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沒有物業可以嗎
物業服務具有公眾性,並非針對專門某個業主的服務,雖然房屋空置,但小區衛生仍需天天清潔打掃,公共秩序必須時時巡查維護,所有設施裝置如電梯、消防費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
“物業服務企業已經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相關規定提供服務,業主僅以未享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抗辯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雖然房屋空置未使用,但物業公司已按合同約定提供了服務,
業主
不能以沒有享受到物業服務為由拒付物業費,而且無論
業主
是否入住,物業公司透過服務管理維護了公共設施,保障了小區的安全,給小區環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活環境,業主事實上享受到了物業服務,因此應當交納物業費。
那可以適當減免或少交物業費嗎?
一般只有物業公司沒有完全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要求履行職責的情況下,
業主
才可以少交或者不交物業費。另外,如果
業主
與物業公司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有約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免交物業費的,可以從其約定。如果沒有約定,
業主
也可以與物業公司協商是否可以少交部分物業費。例如生活垃圾清運費等
物業費用
屬於業主入住後才會產生的費用,物業公司向
業主
收取該部分費用並不合理
。
物業公司
也應
對物業費用的數額秉持和諧互讓的原則予以適當減免
,
一方面
物業公司
能在以後更好地向業主
收取物業費,
維持
物業公司與業主的
良好
關係,利於物業公司日後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減輕業主的負擔,更好地支援物業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