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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載|五涼史(102)

作者:由 甘肅大小事兒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4-16

民情土俗是什麼意思

連載|五涼史(102)

五涼史

趙向群 著

卷八 經濟篇

第三節 前涼農商並舉的政策

“課農桑”並不是張軌的獨創,它是歷代封建政府管理農業社會的傳統措施。國家統一時期這樣做,分裂時期也這樣做。尤其在分裂時期,各政權都雷厲風行地推行這個措施。誠所謂:

孫劉裂址,南北更改,以迄於朱梁,或勸課纖悉,形於詔令,或優恤深篤,著於條禁。[《冊府元龜》卷198《閏位部·務農》,中華書局1960年版,第2384頁。]

夫僭竊之國,疆宇尤阻,武功是用,兵食是資,則有勸課、區種、引利溝瀆,設官以勉之,嚴罰以督之。蓋亦承天勢,取地利,勞來農事,以豐年谷,使國有儲待,民無流散,為自固者之計矣。故能抗拒征伐,苟延歲月,良在茲乎![《冊府元龜》卷228《僭偽部·務農》,第2715頁。]

五涼所處的十六國時期,是典型的分裂割據時期,也是整個北方社會自然經濟比重空前加大的時期。由於分裂割據,政治軍事對地域經濟的依賴更加突出。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地域內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是政府實行經濟調控的基本依據,而自然經濟又使具體的經濟活動迴歸到以一家一戶為單位和以男耕女織為方式的狀態。這就要求政府設法盡力提髙地域內人力資源和土地資源的利用率,盡力提高每個農戶家庭糧食布帛的產出率,以保證實現物質資料的自給。因此,政府也就必須將經濟管理職能的重點放在“課農桑”上。

張軌的“課農桑”舉措,符合上述原理與河西資源情況。

實行“課農桑”,需要一系列條件。首先是行政條件,要求“設官以勉之,嚴罰以督之”。也就是說,先要完備行政組織及行政官員,以便對農事活動進行督導。同時需建立一定的土地、人口、生產管理制度和辦法,以便對經濟活動實行規範。為此,張軌將“課農桑”與“拔賢才”兩方面舉措並列實施。

張軌時期,前涼政權仍是西晉的地方政權。經濟管理當沿襲西晉。西晉規定,農事管理責權屬郡縣長吏。如泰始四年庚寅詔書所示:

使四海之內,棄末返本,競農務功。能奉宣朕志,令百姓勸事樂業者,其唯郡縣長吏乎!先之勞之,在於不倦。每念其經營職事,亦為勤矣。[《晉書》卷26《食貨志》,第786頁。]

具體到勸課農桑中官吏的職責,西晉有所謂“州郡農桑殿最之制”,這個制度是主管勸課行政的大司徒石苞在泰始八年提出的。

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制,宜增掾屬令史,有所循行。”帝從之。[《晉書》卷26《食貨志》,第786-787頁。]

“掾屬令史”是為勸課農桑配套的行政人員,後明確為“散吏”。“郡國及縣,農月皆隨所領戶多少為差,散吏為勸農。”[《晉書》卷24《職官志》,第746頁。]又規定:凡郡,戶不滿五千者置散吏十三人,五千戶以上置散吏二十一人,萬戶以上,散吏三十九人。[《晉書》卷24《職官志》,第746頁。]張軌以“弘盡忠規”為志向,他推行的“課農桑”應當也按“殿最之制”來辦理。只是他沒有建邦命氏,沒有“僭號”自立,故不能像南涼那樣,設像成公緒那樣的大司農官。於是,前涼的“課農桑”,也只能由郡縣長吏依晉制遵行。張軌的“拔賢才”,當也考慮了管理才能,並根據晉令“聽取王官更練事業者”[《晉書》卷33《石苞傳》,第1003頁。]這一標準來選拔郡縣行政長吏。在河西各社會階層中最符合此標準的只有河西大族。所以“以宋配、陰充、氾瑗、陰澹為股肱謀主”[《晉書》卷86《張軌傳》,第2221頁。]不僅在於利用他們的政治才能,也在於利用他們管理經濟的才能。河西大族世代生活在本鄉本土,瞭解河西民情土俗及農事規律。另外,因家大業大,能號令一方,便於對百姓進行督導。

張軌時期,河西因戰亂衝擊造成的“荒廢”局面尚未完全得到治理,但“荒廢”不等於經濟基礎坍塌。為自然經濟的柔韌性格所決定,也為河西大族在封建經濟中所起的組織作用所決定,一切經濟的、政治的活動,都會透過宗法性關係獲得再生。而大族莊園正是這種再生的試驗場。有了這種試驗場,河西經濟區是不會坍塌的。張軌以河西著姓作為政治核心,又以河西大族作為經濟中堅,從而將前涼初期政治與經濟置於同元狀態,這有助於政治和經濟的同時啟動,有助於“課農桑”舉措的順利實施。

西晉時期,為“課農桑”配套的主要制度是佔田課田制。它是配置土地與勞力資源的一種措施,其要旨在於做到“人無餘力, 地無遺利”。

佔田課田制規定:

男子一人佔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其外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為老小,不事。[《晉書》卷26《食貨志》,第790頁。]

透過這一規定,西晉政府將墾荒及耕種兩個責任目標依照勞動者的性別及勞力狀況進行分解,並落實到生產者那裡。這個規定便於政府對農戶的生產過程和生產效益進行監督和考核。因為政府只依據生產者實際耕種的土地,亦即“課田”來徵收租稅[《初學記》卷27《絹第九》引《晉故事》:“凡民丁課田,夫五十畝收租四斛,絹三匹,綿三斤。”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657頁。],政府監督農民耕種同樣畝積的“課田”,其中也含有用效益誘導力農的意思,這就是“寓勸於課”。因為生產者若勤於農事,收穫便多,在交納租稅外自家所得也多;反之,若惰於農事,則自己所得也少。於是,實行佔田課田制,使生產者對國家的人身依附關係更加牢固,但經濟利益方面,生產者又和國家有了統一的關係。 這兩種關係,構成了“課農桑”的實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