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字先查什麼再查什麼
昨天有網友在之前所發“
您真的認識發票嗎?
”一文下評論“
偷睡,補睡,罰睡可免罪
”,雖然是詼諧說法,但我認為他對稅的認識很深刻(笑)。在中國經濟這些年高速發展、稅收收入年年攀高的大背景下,政府部門更多的精力放在最佳化營商環境、推動簡政放權、替企業消困解難方面,稅務部門相應的更多的是倡導優質納稅服務,在涉稅違法違規方面,就像網友講的,以避免國家稅款損失為主要管理目標。
當然,在涉稅違法違規管理這方面的工作,稅務內部也是一刻不停緊鑼密鼓的展開,以票控稅,實現發票大資料聚合應用、精準防控風險。現如今,總省兩級的大資料風險分析防控,一旦發現企業有偷逃稅款、虛開虛抵騙退等涉稅違規違法嫌疑,立馬提升你的風險等級,開票時也實時預警,強制監控你所有的涉稅業務辦理,並阻斷你領票、開票、用票。經稅務檢查,輕則補稅,重則受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判罪。
所以今天就借這位網友的評論,再對發票相關的罪與罰做一個梳理,以便企業知法守法、規範經營、合法納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
徵管法中與“發票”相關的條款集中在第二章的第二節“帳簿、憑證管理”,和第五章“法律責任”。
徵管法實施細則中與“發票”相關的條款是第二章“稅務登記”的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的第二十九條,第七章“法律責任”的第九十三條。
徵管法及實施細則五種行為,一旦違規需接受罰則處理。
1。徵管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
應當
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2。徵管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
不得
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3。徵管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納稅人需按規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帳簿、記帳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
不得
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損毀。
實施細則: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出口憑證以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儲存10年;
發生上面稅收違法行為,
按徵管法
第七十
二
條
:
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4。徵管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未經規定的稅務機關指定,
不得
印製發票;
按徵管法
第七十一條
:
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燬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規定,
不得
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
非法提供的,導致未繳、少繳稅款或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沒收其違法所得外,可以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
(一)發票管理辦法
第六章“罰則”
發票管理辦法第六章“罰則”的第35-43條共9條列舉了16種違規情形,前15種是納稅人行為情形,第16種情形是針對稅務人員,分別處以13種不同的罰則:
1。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3。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4。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5。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6。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7。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8。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9。偽造發票監製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10。偽造發票監製章的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
11。向社會公告;
1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16種違規情形
具體條款內容如下: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
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1.應當開具而未開具發票,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2.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的;
3.使用非稅控電子器具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器具使用的軟體程式說明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儲存、報送開具發票的資料的;
4.拆本使用發票的;
5.擴大發票使用範圍的;
6.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
7.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的;
8.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
9.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第三十六條 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髮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髮票出入境的,
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丟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10.虛開發票的,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章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
虛開發票行為
: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八條
11.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
12.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
13.偽造發票監製章的,
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準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4.轉借、轉讓、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製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
15.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私自印製、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而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運輸的。
由稅務機關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可以
向社會公告
。
第四十一條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
稅款1倍以下的罰款
。
第四十二條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三條
16.稅務人員利用職權之便,故意刁難印製、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或者有違反發票管理法規行為的,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實施細則
第六章“罰則”
實施細則第六章“罰則”,在發票管理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式和稅務機關級別;公告的內容及範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條款如下: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 《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路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我國刑法中涉及到“稅務”的有走私罪、危害稅收徵管罪、瀆職罪共12個條款;包含“發票”字樣的共8個條款,涉及到危害稅收徵管罪、瀆職罪的7個條款共7種具體犯罪行為: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
1。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最高處罰為:
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個人,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
2。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最高處罰為:
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
死刑
,並處沒收財產。
3。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最高處罰為:
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
刑
,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5。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最高處罰為:
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6。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最高處罰為: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無期徒刑
,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九章 瀆職罪
7。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刑法發票相關具體條款及罰則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運輸進境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
發票
、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徵管罪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並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量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嚴重破壞經濟秩序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
,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又虛開或者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
,
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稅款。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零四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四百零五條 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