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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山,40歲男子強姦、猥褻、侮辱3名未成年人女子,判刑20年

作者:由 以身說法 發表于 曲藝日期:2023-02-03

猥褻婦女怎麼判刑

必須嚴懲!北京房山區,40歲男子王某於2019年10月份開始,就在網路聊天軟體上,搜尋20歲以下女子的資料,並從中挑選了未成年女性新增為好友。隨後王某便會從對方的公開資料,或與對方聊天過程中,獲知對方的就讀學校、家庭住址等資訊。

掌握對方的相關資訊後,王某就使用網路照片將自己打造成20歲左右年輕男子的人設,聲稱要與對方談戀愛。在“網上交往”過程中,王某便伺機先以發紅包、送禮物等為誘餌,要求對方給其傳送能看清楚人臉的隱私照片,誘騙不成後,王某便立即翻臉,以不發就要到對方學校,毀壞其名聲為由,威脅對方。

照片到手後,王某就以手上的隱私照片為要挾,要求對方與其見面,並對其實施侵害,過程中,王某還拍下影片,以便事後繼續威脅對方。

如若對方拒絕,王某便將對方的隱私照片和性侵影片,傳送給對方的親朋好友及同學。

警方接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報警後,立即展開調查,並查實王某自2019年10月份至2020年3月間,先後,對三名未成年人實施侵害的犯罪事實。經警方確認,其中一名被害人還是未滿14週歲的女童。

北京房山,40歲男子強姦、猥褻、侮辱3名未成年人女子,判刑20年

警方隨即立案調查,並在偵查結束後,將案件移交給檢方審查起訴,後檢方依法以三條罪名起訴王某,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建議法院對王某從重處罰。

1、事發後,有網友表示,發生這樣的事,孩子的父母缺少監管,也要負一定的責任。即如果孩子父母,能夠多關心、多關注孩子的動態,或許不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

也有網友指出,孩子單獨外出與“網友”見面,家長居然不知情,且在事情發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後知後覺,因此家長對孩子的監管上,也有很明顯的疏忽大意。

還有網友表示,家長平時對孩子的安全教育,明顯缺失。即家長平時就應該教育孩子,遇到被人威脅等侵害時,應該第一時間向家長求助。

筆者認為,網友們的分析非常有道理,各位家長要引起重視,並務必要引以為戒!

2、王某構成強姦罪

對於侵犯婦女的定義與處罰,刑法規定得清清楚楚,即不論行為人是使用暴力壓制、言語威脅或精神脅迫等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並強行為之的,就構成強姦罪。

注意!此罪還明確規定,女方未滿14週歲的,不論女方是否自願,只要行為人明知女方實際年齡的,就構成此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犯強姦罪的,一般處3-10年有期徒刑;具有強姦多人等法定加重處罰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強調一點,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必須從重處罰,絕不手軟。

具體到本案中,王某使用言語威脅手段,脅迫三名未成年人,其中一人還是未滿14週歲的,對於該被害人的實際年齡,王某早已經透過資料和當事人的口中獲知,即是明知的。因此其此罪行屬於加重處罰情節,且應在加重的基礎上再從重處罰,故法院僅以強姦罪,就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3、王某構成猥褻兒童罪

案情顯示,王某不僅對那名未滿14週歲的被害人實施過強姦行為,還對其在線上、線下均實施過強制猥褻行為。

刑法規定得很清楚,對未滿14週歲兒童實施猥褻猥褻行為,不論男女,均構成猥褻兒童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據此,法院以此罪也判處了王某有期徒刑三年。

4、王某還構成強制猥褻、侮辱罪

注意!這裡王某實際上有兩條罪行,只是觸犯的是刑法同一罪行。怎麼理解呢?

意思就是說,王某對三名被害人都實施強制猥褻犯罪行為時,由於其中一名是未滿14週歲的女童,因此該行為構成的是猥褻兒童罪。但是,另外兩名女子不一樣,年齡已滿14週歲,所以法律將另外兩名女子被侵害的行為,評價為強制猥褻罪。這是其中一條罪行。

另外,王某為達個人目的,將被害人的隱私影片、照片傳送給他人,其行為性質惡劣,已經構成刑法規定的侮辱罪。

刑法第237條明確規定,犯強制猥褻、侮辱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多次或當眾情節的,應當加重處罪,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被害人屬於未成年人的,應當從重處罰。

具體到本案中,王某強制猥褻兩名未成年人,屬於從重處罰情節,且其同時還具有侮辱婦女的犯罪行為。因此法院決定以強制猥褻、侮辱罪,判處於某有期徒刑五年。

綜上,最終法院數罪併罰後,決定對王某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

最後,筆者提醒各位家長,平時應當多花點時間,與孩子溝通,並在與孩子溝透過程中,適當教育孩子一定要有安全意識,比如說遇到困難或危險時,第一時間向家長求助等,以免造成嚴重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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