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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傷深夜騷擾妻子的流氓後,遼寧一男子被判故意傷害罪

作者:由 浪寄雙C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7-01

故意騷擾罪判多少年

【撰文/王梅梅 統籌/劉姝蓉】

村民邵喜春常年在外打工,其妻黃某某多次遭同村村民丁某某入室騷擾。某次,恰巧邵喜春在家,與對方發生搏鬥。2016年,邵喜春以“故意傷害罪”服刑10個月。後其多次上訴,近日,終審判決裁定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時至今日,邵喜春堅持自己是正當防衛。

據大白新聞此前報道,一審判決丁某某被以“尋釁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邵喜春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雙方均表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再審判決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邵喜春繼續上訴,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打傷深夜騷擾妻子的流氓後,遼寧一男子被判故意傷害罪

圖片來源於網路

丈夫打傷深夜上門騷擾妻子的男子獲刑10月,對方拘15天

這是發生在遼寧省凌源市四合當鎮大馬營子村村西地組村民邵喜春身上的故事。邵喜春稱,因自己常年在外打工,其妻黃某某多次遭同村村民丁某某入室騷擾。某次,丁某某騷擾時恰巧邵喜春在家,雙方發生搏鬥。

2017年5月15日,遼寧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被害人丁某某深夜到邵喜春家屋外敲窗玻璃,邵喜春聽聞遂出屋與被害人丁某某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致被害人輕傷二級之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予以確認,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丁某某則被以“尋釁滋事罪”行政拘留15天。

邵喜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2016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2017年5月28日被釋放。

再審判決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

大白新聞了解到,一審判決後,雙方均表示上訴,二審法院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併發回重審。2018年7月19日上午,再審開庭。

凌源市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丁某某深夜到被告人邵喜春家屋外敲窗玻璃,邵喜春聽聞遂出屋與丁某某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致被害人丁某某輕傷二級之後果,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同時丁某某有重大過錯,酌定對邵喜春從輕處罰。

考慮到丁某某深夜敲窗騷擾他人,雖已受到行政處罰,亦應受到道德譴責;邵喜春激憤之下對其毆打,雖已構成傷害犯罪,但此案件發生是由丁某某過錯在先而引發,並且能夠認定邵喜春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犯罪情節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再審法院判決:一、被告人邵喜春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二、邵喜春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丁某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費用的60%,即12987。23元。

終審裁定維持原判,他繼續申訴堅稱無罪

再審判決後,邵喜春表示,此事致愛人精神抑鬱,白天晚上到處亂跑,精神上遭受嚴重的創傷。自己的工作也受到很大影響。“我的訴求就是無罪,不是免予刑事處罰。另外,我已經服刑完了,又怎能免予刑事處罰?”其多次強調:“我沒有對他(丁某某)造成傷害,我只不過是行使了一個公民的正當權利,把他扭送公安機關。”邵喜春選擇繼續上訴。

2018年12月7日,該案二審二次在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據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2018)遼13刑終260號顯示,法院認為,關於上訴人邵喜春提出的其正當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將歹徒扭送公安機關,系正當防衛的上訴理由。經查,丁某某陳述其走到月臺地下離道不遠時,邵喜春將其抓住。邵喜春供述:“看見一個人進我家外屋了,他看我出來了轉頭就跑,我就開始追。”雙方均證實是在丁某某跑的時候,雙方發生的廝打。正當防衛是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上訴人邵喜春的行為不屬於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故邵喜春提出的此上述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援。

法院認定,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對上訴人邵喜春定罪免予刑事處罰正確,民事賠償合理,審判程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拿到終審裁定後,邵喜春向大白新聞表示:“肯定要申訴,(官司)就算打到省高院和最高法,我也堅持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