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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政府採購實務中,如何理解87號令第二十七條中的澄清和修改?

作者:由 政府採購資訊網 發表于 歷史日期:2023-01-27

文章段首是指的是什麼意思

作者:宋軍 陳小雨

探討|政府採購實務中,如何理解87號令第二十七條中的澄清和修改?

在政府採購活動中,由於採購人認知水平問題或政策的變化,往往要對採購檔案進行更改或變更,為此,《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以下簡稱87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包括非招標採購方式檔案的澄清或者修改。

雖然87號令頒佈實施了五年多,但對於上述規定,有些人還存在疑惑。87號令第二十七條規定主要有四層意思。一是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二是但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三是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四是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雖然只有四層意思,但卻還涉及另外三個問題。一是招標公告可不可進行澄清或者修改,87號令和《政府採購資訊釋出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01號,以下簡稱101號令)沒有提及;二是什麼是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三是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的後果是什麼?

四層意思的理解

一是關於“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問題。

可以澄清或者修改,這是毫無疑問。

只是有一定的前提和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一方面除“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外,其他的都可以澄清或者修改。

也就是採購需求、商務條件、評標方法、評審標準、合同基本內容等都可以。

另一方面,“澄清或者修改”可以,但應留給投標或響應供應商充足的投標、響應時間。

依據“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不同,“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不足15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

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編制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檔案的潛在投標人;

不足3日的,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檔案的截止時間”。

二是關於“不得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問題。

“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是採購專案的“紅線”,是不能修改的,如非要修改不可,則只能“重新”開始採購活動。

從哪裡“重新”呢?

這要看修改或改動的程度有多大。

如果是對“採購標的”進行重大修改,那採購專案的“重新”有可能得從採購預算編制開始。

因為,此採購專案非彼採購專案,有可能是一個全新的採購專案了。

所以,採購專案的“重新”不能簡單地理解為“重新組織採購活動”,而是要依據採購專案“修改”的具體情況或程度,來確定“重新”的“起點”,即:

採購專案預算的重新審批、採購意向的重新公開、採購需求的重新制定、採購實施計劃的重新編制、採購公告的重新發布等重頭再來。

而“資格條件”的修改有時是隨“採購標的”的變化而修改的,有時是依據政策的變化而修改。

它的修改,也可能導致採購專案“重新”,這個“重新”最早也只在市場調查階段,看市場是否有三家以上的潛在供應商能夠響應。

三是關於“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問題。

因為此段話與前段中間是由“句號”斷開的,對它的理解存在不同的結果。

第一種觀點,僅從字面和段落上理解,“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不需要在指定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

因為,是要求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根本沒有在“媒體上釋出”,也沒有公開,那來的“原公告發布媒體”?

所以,有如修改,只需要給已接收“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供應商傳送修改後的檔案即可。

對於修改後的檔案,一方面要保持其統一性、一致性;

另一方面,必須保證其已接收到原檔案的供應商都能接收修改後的檔案,並讓其出具回執。

第二種觀點,如果從立法的初衷和從此條規定的前後意思上理解,“對已發出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後,其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應當在原公告發布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

這個“原公告發布媒體”指的該採購專案釋出招標公告(包括其他採購方式公告)的媒體。

至於“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是否也同招標公告一起釋出過,就不重要了,也就是說,不管你在媒體上是否公開過原“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如果你修改了,那麼你就需要將修改後的檔案在原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

筆者不贊成第二種觀點。因為,從字面上理解,修改後要求在“原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採購檔案沒有公開過,就不存在“原媒體”問題,即使是要發,也只是澄清公告,而不是全文發修改後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

筆者認為,在沒有公開發布“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情況下,對於修改後檔案,可以不用在原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只需給已接收到的採購檔案的供應商傳送修改後的採購檔案;如果公開發布了“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情況下,可以在原媒體上釋出澄清公告和修改後的“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

四是關於“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這個問題好理解,沒有歧義或異議。

涉及三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招標公告可不可進行澄清或者修改?

