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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男子上班時間在家突發疾病死亡,人社局:不構成工傷

作者:由 麒麟普法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10

案發24小時 可以報案嗎

某天,男子像往常一樣,下午4左右在公司開啟熱處理爐,待執行穩定後回家吃飯。當天晚上8點左右,家人發現男子倒在家裡的地板上,趕緊送醫院搶救,後經搶救無效死亡,醫院診斷為心源性猝死,死亡時間推斷為晚上6點。

家屬認為,男子是系在家辦公時整理熱處理爐資料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遂提供家中桌上資料照片申請工傷認定。

錢先生的工作是操作熱處理爐對產品進行熱處理,並記錄和整理資料資料。在機器熱處理期間不需要人員管理,錢先生一般都是下午4點開始開啟熱處理機器,然後等機器執行穩定後,他就回家吃飯,吃完飯後再返回公司。

「以案釋法」男子上班時間在家突發疾病死亡,人社局:不構成工傷

一般時間比較彈性,不用打卡。熱處理機器會自動記錄資訊,錢先生需把機器自動記錄的資訊打印出來,再根據公司的熱處理委託單整理之前的熱處理記錄資料。

錢先生每完成一份資料資料的整理公司會按照8小時的加班算加班費,錢先生會每月填寫加班申請單交給公司。

那錢先生屬於工傷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視同為工傷。

錢先生下午4點還在公司開啟熱處理爐,下午8點被家人發現躺在地上,後搶救無效死亡,被醫院診斷為猝死,推斷的死亡時間為下午6點。

很顯然是符合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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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錢先生是否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呢?

首先,對於錢先生的家人稱,錢先生是在家裡整理熱處理資料資料突發疾病死亡的。公司也承認,錢先生整理熱處理資料資料可以在公司做,也可以在家裡做,並不強制必須在家裡做熱處理資料資料。但出事當天公司否認給錢先生安排了加急工作任務。

其次,錢先生家人提供的桌上的資料照片僅顯示放置在桌上的相關單據和資料資料,後來錢先生的家人也承認了照片不是當天拍攝的是時候補拍的。

再次,錢先生雖然有將熱處理資料資料帶回家整理的情形,也有填寫加班申請單,公司支付加班費的情況。但最為關鍵的時候,錢先生髮病時,沒有證據證明其是在整理熱處理資料資料。

最後人社局認為,錢先生的工作職責沒有強制需要將熱處理資料資料帶回家整理的規定,日常情況下也能保證資料的處理。再結合出事當天,公司也沒給錢先生安排緊急的工作,錢先生也沒有申請加班。

若推測錢先生髮病是處於加班狀態的,缺乏合理性。認定錢先生不屬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規定,不視同工傷。

「以案釋法」男子上班時間在家突發疾病死亡,人社局:不構成工傷

說到加班,大家應當都不陌生。

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大多數情況下,都需要勞動者舉證證明具體的加班時間、地點、加班的小時數、加班的內容、加班的成果等。即勞動者想要主張加班工資,需要提供固定加班事實的直接證據。

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仲裁員會根據勞動者勞動合同的履行地、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任務、單位規章制度等多方面因素考量後決定是否支援加班費、支援多少的問題。

但還有一些特殊的情況,有些公司會制定加班的規章制度,約定勞動者加班需提前申請並進行備案。若公司存在這樣的規章制度,而勞動者加班又沒有履行上述程式時,勞動者主張加班費,不但需要提供加班事實的直接證據,還需要舉證證明加班事實具備工作連續性、任務突發性、緊急性、必要性等證據。

但如果公司存在長期加班的情況,勞動者只要提供過往加班時間、加班事實的量上來證明公司長期存在超出工作的事實就可以了,在勞動者完成了初步舉證任務後,根據事實情況,可能就發生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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