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坐班不打卡是什麼意思
【事實理由】
原告於
2022
年
2
月
19
日接到
某
舞蹈中心門店負責人
莫某
的通知到
某
舞蹈室當天任教爵士老師一職,
2022
年
2
月
28
日在門店負責人通知還沒來任教當天已微信電話要求籤訂勞動合同,對方已經同意,然後
2022
年
3
月
2
日當天來任職,原告任教後一週和一個月後口頭要求籤訂合同,被告逃避拒絕迴應,所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辭職的時候都未簽過合同。被告把原告請假當曠工,以原告曠工一天扣三天工資、不交接工作、不歸還鑰匙為由,剋扣原告工資
924。62
元,但離職時原告已歸還給被告。五月工資
2524。9
元尚未發放。
另查明,
2021
年
1
月
13
日,原告與被告簽訂《“圓夢計劃”協議書》,約定被告具有
某
舞蹈專案經營資格,原告加入被告圓夢計劃,向被告繳納
39800
元費用,按“圓夢計劃”政策約定進行收益分配,同時享有
某
品牌、政策推廣權、招生權、享受產生業績的利益分配,對外可宣傳為被告門店代理人,協議期限為
2
年。同日,被告收到原告支付的款項並向原告出具收據,載明“門店代理人
36800
元整概不退款”,原告
潘某
在該收據上進行簽字按手印予以確認。
2022
年
3
月
3
日
,
即原告到被告處授課的第二天,原告向被告負責人明示自己作為被告代理人身份。
2022
年
5
月
9
日,原告在被告釋明代理人與老師只能選其一的情況下,再次向被告負責人明確選擇成為被告的代理人,而非任職教師。
【爭議焦點】
不用接受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
且
無需坐班
,
能否認定勞動關係?
【法院認為】
原、被告簽訂的《
“圓夢計劃”協議書》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之規定,該協議合法有效。原告授課期間
2022
年
3
月
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4
日,處於該協議的履行期間,根據該協議,原告是被告的代理人,原、被告之間的利益分配應依據該協議約定及“圓夢計劃”政策進行。同時結合原告
2022
年
3
月
2
日及
2022
年
5
月
9
日均向被告負責人明確表示其為代理人身份,由此可知原、被告雙方缺乏成立勞動關係之合意。另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5
]
12
號)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的規定,可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滿足前述任何一項規定的,均不能成立勞動關係。而本案中,原告到被告處進行舞蹈授課,不用接受原告的考勤打卡,無課時任務無需坐班,
2022
年
3
月至
5
月,每月授課的天數不固定,可見原告自由支配權高於普通勞動者,原、被告之間並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不具有人身依附性,不符合該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故原、被告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
9498。9
元及
5
月份工資應得
2524。9
元的請求,理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援。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
潘某
的全部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