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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以民事調解書確認?|法海神燈

作者:由 法海神燈 發表于 繪畫日期:2023-02-06

發包人可以是兩個單位嗎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能否以民事調解書確認?|法海神燈

編者按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律賦予承包人的法定優先權。

那麼,承包人隊除透過判決或仲裁裁決確認外,能否透過民事調解確認承包人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呢?

司法實務中,對這一問題的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爭議。

以下正文

肯定說

肯定說認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是優先權,在訴訟過程中,可以以調解書的形式一併確認。其理由如下: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透過折價的方式行使,那麼,在訴訟過程中,承包方與發包方就工程價款達成調解協議,當然可以民事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我國現行法律並未禁止在民事調解書中確認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民事調解書的本質在於對承包人和發包人達成的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並非發生物權權屬變動的法律效力。

案例一

案號:(2022)最高法民申22號

裁判要點: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對於在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明確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並未予以禁止。

203號案件調解確認孔佳林在應收工程價款範圍內享有優先受償權並無不當。

案例二

案號:(2019)最高法民申275號

裁判要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優先權,對於在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明確建設工程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予以禁止。

故原判決認定相關民事調解書確認卓越公司對廠房基礎的變賣、拍賣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未違反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強制性規定,適用法律並無不當。

案例三

案號:(2018)最高法民申5361號

裁判要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工程依法拍賣。家福公司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償權僅能透過法院裁判方式確認,不能通過當事人調解形式確認,缺乏依據。

家福公司與二建公司在調解書中確定二建公司在家福公司欠款範圍內對案涉工程的折價或拍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雙方所達成調解協議內容並不違法。

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性質是法定抵押權,且存在惡意串通的可能,不能以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其理由如下:

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抵押權,屬於物權範疇,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不能透過調解方式予以確認。

法條連結

《民事訴訟法解釋》

第三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

(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

(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

(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審理的;

(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發現有上述不予受理情形的,應當裁定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承包人行使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目的為優先並排除其他債權實現。如允許發包人與承包人協商調解確認,容易產生承包人與發包人惡意串通侵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可能。

案例一

案號:(2017)最高法民終38號

裁判要點: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是法定優先權,該權利一旦確定,當然優先於銀行的抵押權,在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抵押權指向同一標的物,且該標的物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工程欠款和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時,抵押權人的權益必然會因為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有無以及範圍大小而受到影響,小河農商行對於57號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如果57號調解書存在錯誤,通過當事人約定的方式隨意擴大法定優先受償權的範圍,將直接損害小河農商行的抵押權,遂指令貴州高院審理。

案例二

案號:(2021)陝0825民再4號

裁判觀點: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第十七條:“與發包人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請求其承建工程的價款就工程折價或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之規定,現原告請求在其承建的工程範圍評估價2156483。4元內享有優先受償權,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援。原審調解工程款及保證金均享有優先受償權,雖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協議,但與法律規定相悖,故該調解書依法應予以撤銷。

傾向性意見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可以透過民事調解書的形式予以確認

其理由如下:

《<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著)的

觀點認為: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具有留置權性質和法定抵押權的觀點似皆不可取,解釋為優先權是合理的。(第371-373頁)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觀點是否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系法定抵押權的。

工程價款優先受權不具有物權屬性,仍然是一種請求權。以調解書的形式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會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不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禁止情形。

如果承包人和發包人惡意串通,以調解書確認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損害其他債權人權益的,其他債務可以透過第三人撤銷之訴,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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