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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的構成〡實務

作者:由 中國法律諮詢中心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2-09-04

誣告加等反坐什麼意思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〡實務

作者簡介:章澎,最高法院訴訟服務志願專家,清華大學刑法學博士,北京物資學院法學院副教授。

【法律條文】

《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條文釋義】

誣告陷害罪是指為了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故意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且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誣告陷害古稱誣告,常行“反坐”之法。但現行刑法將其規定為獨立的罪名,其構成需滿足以下要件:

(一)客觀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合法權益或犯罪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而非國家司法職能。因此,誣告虛無人、不特定人或得到被害人承諾的誣告陷害行為,即便嚴重妨害了司法秩序,也不宜認定為本罪。至於被誣告之人是否達到刑事法定年齡或者具有責任能力則在所不問。

2。客觀行為:行為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告發捏造的犯罪事實,足以引起司法機關針對特定人進行刑事追究。本罪實行行為並非捏造事實的行為,而是明知為捏造的犯罪事實卻向國家機關告發的行為。誣告行為具有如下特徵:(1)必須主動告發,不是被動陳述。司法機關調查取證時,作虛假陳述的,不成立本罪;(2)必須向負有查禁職責或報案義務的國家機關告發,包括公安、司法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向一般人或媒體網路散播,僅成立誹謗罪;(3)誣告內容必須為虛假的犯罪事實。如果僅誣告不道德或一般違法行為,不構成本罪。

3。立案標準:誣告行為只有達到情節嚴重才能構成本罪。一般說來,只要誣告之罪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包括誣告無罪為有罪和誣告輕罪為重罪兩種情形),就應認定為情節嚴重;相反,不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追訴的,應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4。既遂標誌:“造成嚴重後果”是本罪的既遂標誌,即本罪既遂以人身權利遭受實際侵害為標準,包括被採取強制措施、偵查措施、定罪或量刑等。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屬於預備行為,向司法機關做虛假告發,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訴時,屬於本罪著手。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司法機關的實際侵害時,成立本罪的既遂。不能以行為人的陷害目的是否最終實現或者以被害人承擔刑事責任作為本罪的既遂標準。

(二) 主觀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為一般主體;

2。量刑身份: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從重處罰;

3。主觀要件:本罪為故意犯。過失實施本罪客觀行為,屬於錯告或檢舉失實,不成立犯罪。

【實務熱點】

公民依法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是本罪常見辯護事由。但是,依法行使檢舉權和控告權必須具有正當目的,即行為人主觀上必須真誠地相信自己檢舉控告的行為構成犯罪,且所檢舉控告的內容符合事實。此外,行為人檢舉失實或錯告也是本罪常見辯護事由。檢舉失實或錯告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具有誣告陷害故意,因而不構成本罪。

文字編輯:清明君

誣告陷害罪的構成〡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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