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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存在這5種理由,可以不繳納物業費!(附法律依據)

作者:由 陶澎律師談公司治理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10

有正當理由不交物業費會怎麼樣

如果存在這5種理由,可以不繳納物業費!(附法律依據)

如果存在這5種理由,可以不繳納物業費!(附法律依據)

水電費、燃氣費、物業是是小區業主每個月的必要支出。但是越來越高額的物業費卻也讓越來越多的業主產生了物非所值之感。隨著業主維權意識的不斷提高以及對物業服務水平的要求提高,相應的物業糾紛也日益增多。在現實生活中,小區業主以各種各樣的理由拒交物業費的情形時有發生,但這些理由卻有的被法律支援,有的不被支援。

那麼,到期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拒交物業費呢?

根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需要基於正當理由

。那什麼才是“正當理由”?下面列舉五個司法實踐中能夠認可的正當理由,供各位讀者參考

1、因為房屋質量問題還未交房,物業費是由開發商繳納(此處和交房未入住是兩回事);

2、物業公司未履行物業合同服務責任的,全體業主可以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證據;此有利證據包括物業對小區整個公共部分設施的維修、保潔、綠化工作屬於管理,造成絕大多數業主不滿,構成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違約。

3、物業公司提供的服務質量達不到物業合同約定的標準;

4、物業公司沒有物價管理部門各項審批檔案原件;

5、物業公司擅自增加的收費專案、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一般的物業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都是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文規定的,但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物業自己發出公告要收費,這時就違反法律規定了。業主此時也就自然有權利拒交物業費,且此時業主還可向物價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18修訂)》第四十一條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六條

3。《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的意見(試行)>的通知》

另外,提示各位讀者,有的物業費不能拒交,以下幾個誤區一定要避開:

1、沒入住就不交物業費,錯!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頒佈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中規定,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一般包括: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日常執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

所以,就算你買了房沒有入住,同樣不能拒交小區的物業費(物業明確指出不交鑰匙可以不交物業費的除外)。

2、未籤物業合同可拒交物業費,錯!

不管小區業主本人是否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只要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了合同、甚至幾方之間均未籤立合同但物業服務企業已提供服務,就該對物業服務 企業已提供的服務予以補償,否則法院也將判未交納物業費的業主敗訴。

3、對物業服務企業利用公用面積進行經營不滿不交物業費,錯!

《物業服務收費辦法》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經營的,應當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同意,所得收益應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等。雖然物業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但業主不能據此不繳納物業費。

4、原業主欠費可拒交物業費,錯!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若房屋產權發生交易後,原業主所欠的物業費須及時補交,否則將影響新業主的正常居住。

如果存在這5種理由,可以不繳納物業費!(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