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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談交通》版權風波,“定分”才能“止爭”

作者:由 正觀新聞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2-09-30

定分止爭物盡其用是什麼意思

7月10日,《譚談交通》主持人@譚喬 在微博、B站等平臺釋出影片透露,自己主持的《譚談交通》節目影片在全網面臨下架,不僅其各賬號相關影片被清空,而且很多以該節目為素材的創作者的二創或編輯的爆款影片也被逐漸投訴下架。譚喬還稱,自己還可能面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牢獄之災,以及上千萬的賠償。

《譚談交通》版權風波,“定分”才能“止爭”

《譚談交通》是一檔在成都當地頗具口碑的交通普法節目,成都交警譚喬作為這檔節目的主持人,自2005年開始錄製節目以來,以其詼諧幽默的風格,贏得了許多觀眾的喜愛。而這次譚喬在網路上自曝被投訴侵犯著作權,也就是說,維權方投訴譚喬侵犯了譚喬所拍攝的作品的著作權,這乍聽之下,難免有些違背民眾的樸素情感。

不過,從維權方角度來看,事情又有另一面。《譚談交通》所屬欄目的製作單位系成都廣播電視臺都市生活頻道,成都廣播電視臺宣告享有《譚談交通》的全部著作權。而此次向各影片網站主張版權、要求節目下架的成都遊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已從成都廣播電視臺獲得了這檔節目的著作財產權。資料披露的授權書明確標明,所轉讓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權、廣播權、資訊網路傳播權,還特別說明了包含維權權利。

顯然,這是一起新著作權法實施後頗具典型意義的案件。正如中國科學院大學智慧財產權學院教授馬一德所指出,解決這一起糾紛的核心,是要弄清《譚談交通》電視節目在我國著作權法上的性質及其權利歸屬問題。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根據這一規定,《譚談交通》作為一檔知名度較高、深受大眾喜愛的電視節目,應該可以構成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那麼,《譚談交通》的著作權到底花落誰家?著作權法規定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具體要取決於作品的型別,以及當事人的約定。在本案例中,按照譚喬的說法,當時他們出於宣傳交通知識的公益性目的,從來沒有簽訂過任何著作權協議,因此關鍵要看對作品型別的認定。

根據《譚談交通》的節目特點來看,最可能符合的作品型別是“視聽作品”。在這種情況下,製作單位成都廣播電視臺依法享有著作權。但即便如此,譚喬警官也並非不享有任何權利,從譚喬警官的角色來看,他在視聽作品中可以構成“表演者”,即演員等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依法享有表演者的權利。

另一種情況是,從《譚談交通》的製作過程來看,如果譚喬警官在拍攝《譚談交通》影片時,事先並沒有與成都廣播電視臺做過策劃、劇本等前期準備工作,而是在攝製過程中完全以個人的臨場發揮、即興表演為主,那麼,該節目也有可能構成譚喬警官的“口述作品”。此時譚喬作為口述人,將享有著作權。而成都廣播電視臺雖然不享有著作權,但其作為錄音錄影製作者,也依法享有獲得報酬的權利。

由是觀之,無論《譚談交通》屬於著作權法上的哪一類作品,也無論《譚談交通》的著作權歸屬於哪一方,另一方都不是毫無權利。從著作權法的立法精神來看,它是為了保護原創,鼓勵創新,尊重智力勞動成果。而造成這起事件的根本原因,是有關方面誤解了法律,也誤解了權利,這既不符合國家的智慧財產權戰略和數字經濟發展戰略,也會造成市場資源和司法資源的嚴重浪費。

(原題為《《譚談交通》版權風波,“定分”才能“止爭”》 來源 光明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