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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女子心慈手軟遭租房騙局,12萬租金白白打水漂,悔不當初

作者:由 筆尖上得快樂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2-10-05

杭州租房多少錢是真的

浙江,杭州。呂女士透過某房屋中介租了一套房子,月租金為2萬元。她一次性交了半年的房租,共計12萬元。沒想到三個月後,呂女士收到了中介催要租金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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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女士感到有點奇怪,她向對方解釋道,自己明明交了6個月的房租,為什麼又要來收房租了呢?而對方表示自己只收到她交的三個月的房租。

呂女士想起來,當時交房租的時候,其店員章某讓他把錢轉到他的個人賬戶。呂女士覺得不太妥當,但是章某聲稱自己是店長,收了錢以後會轉到店裡。於是,呂女士放心地把錢轉給了章某。

呂女士推斷,章某一定沒有把全部的錢交給店裡,所以店裡才會向她再次索要房租。於是她氣憤地打電話給章某,在電話裡,章某承認了他扣下了呂女士三個月房租的事。同時,章某也告訴呂女士這樣做的原因,他在外面欠了錢,處境也比較困難,他不能丟失這一份工作。

章某還哀求呂女士,不要將這件事告訴店裡。並要求呂女士幫他隱瞞此事,讓她告訴店裡,當時就是說好的是三個月一交房租。然後,他會想辦法去籌錢把李女士三個月的房租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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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女士想到章某找一份工作也不容易,雖然明知幫他隱瞞這件事,是不對的,但是還是答應了他的請求。讓呂女士沒有想到的是,正因為她的心軟,後面她遇到了不斷的麻煩。

等到該交下半年房租的時候,章某又故伎重演,扣下了呂女士三個月的租金。之後,章某又以上門找呂女士、打電話給呂女士等方式,讓呂女士不要把真實情況告訴公司。

然而這一次,沒等呂女士開口,章某便東窗事發了。原來,章某透過私自修改租客的租金繳納時間、繳納方式等方式,將50多萬的租金佔為己有。

章某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該交到公司的租金非法佔為己有,已經涉嫌職務侵佔。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章某透過各種方式,佔用了單位50多萬元,根據法規,50多萬屬於數額巨大,根據以上法規,章某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此,公司表示,念及章某在單位工作的時間較長,所以沒有報警,不予以追究其過錯,希望能透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章某和單位簽了一份還款協議,答應以後慢慢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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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職務犯罪屬於刑事犯罪,即使公司不追究責任,也會被提起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民警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也就是說,多章某還是難逃法律的制裁,不過由於單位不追究其過錯,雙方已經達成和解協議,章某會被從輕處罰。

經過這麼多波折以後,呂女士表示,她對該中介失去了信任,加上她自己又是獨居女生,出於安全考慮,她已經搬離了該房屋,想退租。她提出,想讓對方退給她剩下的租金和押金。

但是該中介表示,呂女士在瞭解章某的行為以後,還幫著他一起隱瞞真相,自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現在呂女士想要提前解除合同,已經屬於違約行為。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合同的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等,構成預約合同。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預約合同約定的訂立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的違約責任。

根據以上法規,該中介表示,他們不會予以退款。不過,出於為客戶的利益著想,他建議呂女士將房屋轉租出去,以此來減少損失。

在我們和店員簽訂合同時,付錢時一定要注意,透過安全的途徑付錢,千萬不要聽信店員的一面之詞,將錢付到沒有保障的個人賬戶或者其他途徑。

呂女士因為聽信章某的說辭,將錢付給了他個人,並且還幫他向中介隱瞞真相,最終發現章某侵佔了大筆租金,對於此事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