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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話費退費難消保委圓滿解決於訴前

作者:由 法制現場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1-21

訴前通知是真的嗎

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記者

鄭鐵峰

)移動公司業務員在推銷套餐前沒有檢視過消費者原套餐,在合約生效時才告知2個業務互斥,不能享受優惠,王先生髮現後要求移動公司停止第二個套餐業務,退還多收費用合計3600元,結果協商不成,消費者王先生將移動公司告到浙江省寧波市鎮海區人民法院。

為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高效化解消費矛盾,根據消費糾紛多元化解工作機制,鎮海區消保委受託進行訴前調解。

調解員接到案件後,立即展開調查。經瞭解,王先生使用的手機移動套餐每年都是由公司統一辦理的,套餐週期為每年1月至12月。在2019年9月,移動公司業務員向王先生推銷免費後視鏡購機合約,合約保底88送700元,辦理時實際是送了個後視鏡,並且業務員說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這個合約從2020年5月生效,時效為一年。到了合約生效的第二個月,移動公司業務員告訴王先生:公司的套餐和後視鏡購機這2個業務互斥,套餐每月返還100元移動話費不能享受,要直接損失1200元。

當時王先生進行了交涉,要求取消後視鏡合約,但移動公司不同意。到了2022年11月王先生髮現,鎮海移動公司違反與王先生公司為其訂立的合同,擅自從2021年1月起調整其手機帳戶合約,導致每月多付100元。向鎮海移動公司反映這筆多出來的費用情況,但不予解決存在的問題。王先生撥打10086投訴,答覆只是作了下解釋工作,費用不能退回,但可以由王先生本人自願提出,終止多付部分合約,恢復公司套餐。而王先生本人認為套餐是鎮海移動公司擅自變更的,本著誰開通誰關閉的原則,不應該由消費者本人提出恢復。而鎮海移動公司認為在辦理套餐時已向王先生的公司通知說明了情況,不能辦理互斥業務,故公司不存在欺詐問題。

《電信條例》第四十條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使用者使用其指定的業務;(二)限定電信使用者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裝置或者拒絕電信使用者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裝置;(三)違反國家規定,擅自改變或者變相改變資費標準,擅自增加或者變相增加收費專案;(四)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使用者的電信服務;(五)對電信使用者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六)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使用者或者對投訴的電信使用者打擊報復。

調解員經過不惜努力,多次去電聯絡雙方,擺事實、明證據、講道理,最後鎮海移動公司同意一次性退給消費者2500元,王先生對此結果表示滿意。一起訴訟案件,被圓滿終結於訴前。

鎮海區消保委在此提醒:在辦理手機套餐業務時,一定要了解清楚業務內容,選擇一個划算、合適自己的套餐;辦理二個以上的套餐一定要向客服人員諮詢是否互斥,是否能同時享受優惠,以免不必要的額外費用產生。

【來源:中國消費網_消協動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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