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分紅怎麼分股東和股民
分紅,即分取紅利。
分紅權,也就是股東從公司分取紅利的權利。
今天我們就講講紅利怎麼分的問題。
我們來看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
修正)
》
第三十四條
“
股東按照
實繳的出資比例
分取紅利;
……
。但是,
全體股東約定
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
的除外。
”
有沒有發現,這裡的規定好象和表決權的規定有那麼一點不一樣?
看法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2018
修正)
》
第四十二條
:
“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
出資比例
行使表決權;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的除外。
”
兩個區別:
第一個:分紅權是按
“實繳出資比例”分;表決權按“出資比例”行使。
第二個:分紅權是
“全體股東約定”;表決權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
這些區分有何不同?
聽我慢慢地道來。
首先,我們說說誰能夠從公司獲取紅利?
瞭解《公司法》的朋友都知道,咱們國家註冊公司採取的是認繳制。
也就是說,只要股東在公司註冊申請書上填寫一個數字,而不需要在公司註冊時就往外拿真金白銀。
在認繳制下,就會存在所有股東都沒有實際出資,或者部分股東完成出資、部分股東沒有實際出資(融資引進新股東時最典型)。
按照《公司法》第
34
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沒有實際投資的股東不能從公司獲取紅利。
那問題來了,如果股東只履行一部分出資義務時,能不能獲取分紅?
看下面這個例子。
公司有三個股東,張三、李四和王五,三人分別認繳出資比例為
40%
,
30%
,
30%
,其中,張三實際出資
3%
,李四實際出資
7%
,王五未實際出資。
現在公司決定拿出
100
萬分紅。
怎麼分?
是
100
萬
*3%=3
萬;
100
萬
*7%=7
萬,
100
萬
*0%=0
。張三實際分
3
萬,李四實際分
7
萬,王五分
0
元嗎?
當然不是。
正確的分法應該是:三人的實際出資比例
3+7+0%=10
,張三實際出資佔總實際出資的
30%
,李四
40%
,王五為
0
。
那麼,李張應該分得
100
萬的
30%
,即
30
萬,李四為
40
萬,王五為
0
元。
這才是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的正確計算方法。
當然,這種方法是常規上的,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不按實繳出資比例分紅,而決定按認繳出資比例分紅行不行?
可以非常肯定的說:沒問題。
那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即不按實繳出資比例,也不按認繳出資比例,而是平均分配行不行?
也沒有問題。
那如果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張三和李四都不享有分紅,所有分紅都歸王五所有行不行?
這個決議只是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的,也不違法法律。
這,
就是公司第
34
條規定的核心要點。
說到這時在,我就需要再提示一下:
如何分紅,首先應該看股東會決議,股東會決議沒有涉及分紅方法的,就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也沒有規定的,就適用《公司法》第
34
條的規定。
也就是:
這就是為什麼,在分紅時,《公司法》使用了
“全體股東約定”而不是“公司章程規定”的原因。
也就意味著:只要每次分紅時,全體股東就分紅問題達到了一致意見,就可以不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