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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法院這樣判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2-03

丈夫強迫妻子履行夫妻義務犯法嗎

這是一起離奇的強姦案。

男子經過愛情長跑,終於抱得美人歸,但是登記結婚後,妻子堅決不讓丈夫碰自己的“處女身”。激情遭遇性冷,二人關係惡化,分居長達一年多時間。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了義務”。次日,不堪凌辱的妻子逃離魔爪,隨即報警,丈夫被警方刑拘。

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

2006年10月,被告人孫建軍(化名)經人介紹與被害人金某某(化名)相識,2008年9月,因女方父親為獲得動拆遷利益,被害人在其父親的逼迫之下與被告人孫建軍結婚,在領取結婚證書的當晚,被告人孫建軍提出要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遭到金某某的拒絕。之後,雙方從未共同生活,財產也各歸自己所有。

2010年3月被害人金某某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同年5月1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尚未達到破裂程度,駁回金某某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之訴,雙方均未上訴(被害人原擬過6個月再起訴離婚)。

2010年6月14日13時許,被告人孫建軍至上海市浦東新區新金橋路2077號上海京瓷電子有限公司被害人金某某工作單位門口,強行將金某某拉上計程車,帶至上海市浦東新區孫建軍的暫住處,趁著酒勁,採用言語威脅、毆打等手段,強行與被害人金某某發生性關係。

兩口子的事警察憑什麼抓我?

2010年6月15日凌晨,公安機關接群眾報警後至現場將被害人金某某解救,同時將被告人孫建軍抓獲。

民警在抓獲被告人的時候,孫建軍的表情十分驚訝,他問民警:是不是抓錯人了?他根本沒有做啥!當他聽說是妻子報的案時,他很不以為然,認為這是夫妻之間的事,兩口子的事,警察管得著嗎?

2010年6月21日,被害人金某某再次向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同年7月28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准予金某某與被告人孫建軍離婚的判決。

我國《刑法》規定了強姦罪。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或者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行為。

在婚姻存續期間,丈夫強迫妻子“盡義務”,到底是不是強姦?

李桐樣律師:理論上,任何男子採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與女子發生性關係,都有可能構成強姦罪,當然法律對婚內強姦的認定很謹慎:要綜合婚前基礎、婚後狀況、具體行為等證據分析。如果報道屬實,本案中的丈夫符合婚內強姦的認定標準,構成強姦罪。

有人可能會認為,這怎麼會可能!

法院:婚內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

也是強姦行為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建軍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支援。孫建軍自願認罪,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孫建軍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宣判後,公訴機關沒有提出抗訴,被告人也沒有上訴,該判決已經生效。

從司法實踐上來看,因為婚內強姦情況複雜,定罪的可能性並不是很大,但是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丈夫的行為可能構成強姦罪。

1。妻子已經提出離婚並進入法律程式,包括調解程式,這時丈夫使用暴力強行和妻子發生性關係的,可以構成強姦罪。

2。丈夫教唆或者幫助其他男子強姦自己妻子的,可以構成強姦罪的共犯。

但針對此案,網友卻有不一樣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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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桐樣律師:你嫁給我卻又拒絕性生活,這是典型的傷害了我卻一笑而過,也違背了夫妻的互相忠實義務。互相忠實既包括不能出軌,也包括盡合理的性生活義務。所以對方如果一直拒絕同房,另一方可以以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丈夫對妻子實施婚內強姦,也可能構成強姦罪。法律並未將丈夫排除在強姦罪的主體之外,刑法規定強姦罪旨在保護婦女的性權利不受侵犯,結婚並不能剝奪女性的性自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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欄目策劃:柳報傳媒微報(lzweibao)

編 輯:靜 靜

校 對:董穎佩

原標題:《結婚兩年拒絕同房,丈夫酒後施暴強迫妻子“盡義務”!法院這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