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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作者:由 胡雨婷律師 發表于 書法日期:2022-12-13

借條合同怎麼寫才有效

民間常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這是一種道德要求,在道德全憑個人自覺的情況下,借出去的錢能否收回有很大的不穩定成分。最壞的情況不是對方拖欠,而是對方以借款為名行詐騙之實,受害人蒙受經濟損失之餘精神也可能受到一定打擊,造成惡劣後果。

典型例子有以婚戀為掩飾行騙外衣、以借款為詐騙錢財手段的案件,行為人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解時經常試圖用借貸糾紛模糊犯罪的本質,逃避懲處,

如辯稱出具了借條、舉證證明有還款記錄。正常的民間借貸和借貸型詐騙區別在哪?

借錢不還的,符合哪些條件會被認定為詐騙呢?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透過對比二者的不同和實際案例探究,不難發現,借錢不還,正常借貸與“借貸”為名的詐騙,區別主要表現在3個方面。

主觀目的不同

詐騙罪,行為人主觀上一定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種目的促使TA

透過欺騙的方法(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騙取數額較大以上公私財物,在這個過程中,受害人因為對方營造出來的假象,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處分財物,財產或利益轉移到行為人這邊,有時也表現為行為人債務被免除。

正常借貸不具有前述目的,一般情況下,正常借貸人借款時就會表示出還款意向,當然詐騙犯也會表示,需要區分意向的真實與虛假。前者不能還錢,是出於客觀原因,後者一開始就沒有還錢的想法,借錢只是個幌子。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那麼,民間借貸中也存在惡意逃避債務的情形,主觀方面要結合哪些因素判斷?在司法實務中,

通常會看借錢一方借款時的經濟狀況、陳述的理由和錢到手後實際用在了哪些方面,以及有無隱匿行蹤和掩飾真實身份一類的行為。

如果是詐騙,行為人最初的財務表現往往不足以支撐還款,比如收入一般、無固定職業的騙子或將偽裝成經濟寬裕的公司高管等假身份騙走借款;又如本身負債,卻透過虛構暴利投資欺騙受害人導致對方誤判,借錢投資,之後用於私人揮霍享受等。

民間借貸用途也可能作假但借錢一方通常有能力還,若借款理由、借款用途一律虛假,隱瞞對方自己借款時的真實經濟狀況,

主觀方面就表現出了非法佔有目的,另外,有詐騙意圖的行為人,還可能使用假名、假證件,提供假住址,儘可能不讓出借方知曉自己的真實身份;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就算用了真身份,後期或將不斷換地點和聯絡方式隱瞞行蹤,以至於將錢借出去的受害人想追回錢款時才發現對方留下了一堆假資訊,給追查造成了難度。結合這些判斷,行為人辯稱系正常借貸也無法掩飾借款詐騙之實。

對還款的態度不同

正常的民間借貸,借款人應該具備償還能力,將借款用於生活、生產經營的正當途徑,如合法投資,以期產生收益,保障還款;為了賭博借貸一類屬於非法之債,不計入內。

而借款型詐騙,行為人是不考慮還款的,哪怕與借款人簽了書面約定,甚至後續進行了多次償還,本質不過是為了避免犯罪暴露。因為還款態度不同,詐騙的行為人拿到錢款常常為滿足非法目的肆意揮霍,結果造成財物的滅失。

採取的方式不同

犯罪主客觀相統一,詐騙罪除了主觀的非法佔有,客觀上採取的方式表現為欺騙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比如虛構不存在的投資專案)與正常民間借貸如實告知對方自己的身份、借款用於何處表現出明顯區別。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所以,司法實踐中判斷雙方之間是正常借貸,還是借錢的一方實施借款型詐騙,並不以其有無還款表現、有無借條等憑據為絕對判斷標準,行為人不承認詐騙時,綜合上述因素也能對行為本質作出一個推定的判斷。

案例:

女子曹某是個生意人,2018年因為生意失敗欠下不少外債,一時間無力償還,家庭生活出現狀況。曹某想到了靠東挪西借解決眼前的困境,隨後向侄女、透過親戚結識的好友等11名受害人行騙,虛構投資廢鐵回收專案、謊稱獲益後可以給受害人高額分紅,並出具借條。

其中一名受害人在曹某生意失利後不久,便被曹某以親人生病為由,2個月內借走40餘萬元,實際上曹某身邊並沒有急需高額治療費的親人,完全是編造,另外10名受害人誤信曹某所說的投資回報專案後,在2018年至2021年期間,以現金和轉賬等方式分別借給蔡某2萬元至500萬元不等。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

曹某拆東牆補西牆,實施了多次還款“分紅”,截至案發一共收到“借款”2661萬餘,“償還”2383萬餘,尚有277萬未返還,被指控犯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法庭上,曹某辯稱系民間借貸,有還款記錄和借條等憑據,不應該認定為犯罪。

曹某的辯解沒有被採納,最終法院以其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四十萬。

律師點評

曹某的例子屬於典型的借貸為名、詐騙為實,所謂的親人生病、高回報投資專案,實際都不存在,曹某借款時負債累累,無償還能力,靠編造虛假投資等手段使眾多受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借出鉅款,遭受損失,主觀上足以推定為有詐騙故意,客觀上實施詐騙行為,屬於犯罪。

民間的正常借貸和披著借貸外衣實施的詐騙有區別,無論哪種情形,涉及借款就應當保持足夠的警惕心,不要被虛假的借款理由和對方的假身份、編造的假投資、假用途欺騙,正常借貸,也需保留欠條、收據等能證明債務關係存在的有力證據,避免錢借出去,白遭受損失。

(《普法:正常借貸和借款型詐騙有什麼區別?》)圖片為網圖,配合敘事;原創文章,抄襲、轉載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