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衡情酌理
昨天熱搜“殘疾人反殺案”當事人出獄,又掀起了一波“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爭議。這二者之間的爭議一直不斷,大多數人都會傾向於後出手者,還有就是傾向於“對方違法犯罪,我就算打死他也是正常的”;對於“正當防衛”往往不好把控。八通律所鄭志超律師說:“充分了解正當防衛的幾個條件,就可以避免防衛過當;切不可讓弱者同情心矇蔽,知法懂法才能利用法律當武器”
在我國正當防衛辯護的成功率約為千分之一,因為正當防衛需要滿足4個條件:
首先必須是不法侵害
,不法就是指違法犯罪行為但是並非所有的都可以進行正當防衛。例如貪汙罪、瀆職罪等等不具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一般不適用。不法侵害必須現實存在,如果防衛人誤以為存在不法侵害那麼就構成了假想防衛;
其次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時間非常關鍵;
侵害尚未開始就防衛不算正當防衛,而是事前防衛。侵害結束後在防衛也不算正當防衛而是故意犯罪!
只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時所進行的防衛才叫正正當防衛!
第三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
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而不能對沒有實行侵害行為的同夥進行防衛。
最後
不能超越一定限度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
否則就構成了防衛過當。但如果是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行為,在這些情況下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也不負刑事責任。
八通律所鄭志超律師說:“其實在真實案件發生時,受當事人的實況、心理等因素影響,很難把控好這個防衛度;而法律從來不是同情的‘弱者’的工具,只是依客觀事實合法審判的天平!”
所以說正當防衛不僅是免除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而且是公民與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
作鬥爭
的法律武器。正確認識正當防衛,在遇到不法侵害時,用法律的武器打出完美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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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基於正當防衛同等條件,在侵害人終止侵害行為,或無侵害能力行為時,再予以“防衛”的均屬於防衛過當!
國家補償:依《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相關條例,正當防衛不屬於國家賠償免責情形,故可以提出“人身自由賠償金”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