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人寫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除了不少人熟悉的婚前協議,在婚姻當中,還有個協議,也時常會被夫妻們提及,那就是《夫妻忠誠協議》,所謂《夫妻忠誠協議》一般是指夫妻約定,一方出現出軌或者有婚外情,在財產分割和孩子監護上的自願放棄或者少分的協議約、
聽起來似乎不錯,但是在法律上,這種所謂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今日小編就透過一個案例,來說明《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
魏某(男)和蘭某(女)本是夫妻,2005年12月經人介紹認識後在一起,2006年5月,雙方登記結婚,隨後,兩人先後生有兩個孩子,一個是魏某甲,一個是蘭某甲。
但本是看起來恩愛的夫妻,在婚後感情每況愈下。尤其魏某一直懷疑蘭某在外和他人關係曖昧,在2014年9月,本著挽救兩人之間的感情。兩人簽訂了《夫妻忠誠協議》,內容為,雙方不得發生任何婚外性行為,如一方有違反忠誠義務行為造成離婚的,違反方失去小孩的監護權,但必須履行撫養小孩義務和自願放棄夫妻共同房產的所有權。
但協議簽訂後,兩人感情並沒有好轉,甚至魏某發現,蘭某夜不歸宿,甚至和他人同居生活。於是,魏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法院依據《夫妻忠誠協議》來判決財產分割。
但蘭某,要求各自撫養一個子女,蘭某撫養婚生女蘭某甲。對夫妻財產的分割,共同購買一套住房,由於自己無房居住,請求房屋歸自己所有。
那麼法院會如何斷定呢?兩人簽訂的協議有用嗎?
法院認為,兩人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書》系雙方自願簽訂,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其中,關於“一方有違反忠誠義務的行為造成離婚的,自願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的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魏某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蘭某違反忠誠義務,並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依照雙方的約定,房屋應歸魏某所有。對於兩個小孩的撫養問題,撫養小孩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不因雙方的約定而排除,鑑於兩個子女已分別由蘭某和魏某的父母帶養,並且,目前雙方的父母均願意為其帶養,因此,為利於子女健康成長,對於小孩的撫養保持現有狀況為宜。
一、准予魏某與蘭某離婚。
二、婚生子魏某甲,由魏某直接撫養;婚生女蘭某,由蘭某直接撫養。
三、夫妻共同財產:位於江津區某街道某住房一套,(建築面積101。45平方米,登記權利人魏某、蘭某兩人)歸原告魏某所有。
法律小貼士:
由於立法上沒有明確的關於“忠誠協議”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各法院對“夫妻忠誠協議”從性質到法律效力的認定都不盡相同。
因此如何確定一份容易被法院認可的協議條款非常重要,
首先,避免出現“不得離婚、必須離婚、放棄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涉及特定人身關係的約定,否則將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其次,賠償條款要符合對方的經濟能力。
最後,需有足夠證據支撐獲得賠償才有保證。
附帶一個模板給大家
協 議 書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雙方於XXX年XXX月XXX日結為夫妻,婚後育XXX子(女),名XXX。為兌現雙方百年好合之承諾,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實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等,經雙方平等協商,自願訂立以下協議:
一、雙方在婚姻關係建立之日,以及存續期間,應當互相遵守忠實義務,不得發生任何婚外性行為,違反夫妻互相忠誠的義務。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為,視為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有嫖娼、賣淫行為。
2、一方與異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為。
3、一方與異性的長期通姦,同居行為。
4、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血緣關係兒女。
5、一方出現配偶所不知曉的婚戀關係。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為,可推定對本協議第一條規定的違反。
1、一方與異性在非合理場合存在明顯超出正常交際的親密行為。類如接吻、愛撫等情形。
2、一方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單獨相處在封閉、隱秘場所,同時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3、一方與異性在非正常時段,長期、頻繁的存在有通訊聯絡,同時明顯無法給予合理解釋的情形。
4、有異性出現,主動承認自己為第三者。並且能提供相關證據予以直接證明的。
5、一方與異性長期存在赤裸淫穢言語、圖片、影片資訊往來,經配偶勸阻過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約定致雙方離婚的,則雙方所生之子(女)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每月應承擔孩子的撫養費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約定致雙方離婚的,除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有財產(可列明具體的財產)歸無過錯方所有外,過錯方還應賠償無過錯方人民幣XXX萬元。
六、雙方確認,在簽訂本協議時冷靜而理性,並一致確認上述約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自雙方簽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名、手印):
乙方(簽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