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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高價回收或代賣郵票、藏品等,大連這倆人被判刑

作者:由 半島晨報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2-06-07

大連哪裡有回收郵票的地方

謊稱高價回收或代賣郵票、藏品等,大連這倆人被判刑

晨報訊(半島晨報、39度影片記者 肖崟崟)以投資郵票、藏品、電子盤原始股等方式,謊稱公司高價回收或代賣、獲得高額利潤,騙取被害人投資款。近日,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被告人孫某某和王某因犯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和三年三個月。

2015年3月18日,被告人孫某某在中山區出資成立了大連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後更名為大連中某某品商貿有限公司,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孫某某重新在西崗區成立了大連某某一品商貿有限公司。作為實際負責人的孫某某聘用被告人王某任該公司的主管、經理及店長,協助自己管理公司。公司自成立以來,在西崗區等地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虛假宣傳,以投資郵票、藏品、電子盤原始股、轉投三得商城等方式,以公司高價回收或代賣、獲得高額利潤為誘餌,虛高投資價格,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後將公司關閉。經審計,自2015年4月19日至2017年11月30日期間,被告人孫某某騙取52名被害人的投資款金額合計為4395976元,利息(回款)金額合計868520元,差額3527456元;被告人王某任管理人員期間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金額合計為2675880元,利息(回款)金額合計492553。36元,差額2183326。64元。案發後,被告人孫某某主動投案,被告人王某經電話傳喚到案,公安機關共追繳贓款合計人民幣231502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財產所有權,已構成集資詐騙罪;被告人王某幫助實施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指控孫某某犯集資詐騙罪、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孫某某、王某共同故意實施犯罪行為,屬共同犯罪。孫某某、王某的犯罪行為造成的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依法應予退賠。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被告人孫某某因犯集資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00元;被告人王某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0元。被告人孫某某、王某依法退賠被害人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