業。公司大領導很欣賞
小
梅的工作能力,對此表示支援,不僅提出可以為
小
梅的創業公司注入一筆啟動資金,還提出公司可以跟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支付一筆經濟賠償金,幫助她解決創業初期的一部分經濟來源問題。公司人事經過計算,小梅在公司的工作年限為
9
年零
1
個月,即
2008
年
2
月
1
日到
2012
年
3
月
12
日的
4
年零
1
個月,加上
2012
年
8
月
1
日到
2017
年
7
月的
5
年時間。離職補償金的總額為
9。5
個月的工資加上
1
個月的通知金
,
一共
10。5
個月的工資。
【現身說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
不滿六個月
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謂的“n+1補償”,“n”就是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例中,劉梅在公司工作了9年零1個月,“n”對應的就是9。5個月的工資。這裡的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的應得工資計算,是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工資,除了計時、計件的工作收入外,還包括獎金、補貼收入等。如果前12個月的平均勞動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n+1”中的“1”是代通知金,其支付標準是勞動者離職前上一個月的工資標準。假如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就不需要支付了。需要注意的是,“n+1”中代表的工作年限是指連續的工作年限。如果員工中途離職,後來又重新入職原公司,工作年限則從重新入職之
日起計算。
小梅之所以可以將前後兩段工作時間加起來計算,除了有當時深圳市的特殊政策原因,還有公司領導對她的幫助因素。
【讀法心得】
其實,在
“
n+1
”之外,還有“
2n
”“
2n+1
”的經濟賠償方案。當所在單位違法解除或者違法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就應該以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也就是“
2n
”。但是從法律角度上講,“
2n+1
”是不存在的,因為用人單位在違法的情況下已經支付了“
2n
”,“
+1
”是合法情況下支付的代通知金,一個單位的操作不可能既合法又違法,因此,“
2n+1
”在法律層面並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