障事逃逸是什麼意思
一、前車遭後車追尾駛離現場被認定肇事逃逸
2020年4月18日14時許,王某勃駕駛豫A某某1號小型轎車,沿北三環東延線隧道由西向東行駛到南洞西天窗處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王某賓駕駛的豫A某某2號小型轎車相撞。
王某賓當時未發覺車輛被撞,遂繼續駕車行駛。
隨後王某勃下車報警,等待交警處理事故。
2020年5月6日,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以王某賓實施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為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決定給予罰款1000元。
另查明,鄭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支隊第六大隊現更名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
二、王某賓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王某賓認為
,行車記錄儀影片記錄了其在隧道內發生交通事故時,
正在和朋友藍芽通話,其聽到響聲但沒有感覺到震動,沒有意識到其駕駛的車輛被後車追尾,誤以為是車前方壓到路障
;事故照片顯示前車王某賓的車尾破損
並不嚴重
。故事故發生時王某賓沒有意識到其駕駛的車輛被追尾,不是故意逃逸。
三、交警大隊認為構成肇事逃逸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認為,根據車輛行車記錄儀顯示,可以明顯看出事故發生時,
兩輛車都發生了明顯的震動
,但王某賓仍未停車而徑行駛離事故現場,王某賓辯稱其沒有意識到事故發生的說法與證據不符。王某賓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避法律責任,駕駛車輛逃離現場並試圖藏匿其行為,構成逃逸。
四、法院判決交警大隊敗訴
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提供的詢問筆錄、事故現場及事故車輛照片能夠證實王某勃駕駛豫A某某1號小型轎車與同向行駛的前車王某賓駕駛的豫A某某2號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且碰
撞程度及車損並不嚴重
的事實;結合王某賓提供的其駕駛車輛的行車記錄儀影片記錄情況,以及案涉交通事故發生的
地點為環境嘈雜噪音比較大的隧道
,王某賓駕車行駛時
前方車輛出現狀況突然剎車等因素
,案涉車輛碰撞程度及車損情況,
現有證據還不能證實王某賓當時明知其駕駛的車輛被後車追尾,具有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離事故現場的主觀目的
。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第六大隊作出的被訴行政處罰決定的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五、案件討論
車險銷售老陳認為,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認定應當
具備三個條件:一是明知
發生交通事故;
二是
駕車(棄車)離開現場或潛逃藏匿;
三是
實施離開現場或潛逃藏匿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
本案中,追尾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害輕微,在隧道嘈雜遇前方塞車的特殊環境和前車駕駛人藍芽耳機打電話的情況下,未感知到或者錯誤的判斷車輛輕微震動的原因,沒有意識到發生交通事故是極有可能的。同時,正常行駛中的前車被後車追尾,只要有常識的人都知道,前車一般是沒有事故責任的,也不具備逃避法律責任的動機和目的。唯一能夠證實的事實就是前車在發生事故後離開了現場,很明顯三個要件中僅有一個要件有證據證實。法院的判決是公正的,交警隊在未充分收集證據的情況下,過於簡單草率的認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事實了,交通肇事逃逸畢竟不是違法停車那麼一個小事。
最後,還和大家討論一下。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這裡的法律責任是專指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還是指所有的法律責任都算。比如:前車飲酒了,但是其駕駛行為無其他違法行為。再如,前車吸毒或者有其他刑事犯罪,事故無責任但為了躲避其他法律責任,這算交通肇事逃逸嗎?歡迎在評論區與“車險銷售老陳”一起探討,同時轉載請註明標題及來自“車險銷售老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