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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150碗熟肉被判賠5萬元,冤嗎?

作者:由 身邊24小時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5-14

碗的尺寸怎麼算

這幾天,重慶一女子賣150碗熟肉被判賠5萬的新聞引發社會廣泛關注。

據媒體報道,重慶的王女士以4500元賣出150份扣碗類熟肉產品,但因包裝無產品名稱、生產時間、生產經營者名稱和地址、保質期等標識,被買家邵某以出售“三無產品”為由起訴,最終,法院判令王女士退還邵某4500元貨款並給予十倍賠償,共計約5萬元。

賣150碗熟肉被判賠5萬元,冤嗎?

其實,這類因自制食品引發的糾紛此前就不時見諸報端。2021年1月,四川一肉攤老闆在網上售賣臘腸,被買家以食品是“三無產品”為由索要十倍賠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出售的是散裝食品,不需要在包裝上標註標籤,駁回了買家的索賠請求。

賣150碗熟肉被判賠5萬元,冤嗎?

新聞圖片

2022年3月,貴州省一商家售賣了自家醃製的酸菜,被買家投訴到當地市場監管局。

近日,甘肅又有一商家向媒體反映,有顧客在他的網店內兩次購買牛羊肉後,以商品是“三無產品”為由要求店方退一賠十,索賠7萬餘元。

賣150碗熟肉被判賠5萬元,冤嗎?

當事店鋪截圖

對於這類糾紛,有網友認為,賣家售賣的食品有問題,就該受到懲罰;也有網友認為,買家一次性購買多份食品,再利用產品問題要求大額賠償,動機存疑;還有網友對自制食品是不是“三無產品”發出了疑問。

那麼,自制食品一定是“三無產品”嗎?法律是如何定義“三無產品”的?對自制食品的打假糾紛,在司法上如何處理圍繞這些問題,記者邀請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韓濤為大家進行專業解析。

問:

法律上如何定義“三無產品”?自制食品就等於“三無產品”嗎?

韓濤:

通常消費者會把標識中缺少檢驗合格證明、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產品定義為“三無產品”,但事實上,“三無產品”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大家根據產品質量法有關規定簡化提煉出來的。

產品質量法規定,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相關要求,包括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但也不是所有的產品都需要標註上述標識。產品質量法規定,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因此,自制食品是否屬於“三無產品”,不能一概而論,而是需要根據自制食品的特點加以區分。

問:

售賣自制食品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韓濤:

食品安全法規定,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銷售食用農產品則不需要取得許可。

除此之外,食品安全法還要求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還要具備專門的場地、裝置、制度等。而對於售賣自制食品的市場主體,考慮到其市場規模及經營特點的不同,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所以,在要求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滿足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其他的條件相對靈活一些,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

問:

售賣自制食品可能涉及哪些法律問題?面臨哪些法律責任?

韓濤:

售賣的自制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或者標識不符合規定誤導消費者,都會產生法律糾紛。食品安全法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既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此外,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在要求賠償損失之外,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計算。

問:

如果食品本身並沒有存在質量問題,只是外包裝標註不符合規定,需要擔責嗎?

韓濤:

不管食品本身有無質量問題,只要標識不符合規定,就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新增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裝置、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法還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新增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至於自制食品的安全符合標準但標識不符合規定,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主要還是在於判斷標識的內容是否對消費者造成了誤導,如果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那麼就不需要承擔民事責任。

問:

對自制食品的打假糾紛,司法上如何處理?

韓濤:

現行法律並未以購買食品者的動機區分普通消費者和專業打假者,也並未對自制食品進行專門界定,或者單獨制定標準;因此,司法實務中還是根據個案情況,依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緊扣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標準,是否符合標識規定以及有無誤導消費者等,判斷自制食品生產者是否承擔民事責任。

問:

買到所謂的“三無產品”,消費者該如何依法合理維權?

韓濤:

消費者應當妥善儲存好自己購買產品的相關憑證,如付款記錄、發票、網購交易訂單等,並將產品交由認證資質的檢驗機構,對購買的產品進行檢測,為維權保留充分證據。如果因為食用“三無產品”導致身體不適,應當及時就醫,並儲存相關診療病例。

同時,消費者還應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由市場監管部門依據法定程式對商家進行查證,對違法商家作出處罰,避免更多的消費者權利受損。查明事實後,消費者可以在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協會的調解下,在法律規定的賠償專案及標準的範圍內,與商家協商解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調解方案,消費者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此外,消費者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短評:

當前,隨著網際網路深入滲透到人們生活中,自制食品的經營者們已經不用擔心“巷子深而賣不出去貨”。但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自制食品生產者不光要掌握一門好手藝,而且要主動了解並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只有依法生產、誠信經營,才能保障自制食品真正安全,避開那些本不該發生的“麻煩”,實現長遠發展。

(來源:法治日報)

【來源:大河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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