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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被徵收人可以對徵收評估報告視而不見嗎?

作者:由 北京美泰律師事務所 發表于 成語日期:2023-01-13

被徵收人不配合評估怎麼辦

有些被徵收人面對徵收工作持有消極的態度和做法,比如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後,如果發現了問題也並不作聲,只等著最後談價錢時再說,這樣可以嗎?請參看最高法楊女士訴黑龍江省伊春市嘉蔭縣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

最高法:被徵收人可以對徵收評估報告視而不見嗎?

一、案情簡介

楊女士申請再審,請求撤銷一、二審判決及嘉蔭縣政府作出的嘉政房徵補字[2017]12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以下簡稱《補償決定》)。主要的事實與理由為:一、二審認定事實存在嚴重錯誤,適用法律不當。房地產評估機構選定程式違法,所作出的評估報告不能作為補償依據。未對案涉無證建築等進行補償,顯失公平。

二、最高法觀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補償決定》的合法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本案中,嘉蔭縣政府於2017年3月15日作出的嘉房徵決字[2017]第2號《朝陽鎮建設街北側平房區域改造房屋徵收決定》的效力已經生效判決予以確認。因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與**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嘉蔭縣政府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依據分戶評估報告結果就案涉房屋徵收補償安置事項作出《補償決定》,符合法律規定。

關於楊女士主張評估機構選定程式違法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透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本案中,一審法院查明,黑龍江省伊春市嘉蔭縣房屋徵收辦公室於2017年3月15日經大多數被徵收戶投票確定黑龍江寶鵬房地產估價有限公司為評估機構,符合上述規定。

關於評估報告可否作為補償依據問題。首先,被徵收人在收到分戶評估報告後,具有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可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的權利,足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楊女士因認為分戶評估建築物補償標準過低,申請複核評估,經複核評估維持原結論。此後,楊女士並未申請鑑定,視為其認可案涉評估報告。其次,評估報告能否準確反映被徵收房屋的價值不僅需要行政機關和評估機構依法依規實施評估,同時也離不開被徵收人自身的配合與協助。如果被徵收人拒絕履行配合與協助的義務導致無法評估,不利後果應由被徵收人承擔。楊女士主張案涉房屋採取外圍評估,房屋裝修未獲補償。經一審法院查明,因楊女士的原因導致無法入戶調查,無法評估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等價值,故不利後果應由楊女士承擔。被徵收房屋的裝飾裝修等可待入戶按實際評估後按規定予以補償,本案不予處理。至於楊女士主張無證房屋等未予補償,經一審法院查明已另案處理,故不予處理。裁定駁回申請。

以上為最高法關於被徵收人對房屋評估的權利和義務的相關判例,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問題請諮詢專業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