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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可以被強拆嗎?

作者:由 拓夫拆遷律師團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2-04

農村危舊房屋強拆合法嗎

在拆遷徵收過程中,有些政府部門為了避免安置補償的糾紛或麻煩,可能會走一些所謂的“捷徑”,比如

以拆除危房名義實施強拆

。“危房”可以被強拆嗎?

2011年,某市因軌道交通專案建設需要,決定對部分國有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拆遷,尤某等17戶居民的房屋被列入徵收拆遷範圍。

尤某等人提出希望得到房屋安置補償,而拆遷部門則告知他們,由於安置房建設數量不足,他們只能得到貨幣補償,

雙方僵持了很久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危房”可以被強拆嗎?

為了不影響市軌道交通專案建設的進度,

該市有關部門向尤某等人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

。後經當地街道辦事處申請,並委託市建築工程質量檢測中心鑑定,認定尤某等人的房屋屬於“D級危險”房屋。

同年12月,該市住建管理部門對尤某等人的房屋作出緊急避險決定,在催告、限期自行拆除未果的情況下,以安全隱患為名,組織對尤某等人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

那麼,徵收部門將尤某等人的房屋先鑑定成危房,然後組織強制拆除的行為,到底是否合法呢?

答案當然是“不合法”!

實際上,以拆除危房為名實施強拆,是徵收部門常用的一種套路。

徵收部門對已經列入徵地範圍的房屋,在與被徵收人因補償標準等原因,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常常為了節約房屋徵收成本,並達到快速徵收的目的,乾脆直接把被拆遷人的房屋鑑定成危房,然後再打著排除房屋安全隱患、一切都是為了被拆遷人著想的幌子,把被拆遷人的房屋強制拆除,從而規避正當的拆遷流程。

“危房”可以被強拆嗎?

本質上,

以拆除危房之名實施強拆,是一種嚴重行政違法行為。

按照《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

只有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才有提出危房鑑定申請的資格,

當地街道辦事處既不是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也沒有得到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的委託,根本無權對被拆遷人的房屋申請危房鑑定。同時,對於房屋的徵收拆遷工作,法律規定了嚴格的程式和要求,徵收部門必須按照正當的程式組織實施,如果徵收部門刻意規避正當程式,而是借拆除危房為由行違法強拆之實,就屬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就構成權力濫用,就屬於行政違法。

在拓夫律師的幫助下,尤某等人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追究徵收部門違法拆遷的法律責任。

“危房”可以被強拆嗎?

拓夫律師在這裡也想提醒廣大的被拆遷人,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常常會以拆除危房名義強拆房屋,大家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聽取專業律師的建議;如果自己的房屋已經以這種方式被強拆,更不能消極對待,一定要及時委託專業律師,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