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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轉賬行為,為何罪名不同?

作者:由 最高人民檢察院 發表于 收藏日期:2023-02-03

無限搶紅包能提現50嗎

同是轉賬行為,為何罪名不同?

電信網路詐騙之所以屢禁不止,不僅是因為犯罪分子利用境外伺服器、任意顯號軟體等網路技術,非接觸式地面向被害人,匿名性、難追蹤,還因為背後存在為犯罪分子提供銀行卡幫助收取、轉移、隱藏被騙資金的黑灰色產業鏈。

在對電信網路詐騙案件主體罪名詐騙罪嚴厲打擊的同時,對電信網路詐騙上下游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等關聯犯罪也應實施全鏈條全方位精準打擊,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贓挽損,堅決遏制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切實維護人民群眾財產安全。

搶紅包就能躺賺外快

有貓兒膩

手段:

利用個人微信幫助上游詐騙犯罪分子收取、轉移贓款

罪名: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搶微信紅包就能輕鬆賺外快,殊不知紅包竟是被敲詐勒索之人發的。經上海市金山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日前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4000元;判處被告人吳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5000元。

2021年1月,劉某在與好友王某打牌時談起自己最近經濟狀況不太好。“有個活兒可以介紹給你,只要在微信群裡搶紅包,其他都不用做,每天也能拿到不少提成。”王某遂推薦給劉某一個輕鬆賺外快的辦法。劉某又驚喜又疑慮,但擋不住輕鬆賺快錢的誘惑,最終還是答應了下來。

隨後,王某將劉某拉進了一個微信群。剛進群的劉某一通搶,搶完之後,很快有人在群內發新的群邀請碼,劉某便掃碼加入新群繼續搶紅包。每搶完一輪後,劉某都會按要求將錢款轉還給群主,群主則會從中抽出1%作為好處費返給劉某。

活輕鬆、來錢快,嚐到了甜頭的劉某不久後又把自己的妻子吳某也拉進群,雖然夫妻兩人都意識到這種“好活”來路不正,但他們還是抱著僥倖心理,並未選擇停手。

就這樣,劉某等人每天搶紅包的數量少則十幾個,多則幾十個。那在群裡發紅包的人又是誰呢?阿偉就是發紅包的人之一。

2021年2月,阿偉在家中玩手機時收穫了一段“豔遇”,一名暱稱依依的女網友主動提出想和他影片裸聊,禁不住誘惑的阿偉點開了對方發來的私密連結。

不料幾分鐘後,依依突然翻臉,將裸聊影片和阿偉的手機通訊錄一併發了過來。“你也不想讓大家都看到這個影片吧?這事情可以花錢處理……”收到依依發來的資訊,阿偉才意識到對方把整個裸聊過程錄了像,而他應要求點選註冊的連結則將自己的個人資訊洩露了。隨後,依依發來一個微信群二維碼,阿偉掃碼進群併發了兩個紅包,紅包很快就被劉某、吳某等人在內的成員一搶而空。“剛才的錢是刪影片的,你再給點錢才能刪通訊錄。”依依又要求阿偉在群裡再發三個紅包。一而再再而三地索要錢款後,無力招架的阿偉最終選擇報警。

根據被害人提供的微信紅包領取記錄,警方很快將目標鎖定劉某、吳某等人。2021年3月,犯罪嫌疑人劉某、吳某被抓獲。經查,兩人雖不直接與依依等人接觸,但其所搶紅包中的資金涉及洗錢犯罪鏈條。“知道這些錢來路不正,但想著來錢快又輕鬆,就被衝昏了頭……”被抓後,兩人表示追悔莫及。

經查,2021年1月至3月,劉某、吳某、王某(另案處理)等人明知資金來源非法,仍透過微信搶紅包的方式協助他人將上游犯罪錢款轉移至其他賬戶,其中劉某轉移2。4萬餘元,吳某轉移4。5萬餘元。

明知犯法

仍為他人洗錢

提供幫助

手段:

利用個人銀行卡為上游詐騙犯罪支付結算提供工具

罪名:

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明知犯罪分子用銀行卡來洗錢、轉移財產、逃避司法機關打擊,仍為了蠅頭小利出售銀行卡供他人使用,最終走向犯罪深淵。近日,經甘肅省景泰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段某、孟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各並處罰金1萬元;以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4000元;並對三人違法所得及扣押的財物予以追繳、沒收。

2021年底,一個微信名為“揚帆起航”的人加了吳某好友。今年初,吳某在對方指導下,下載並註冊了某App,想透過玩賭博賺快錢,並進行了多次充值。然而吳某充值的錢實際上都被轉到詐騙團伙的銀行卡里,並迅速分流到其他銀行賬號。直到今年初提現失敗,吳某才意識到被騙,遂報警。此時,吳某已累計投入50餘萬元。

段某、孟某、楊某便是其中三名提供涉案銀行卡的人。2021年底,孟某向好友段某借錢,段某的弟弟告知他們用銀行卡走網路賭博的賬可以賺錢。二人財迷心竅,在明知犯法的情況下鋌而走險,不僅如此,他們還拉攏了朋友楊某。在此期間,三人提供了數張銀行卡幫助犯罪。

經查證,截至案發,孟某、段某、楊某三人銀行卡總涉案32起,涉案流水總金額1780萬元。今年1月19日,段某、孟某被公安機關抓獲。3月8日,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查起訴期間,辦案檢察官認為段某、孟某、楊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獲取不當利益,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段某、孟某明知自己銀行卡內流入資金為利用網路犯罪所得,將該筆數額較大資金透過微信充值方式佔為己有,涉嫌盜竊罪。三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真實、充分。景泰縣檢察院遂提起公訴。近日,法院審理後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說法】

同樣是轉賬行為,為什麼判不同罪名?

在上述案例中,同樣是轉賬行為,為什麼法院分別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以下簡稱“幫信罪”)?檢察官介紹,主要區別在於:

1。在主觀方面,兩罪主觀故意所明知的內容不同。“幫信罪”對於上游犯罪的性質是概括性明知,即主觀上明知上游行為人極可能是犯罪行為或具有某種罪質特徵,但具體實施何種犯罪行為在所不問。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對於上游犯罪既可以是概括性明知,也包括明確知道。

2。在客觀方面,兩罪犯罪行為介入時間節點不同。“幫信罪”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犯罪活動過程中,系網路資訊犯罪的輔助手段,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則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後,屬於事後幫助行為。

(檢察日報 江蘇燁 徐傑瑛 南茂林 蘇學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