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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誠協議”雖好,法律不能作保,淺談婚姻中忠誠協議的法律作用

作者:由 詢律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0-05

如何讓協議具有法律效益

近日,長春某法院審理了一件由民間借貸糾紛變更為離婚後損害責任糾紛的案子。

案件情況

原告趙某向長春某法院提起訴訟,稱被告王某(趙某前夫)婚內出軌,被告王某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曾簽訂“欠條”,承諾因出軌要賠償原告趙某精神損失費60000元,約定於2021年2月26日前還清。現還款期限屆滿,被告拒不還款,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起訴法院。

由此可知,原告趙某主張的所謂欠款實質上是王某違反夫妻忠誠義務而對趙某作出的承諾,系一份“忠誠協議”,而非真正的借貸。

“忠誠協議”雖好,法律不能作保,淺談婚姻中忠誠協議的法律作用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因“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訂立類似協議,但亦無法律對此賦予強制執行力,所以法院判決不予支援原告趙某的請求。

詢律釋法

現實生活中,法律工作者經常碰到此類情況,夫妻一方因為過錯被逼簽下各種“忠誠協議”,

比如:出軌過錯方要把房產都給另一方,獨自承擔所有債務;過錯方如再犯錯,就淨身出戶;過錯方離婚後,需一次性支付孩子所有的撫養費,從此不能見孩子……這類“忠誠協議違反了民法的原則,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願,即使簽訂了法律也不予支援。

“忠誠協議”雖好,法律不能作保,淺談婚姻中忠誠協議的法律作用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那麼,什麼樣的“忠誠協議”約定有效?

1、不要約定違法內容和道德性質的費用。

比如約定“如果出軌,過錯方永遠不能看孩子。”這明顯是一種違法約定,屬於無效條款。

2、可約定過錯方少分或者不分現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3、約定的內容要符合法律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情形。

民法典規定,

夫妻之間相互忠誠是法定義務,一方過錯導致婚姻破裂要承擔責任。夫妻之間可以對相關事情有所約定,但夫妻之間有效的約定只能在在法定範疇內,超過範疇不受法律保護。

“忠誠協議”雖好,法律不能作保,淺談婚姻中忠誠協議的法律作用

(圖片來源於網路,聯絡侵刪)

其實,大部分所謂的“忠誠協議”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法律雖不禁止夫妻之間訂立類似的協議,但無法律強制執行力。

夫妻是否忠誠屬於情感道德領域範疇,簽訂“忠誠協議”,給當事人安全感無可厚非,但“

忠誠協議”要當事人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自覺履行,如果一方不願履行,法律也不會強迫。

近年來,夫妻婚內簽訂“忠誠協議”的現象越來越多,但“忠誠協議”不是保護婚姻的萬全之策,感情還需夫妻共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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