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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名字好,就用它”

作者:由 瀟湘晨報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03-25

穗煒這名字好嗎

在網際網路資訊時代,就沒有不透風的牆。近期,北京快手公司發現安徽某公司擅自使用“快手”作為企業名稱予以註冊登記,認為該公司的這種“搭便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法院認為

蕪湖經開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北京快手公司的企業字號為“快手”,公司運營的短影片APP命名為“快手”,多年來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廣泛、持續地宣傳,獲得了各類獎項,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與美譽度,是公眾熟知的產品和品牌。在消費者心中,“快手”已與原告的特定產品相互聯絡,屬於“具有一定的市場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的企業名稱中的字號”。被告公司成立時,原告公司及其“快手”短影片APP已經存在,被告理應尊重他人在先權利並予以避讓,但其在明知原告“快手”字號享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將“快手”作為企業字號進行註冊,主觀上存在攀附原告商譽和知名度的故意,客觀上勢必會使相關公眾對兩公司的產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因此,被告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市場交易原則,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被告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快手”字號,辦理企業名稱變更手續,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5萬元。

法官說法

企業名稱是企業的身份標識,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經營特點、組織形式四個部分依次組成,其中,字號是企業名稱的靈魂,具有顯著的識別和區分作用。企業名稱與字號作為一種商業標記,承載著企業的榮譽和商業信譽,在市場競爭愈發激烈的今天,已經成為廣大群眾消費時重要的考量因素。在企業名稱申請登記過程中,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登記註冊的企業名稱僅依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相關規定予以審查,企業名稱核准登記註冊並不意味著該企業名稱不存在侵犯其他在先權利的可能,因此,並不能以企業名稱的形式合法性直接推定其並無侵犯在先權利的情形。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尊重他人在先權利。

編輯:李冬旭

【來源:安徽省高階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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