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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受害人牽牛被頂傷,飼養人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俗語日期:2023-01-17

牛被其他牛頂傷怎麼辦

案情

【案例分析】受害人牽牛被頂傷,飼養人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2019年3月13日下午4時許,被告徐某某將其自家飼養的公牛牽到本屯前山腳下牧放(未牽牛繩),後到附近自家承包地幹農活。期間,原告林某某也牽著自家飼養的母牛到徐某某公牛旁邊的地裡吃草並拴好牛繩。徐某某、徐姆某的公牛看見林某某的母牛在山下地裡吃草,也竄到地裡面跟隨林某某的母牛一起吃草。兩頭牛大約在一起吃草三十分鐘後,林某某忙完農活將自家母牛牽回家,但這時徐某某的公牛也尾隨林某某母牛過來。林某某見狀牽住被告的公牛牛繩不讓該公牛繼續跟隨自家母牛,導致其被徐某某、徐姆某的公牛頂傷,後在附近做農活的村民李某某及時趕到將原告林某某救出,並於當天由家屬送到靖西市中醫醫院搶救。經靖西市中醫醫院搶救支出醫療費用共計人民幣3,258。28元,因林某某傷情過重,次日又轉到靖西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共計19天,期間用去醫療費共計人民幣19,813。65元,於2019年4月1日出院。原告林某某住院期間,被告徐某某墊付醫療費6,300元。林某某出院後因與徐某某就被公牛頂傷所花醫療費承擔問題未能協商解決,於2019年5月28日,向靖西市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徐某某、徐姆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共計49,738。85元。被告徐某某、徐姆某辯稱,一是原告的陳述與案件事實存在較大出入,且其訴訟部分專案費用過高、部分專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庭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原告不合法、不合理的訴求。二是本案的起因系原告高估自己能力,不當處理兩頭黃牛親密關係,從而導致自身受到公牛的傷害,所以原告應當自行承擔主要經濟損失。三是原告受傷住院治療期間,被告除盡部分護理義務外,還墊付了醫療費6,300元,應當扣減。

審判

靖西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徐某某、徐姆某在外出放牧期間未看管好自家飼養的公牛,放任公牛在山地吃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兩被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林某某是個常年養牛的人,應當知道公牛比母牛更有“野性”且牽拉不是自家飼養的公牛時應當知道或預見可能被公牛襲擊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原告林某某其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應依法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以上法律之規定,本院酌情由原告林某某自行承擔各項經濟損失的20%,兩被告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林某某被其飼養的公牛頂傷造成各項經濟損失的80%。2019年8月23日,靖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徐姆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賠償原告林某某因公牛頂傷所造成的各項經濟損失人民幣26,326。87元。

評析

在處理本案關於兩被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時曾有兩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被告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其有責任管理好自家飼養的公牛,但被告在放牛時不僅沒有拴好牛繩,還任由其公牛四處亂竄,未盡到看管的責任。原告去牽自己的母牛回家並沒有什麼過錯,且很難預見會被被告公牛頂傷的情形。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被告徐姆某、徐某某也未在庭審中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原告林某某或第三人有追打、逗引動物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等免責情形。因此兩被告對林某某的損害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第二種意見則認為,原告作為一位常年飼養牛的人,應當清楚公牛的習性,在不瞭解公牛情緒的情況下,擅自牽引被告飼養的公牛而被頂傷應當屬於主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依法應當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原告作為常年飼養牛的人,應當知道公牛比母牛頑烈,在沒有把握好公牛情緒的情況下,應當告知在附近做工的被告過來牽其公牛,避免被牛頂傷的事件發生,但原告林某某未通知在附近做工的被告,擅自牽拉被告的公牛,導致被被告公牛頂傷,應當屬於自身存在重大過失,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關於“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之規定,依法減輕被告徐某某、徐姆某的賠償責任。

【案例分析】受害人牽牛被頂傷,飼養人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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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體制作團隊

靖西法院

作者:何方祥

編輯:陸武昌

稽核:王木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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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案例分析】受害人牽牛被頂傷,飼養人該如何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