雖然在政府採購法規中沒有明確規定,但答案是肯定的。一是依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招標公告是可以澄清或者修改的。二是從目前政府採購監管部門出臺的《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中的《更正公告》來看,可更正的事項包括“採購公告”“採購檔案”“採購結果”。依據87號令第二十條規定,對依法必須招標專案的招標公告和公示資訊進行澄清、修改,或者暫停、終止招標活動,採取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但這裡有一個題外話,由於《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是規範性範文,又涉及到“專業術語”的規範問題。對於“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投標邀請書”用的是“澄清或修改”,而《政府採購公告和公示資訊格式規範》用的是“更正公告”。

“澄清”是指使混亂的局面變得清明;“修改”是指整理改正;“更正”是指改正已發表的文章或談話中的錯誤。雖然三個都是動詞,且意思相近,但有一定的差異。

為了統一、規範,應做到以法規規定為準,即“澄清或修改”公告。同時,還應注意,“更正”和“變更”也是有區別的。“更正”是把錯的改對,是前表述是錯誤的。“變更”是改變原來的表述,變更前的內容也是對,只是因某些因素變了,要改變原有的決定。

第二個問題,什麼是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

首先關於“採購標的”的界定,《政府採購法》及實施條例,沒有用“採購標的”一詞,只用“採購專案”,最早使用“採購標的”的是部門規章74號令的第十九條“採購人與成交供應商應當在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採購檔案確定的合同文字以及採購標的、規格型號、採購金額、採購數量、技術和服務要求等事項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然後才在87號令中的第十一條“採購需求應當完整、明確,包括以下內容:(一)採購標的需實現的功能或者目標,以及為落實政府採購政策需滿足的要求”出現等。

“採購專案”在政府採購中,如要嚴謹、完善、規範上講應該稱為“政府採購專案”,它是指政府採購的具體採購名稱。

具體採購名稱又分為兩種,一種是在《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中能對應或找到的名稱,也可以說是一種標準化的稱呼或名稱,或稱為“學名”、“專業術語”等;另一種是暫時沒有列入《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中的,或採購人使用別名、非專業名稱、俗稱、方言等來稱呼的名稱。如行動式計算機是專業名稱,而人們有時一般稱“手提電腦”,或將“計算機”稱為“電腦”。特別是醫療裝置有很多類,但在《政府採購品目分類目錄》(2022版)只納入了一少部分,所以,許多采購專案名稱不統一,有些甚至是採購人隨意起的“名字”。

與“採購專案”相關的名詞還有“採購物件”、“採購標的”、“採購標的物”。

“採購物件”在“政府採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服務,是指除貨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採購物件”出現。採購物件是指採購人透過政府採購行為而獲取的貨物、工程和服務。

所謂採購標的,是指採購合同當事人之間存在的權利義務關係。

而與採購標的相關的是標的物,它是指採購活動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所以說,“採購標的物”比採購標的用法更準確。所以,什麼情況下用“採購標的”,什麼情況下用“採購標的物”應有一個規範的標準,否則將引起異議。因此,國家的法規用詞要統一、標準、規範。

有什麼樣的採購標的,就會有什麼樣的資格條件。資格條件是“依附”於採購標的的。

“資格條件”第一次出現在《政府採購法》是第三十四條“貨物或者服務專案採取邀請招標方式採購的,採購人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中,透過隨機方式選擇三家以上的供應商,並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與之相近的詞有“特定條件”“特定要求”。

所謂資格條件,是指為獲得某一特殊權利而必須具備的先決影響因素。

第三個問題,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的後果是什麼?

改變採購標的,對於一般採購專案而言,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採購專案變了,名稱也變了,“此物非彼物”。另一種是採購專案的配置標準變了,或高或低,但採購專案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名稱也不變。改變“採購標的”後其“資格條件”也會隨之改變(包括“特定條件”“特定要求”)。

“採購數量”的改變,也影響到採購標的,因此,採購數量的改變,且影響採購標的的,應終止釋出採購公告,並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所以,改變“採購標的”和“資格條件”,包括“特定條件”“特定要求”,其產生的結果是需要重新開展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