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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民一庭: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應按一定的順序履行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13

如果離婚債務是不是也一起承擔

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或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的生產經營活動,其在形成、使用等方面與夫妻雙方作為一個對外整體的各種民事活動存在密不可分的聯絡。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夫妻共同債務,雙方應當負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並不因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存續狀態的變化而改變。因婚姻而形成的法律關係,除了包含財產內容之外,還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離婚導致男女雙方間夫妻關係和財產共有關係的消滅,雙方按照法律規定確定共同財產的分割方式。但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到侵害,這種分割解決的僅是男女雙方之間的財產關係,對債權人等其他第三人並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產生導致男女雙方對債權人的債務消失或變化的法律後果。男女雙方仍應當以其財產對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是,該種償還責任的履行需要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

1。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是夫妻雙方因其“共同”性而產生的債務,男女雙方共同承擔,在有共同財產存在的情況下,自然首先應當以共同財產進行償還。否則,直接要求一方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將產生對償還一方課以超出其應承擔範圍的義務的後果,有違公平原則,且變相產生了無論共同財產金額能否覆蓋共同債務金額,均在男女雙方之間形成了新的債權債務關係,使雙方間財產關係複雜化的法律後果。故而,夫妻共同債務首先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清償,共同債務可被全部清償的,剩餘共同財產由男女雙方協商或由法院判決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數額無法覆蓋全部共同債務的,由雙方以其個人財產部分償還。

2。當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夫妻雙方原本就採用分別財產制,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下,夫妻雙方應當以其個人財產償還共同債務。與以共同財產進行清償不同,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共同債務時,需要注意雙方對債務的承擔比例問題。具體的清償方案、承擔比例等,由雙方自行協議確定,協議對男女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無法透過協議確定償還比例的,則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法判決。

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確定,不能產生消滅雙方對債權人負有的連帶清償責任的結果。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即男女雙方就共同債務的償還比例作出的協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判確定的夫妻共同債務償還比例,僅對男女雙方具有對內的效力,對男女雙方以外的債權人,並不具有當然的約束力。對債權人來說,男女雙方對共同債務仍然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債權人既可以要求雙方按各自的比例償還,也可以僅對其中一方提出償還要求,還可以另行提出償還比例要求雙方履行。在男女雙方透過協議確定共同債務清償比例的情況下,由於該協議完全基於雙方的意思形成,不能排除夫妻雙方為了逃避還款義務,以假離婚的方式分割財產、確定債務清償比例,將全部或大部分債務約定由缺乏清償能力的一方承擔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假如允許男女雙方承擔的連帶清償責任隨之消滅,將產生債權人的個人權利被他人之間的約定處分的結果,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造成極大不利,顯然有悖民法的自願和公平原則。人民法院判決確定清償比例的情況亦是如此,債權人並非處理男女雙方之間財產分配案件的當事人,該案的判決勢必無法對債權人的利益予以全面考慮,生效判決不能對債權人產生既判力。

另一方面,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5條第2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如上已述,無論婚姻關係存續狀態為何,也無論男女雙方是否已就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確定分擔比例,都不影響雙方對債權人的連帶償還責任。連帶債務,是指數人負同一債務,其中每個人各自都有對債權人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連帶債務的共同目的性,意味著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與債權人之間發生的事項,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效力,當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同時消滅。《民法典》總則編中的第178條第1款規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當債權人要求男女雙方中的一方承擔超過其應當承擔份額的償還責任時,該方不能以協議或判決確定的償還份額為抗辯理由,拒絕債權人的償還請求。但是,承擔了超過其應當償還數額的一方,有權向另一方追償,追償的數額以實際償還數額與應當償還數額之差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