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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未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但實際履行能否主張變更無效?

作者:由 法綠知識小鋪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3-01-23

勞動合同期間被辭退怎麼賠償

案例:

2008

10

月,張某進入上海某賓館工作,擔任車隊隊長。

2011

6

22

日,張某因工作安排的問題與司機霍某發生爭吵、推搡。

2011

6

24

日,張某收到賓館開出的過失單,同時被人事專員口頭告知免去其車隊隊長職務,次日起到餐飲部成本核算崗位報到,工資從

3500

元降到

2900

元,張某沒有同意。

2011

6

27

日,人事經理讓張某在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上簽字。

張某沒有簽字,只是口頭表示“同意到餐飲部成本 控制員崗位上班,但不同意工資變更。

2011

7

29

日,張某收到工資單,發現工資降為

2900

元。於是,

2011

8

2

日,張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撤銷調整崗位的通知,繼續履行原合同,以

3750

元為標準補發工資。

勞動爭議仲裁委認為,張

已經實際接受了新的崗位,並辦理了崗位變動手續,賓館按新崗位的工資支付張

的勞動報酬並無不當,因此不支援張

的仲裁請求。張

不服,起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已經在按新的情況履行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顯然勞動合同的變更已經成立,因此不支援張

的訴訟請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員工未簽署勞動合同變更協議但實際履行能否主張變更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

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十三條

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雖未採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採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根據上述規定,變更勞動合同,這裡就是指崗位的變更,應當是書面的。對雙方來說可以作為證據儲存。但是如果勞動者不簽字,但是口頭答應,或者沒有口頭答應,但實際去新的崗位工作,超過一個月,勞動者再去主張用人單位調整崗位無效的,一般不會得到法律的主張。當然,此處的前提是本次調崗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且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如果將一位孕期女性調整到某些崗位,屬於《女職工勞動特別保護條例》女職工在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如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的作業的。這種情形即使超過一個月,本次調崗也是違法的。

所以該法律規定對員工的啟示,如果勞動者認為調崗嚴重不合理,可以在調崗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仲裁,要求履行原來的勞動合同,一旦超過一個月,公司調崗沒有違法情形的,就視為員工同意本次調崗,勞動者的主張就無法得到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