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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要牽繩!松江調解員:致他人受傷,不單單需要支付治療費用

作者:由 澎湃新聞客戶端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08-11

遛狗牽繩被撞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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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是寵物咬傷人的多發期。何某途經松江某小區廣場時,不幸被杜某的小狗咬傷,傷勢較為嚴重,而當時杜某未牽狗繩。事後,杜某雖主動承擔了所有的治療費用,但卻沒有賠付何某的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這也成了雙方的爭議焦點。

杜某認為,自家的狗咬傷他人,理應賠償,便主動支付了所有的治療費用,並多次購買了食物、營養品上門看望何某,自覺已仁至義盡。經過一個多月的治療,何某基本康復,卻又索賠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杜某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承擔。

新橋鎮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後,調解員肯定了杜某在處理這件糾紛過程中的積極作為,但同時指出,本糾紛中,杜某遛狗沒有牽狗繩,屬於“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

根據民法典第1246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顯然,何某不存在故意行為導致被狗咬傷,因此,杜某作為飼養人理應承擔侵權責任,依法給予賠償。

遛狗要牽繩!松江調解員:致他人受傷,不單單需要支付治療費用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1179條的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根據民法典第1183條的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在調解員看來,何某因受傷造成行動不便,耽誤了自己的工作,如果造成工資實際減少的,可以要求杜某支付誤工費;何某前後陸續治療了一個多月,精神上確實受到了損害,建議杜某對何某進行適當賠償。

杜某聽了調解員對法律的詳細解釋,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表示願意賠償相關費用,但是對何某提出的賠償金額不予認可。對此,何某當場給大家看了因配合治療沒有上班導致的全勤獎金扣除的金額。何某認為,由於傷勢較重,一個多月的治療過程中傷口多次更換紗布,給自己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失,認為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金額也是合理的。事已至此,雖然雙方對賠償誤工費及精神損失費達成了一致,但在金額上尚存爭議。

為了平息爭執,調解員把雙方當事人安排到了兩間獨立的房間,採取背靠背的方式調解,分別做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後,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員的主持下,確定了賠償數額,並簽訂了書面調解協議。“這是一起典型的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糾紛,這類糾紛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賠償金額方面,所以,調解員在調解時首先透過查清事實,對案件進行定性,透過向當事人普及法律法規的內容,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責任,平衡利益衝突。”相關調解員表示,在調處中,還要注重引導雙方站在對方立場思考問題,使分歧逐步縮小,最終促使雙方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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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來源:上海松江

原標題:《遛狗要牽繩!松江調解員:致他人受傷,不單單需要支付治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