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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作者:由 陳浩傑律師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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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28日,湖南省攸縣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處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同時鑑於其主觀惡性較大,社會影響惡劣,為保證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預防其再犯,判決其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周某某系攸縣某中學老師,在2021年上半年至2022年5月份期間,周某某利用其教師身份,在其辦公室採取摟抱、摸胸等行為,猥褻、強制猥褻多名未成年女學生,其中多人還是未滿十四周歲。2022年7月份,周某某被抓獲歸案。前有百色老師將學生毆打致骨折,後又攸縣老師猥褻未成年女學生,這一類老師的師德何在?

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褻兒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眾猥褻兒童的,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情節惡劣的;(三)造成兒童傷害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四)猥褻手段惡劣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依據《刑法》規定:強制猥褻罪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啥周某某會被判處八年有期徒刑?

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因為《刑法》強制猥褻罪中的的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童或女童。依據法院查明的事實:周某某在辦公室強制猥褻多名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學生,依據刑法規定,猥褻兒童多名或者多次的就應該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時周某某又是在辦公室猥褻多名未成年女學生的,而辦公室正屬於公共場所,該行為也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綜上小編認為法院依法判決周某某八年有期徒刑是完全正確的。

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那麼法院判決周某某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據?

2022年11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發布《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已經開始生效實施了。

依據《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第一條:教職工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犯罪或者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條: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的人員,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

第三條、教職員工實施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判決禁止其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所以說法院判決周某某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完全是有法可依的。

因猥褻未成年女學生,株洲一教師獲刑八年

教師是學生成長過程中不可缺少的一環,更是學生追夢、築夢的引路人,未成年人對於教師有一種天然的信任和依賴。作為教師應當擔負起教書育人,保護和守護學生的責任,絕非像周某某這一類的教師利用職務便利去侵害學生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