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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接受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且無需坐班,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作者:由 張立巖律師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12-31

不坐班不打卡是什麼意思

不用接受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且無需坐班,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事實理由】

原告於

2022

2

19

日接到

舞蹈中心門店負責人

莫某

的通知到

舞蹈室當天任教爵士老師一職,

2022

2

28

日在門店負責人通知還沒來任教當天已微信電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對方已經同意,然後

2022

3

2

日當天來任職,原告任教後一週和一個月後口頭要求籤訂合同,被告逃避拒絕迴應,所以至

2022

5

14

日辭職的時候都未簽過合同。被告把原告請假當曠工,以原告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交接工作、不歸還鑰匙為由,剋扣原告工資

924。62

元,但離職時原告已歸還給被告。五月工資

2524。9

元尚未發放。

另查明,

2021

1

13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圓夢計劃”協議書》,約定被告具有

舞蹈專案經營資格,原告加入被告圓夢計劃,向被告繳納

39800

元費用,按“圓夢計劃”政策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同時享有

品牌、政策推廣權、招生權、享受產生業績的利益分配,對外可宣傳為被告門店代理人,協議期限為

2

年。同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項並向原告出具收據,載明“門店代理人

36800

元整概不退款”,原告

潘某

在該收據上進行簽字按手印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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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即原告到被告處授課的第二天,原告向被告負責人明示自己作為被告代理人身份。

2022

5

9

日,原告在被告釋明代理人與老師只能選其一的情況下,再次向被告負責人明確選擇成為被告的代理人,而非任職教師。

【爭議焦點】

不用接受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

無需坐班

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

“圓夢計劃”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授課期間

2022

3

2

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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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4

日,處於該協議的履行期間,根據該協議,原告是被告的代理人,原、被告之間的利益分配應依據該協議約定及“圓夢計劃”政策進行。同時結合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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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

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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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

日均向被告負責人明確表示其為代理人身份,由此可知原、被告雙方缺乏成立勞動關係之合意。另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

12

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滿足前述任何一項規定的,均不能成立勞動關係。而本案中,原告到被告處進行舞蹈授課,不用接受原告的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無需坐班,

2022

3

月至

5

月,每月授課的天數不固定,可見原告自由支配權高於普通勞動者,原、被告之間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符合該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9498。9

元及

5

月份工資應得

2524。9

元的請求,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

潘某

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