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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

作者:由 齊弟孟律師 發表于 易卦日期:2023-02-05

為盜竊提供車輛運輸認定從犯嗎

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

——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

近年來毒品在全世界範圍內氾濫,對人民生命、健康造成極大危害,毒品犯罪逐年增加,引發一系列社會問題,各國致力於研究如何防範毒品犯罪,耗費人力、物力甚巨。刑法作為保障手段,對犯罪予以懲處,以達預防犯罪、保護法益、維護社會有序進行之功效。本案涉及到運輸毒品中的幾個量刑情節的認定實務困境,導致眾多運輸毒品罪被判處重刑,如何構建可操作的規範體系,對於此類犯罪的正確定罪量刑,意義深遠。

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

查獲毒品現場

案件事實:

胡某,四川人,2017年10月在一個微信聊天群裡面認識了一個女網友,雙方經過聊天之後互有好感,11月中旬女網友要求見面,於是胡某乘車從成都出發碾轉來到昆明,之後並未見到女網友,女網友稱還要坐車才能到達其住的地方,於是女網友安排車輛將胡某拉到了南傘並越過邊境來到了毒梟窩點,一個叫老三的人沒收了他的手機和身份證,並用槍脅迫其吐下毒品,同時將整個過程錄成影片,揚言如果不帶毒品,將殺害其家人並將影片釋出到雲南緝毒網站上。為求保命,胡某便透過體內運輸的方式將56坨共336克甲基苯丙胺,乘坐由對方安排車輛運往境內,11月15日行至南傘301國道時被緝毒民警查獲,同行的還有一名叫賀某的犯罪嫌疑人,至此本案案發。

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

法網恢恢

案件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347條的規定:“運輸鴉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數額較大的,處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本案中胡某運輸毒品達336克,根據臨滄市中院歷年來的判決,胡某至少在15年以上量刑,但是本案中存在脅迫行為以及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出於次要、輔助地位,如果能認定上述事實,胡某至少能在15年以下判處刑罰。

據被告人供述,其所使用的小米手機在拍攝影片時具有自動上傳雲端功能,辯護人在審查起訴階段便將此線索提供給檢察院,要求對手機雲端影片進行調取,但是在開庭時並沒有檢察院的回覆,另一方面,如能提取微信聊天資訊,與女網友的通話記錄,能夠證實胡某是否系被騙到境外運毒或是受僱自願運毒,本案中並沒有提到女網友給與胡某好處費,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被告”的原則,應當認定其系被誘騙運毒。更為關鍵的是,同時被抓獲的犯罪嫌疑人賀某並未同案處理,被告人供述其在吞毒地點見到此人,二人一起乘坐汽車前往南傘,胡某一直以為是對方的人,是對方派來跟蹤他的,如能將二人的供述進行比對,並經過法庭的調查質證,對於查清二人是否系被脅迫運毒的事實極為重要。在本案開庭前辯護人曾與辦案法官進行溝通,要求公訴機關退回補充偵查,但是辦案法官以辯護人未提供有利線索為由,拒絕辯護人的申請,本案經過開庭審理,胡某最終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

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

犯罪嫌疑人正在接受審判

根據《刑法》第27條的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第28條:“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結論:從上述兩個法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只要認定為從犯就應當從輕、減輕處罰,受僱運輸毒品,對於首要分子、領導者、組織者、指揮者應當認定為主犯,受僱者一般認定為從犯,本案中胡某並不是受僱於他人,而是被誘騙到境外運輸毒品,舉重以明輕,應當認定為從犯,適用《刑法》第27條從輕、減輕處罰的規定。如果能認定為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和或免除處罰的,雖然本案被告人不能透過自身力量提出有利線索,但是辦案機關並沒有積極調取證據,本案存在眾多的程式性違法行為,按照有利於被告的原則,應當適用脅從犯減輕處罰的規定,在15年以下量刑。

編輯:齊弟孟律師

運輸毒品罪從犯與脅從犯的認定實務困境——胡某涉嫌運輸毒品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