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股份要注意什麼風險
這些年我們服務中小企業,見證過太多初期一拍即合、後來不歡而散的合夥事件。其中多數,都源於合夥人缺乏事先約定。由此導致後來事發時,初期信任消退,互相開始扯皮、爭吵,甚至鬧上法院。
這些事件通常圍繞一個核心:
股權
。
由於合夥初期的激情、信任與憧憬,合夥人之間常常經過粗略商討,就切好股權比例。
然而,隨著後期企業發展,商業模式出現重大變化、合夥人能力不匹配或主動離開等事件發生時,創始人才發現,當初輕率確定的股權比例往往已埋下禍根。
股權是股東的權利。
如何分配股權,意味著公司繫結什麼樣的股東、整合什麼樣的資源。
若股東的能力、資源完全不能支撐公司成長,帶來的負面影響不言而喻。
因此,
股權合夥是件非常慎重的事。
分配股權之前,創始人一定要從企業長遠利益出發設計股權,以實現吸引合夥人的同時,又留足股權調整空間、最大程度降低風險。
並且,這些考慮一定要儘可能體現在《合夥協議》與《公司章程》中。
結合微木諮詢這些年的股權合夥實踐經驗,我們整理了
股權合夥一定要約定的七件事
,供企業朋友瞭解學習。
圖:股權合夥要約定的七件事(來源:微木諮詢)
01|出資與股權比例
出資與股權比例是合夥股東之間最基本的約定,奠定了合夥人股東間最初的權利分配。
出資方面的約定通常包括
出資金額
、
出資方式
、
出資期限等
。
出資方式不限於資金。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所以,只要可以用貨幣估價的財產,都可以用於出資,比如技術專利、商標、廠房等。實際操作中,應注意約定非貨幣財物交接時間或者過戶時間,防止出資不實。
至於出資期限,合夥人之間可以根據公司發展規劃、資金使用計劃等因素確定。
根據出資
,
合夥人共同約定股權比例
。
股權比例不一定與出資金額呈正比,比如,相比全身心投入企業經營的合夥人,僅提供資源的合夥人獲得股權需要付出更多溢價。
具體設定股權比例時
,
要遵循兩個原則
。
一是保障創始人的控制權
。
最簡單直接的方式,是創始人持股超過三分之二,掌握絕對控制權。
如果創始人的出資比例不足以直接控制,可以透過有限合夥、金字塔架構、一致行動、股權代持等架構實現控制。詳見文章《七種方式,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二是預留股權池
。
股權是整合資源的重要手段。隨著企業發展,企業勢必要進一步整合核心人才等關鍵資源。
所以,企業要預留至少10%的股權池,這部分股權初期可由創始人代持。代持方式通常有兩種,第一種透過直接持股代持,第二種是透過有限合夥企業代持,以隔離表決權與分紅權。
條款示例
三方另行約定實際出資和實際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實際出資額為:50萬元,名義持股比例為70%,實際持股比例為30%;另外20萬元出資對應的20%公司股權為甲方代持,用作
後續引進人才的股權池
;代持股權授予
他人
前,相應股東權利由甲方享有。
乙方:實際出資額為:20萬元,名義持股比例為20%,實際持股比例為20%;
丙方:實際出資額為:30萬元,名義持股比例為40%,實際持股比例為10%。
02|鎖定與成熟
雖然股東身份較大程度綁定了合夥人利益,但仍難保證,合夥人將長期服務於公司發展。就現實來看,合夥人中途退出的情況屢見不鮮。
這為合夥人的股權設計提出兩個挑戰。一是
如何鼓勵合夥人長期陪伴公司成長
,二是
如何規避因合夥人中途退出導致的股權流失
。
因此,
約定股權鎖定或分期成熟機制很有必要。
兩種機制都是
對合夥人獲取股東權利的時間做出的限制性約定。
股權鎖定
約定鎖定期
,鎖定期內外,合夥人享有不同的股東權利。分期成熟
約定成熟階段
,每個階段,合夥人兌現相應股權,並享有不同程度的股東權利。
由於公司法未對不同持有期限的股權做區分。實踐過程中,常
以不同回購價格來區別鎖定期或成熟期內外的股權
。
比如,假如鎖定期為3年,3年內合夥人離職,則創始人以1元的價格回購所有股權。3年以後合夥人離職,則按淨資產或最近一次融資估值為依據計算回購價格。
鎖定期通常以
固定的時間節點、或關鍵里程碑事件的達成
來設定。比如,將鎖定期約定為3年,或將公司上市前約定為鎖定期。
成熟期的設定邏輯相似,但在時間節點的設定上更靈活多樣。通常有
四種方式
。
一是
每年平均兌現
,如每年兌現四分之一。二是
逐年遞增兌現
,如第一年10%,第二年20%,第三年30%,第四年40%。三是
第二年開始逐年兌現
,如全職滿2年成熟50%,第3年75%,第4年100%。四是
第二年開始分月成熟
,如全職滿1年成熟25%,剩餘每月成熟1/48。
條款示例
(
股權鎖定
)
為保證創業專案的穩定,全體股東一致同意:公司在合格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或申請股票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並公開轉讓前,任何一方未經其他股東一致同意的,不得向本協議外任何人以轉讓、贈與、質押、信託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進行處置或在其上設定第三人權利。
(
股權成熟
)
全體股東同意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權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分4年按月成熟。其中,前2年為等待期,2年期滿時一次性成熟1/2,之後每年成熟1/4,滿4年成熟100%。未成熟的股權,仍享有股東的分紅權、表決權,但不能進行任何形式的股權處分行為,且未成熟股權受本協議股權回購條款的限制。
03|動態調整
出資與股權比例、鎖定與分期成熟機制的約定,很大程度基於合夥人最初對企業發展方向的構想。
但是,計劃趕不上變化,尤其對於創業期的公司,隨業務發展,商業模式、發展戰略、合夥人分工等都可能發生重大調整。
此時如果仍然維持最初的股權設定,企業成長必然會受到影響。
為了降低這種風險,合夥人之間需要事先約定
動態股權調整機制,即股權隨公司發展、合夥人貢獻動態調整的機制。
一個完整的動態股權調整機制,至少包括
三方面內容
。
一是合夥人的關鍵業績目標
。即依據公司發展戰略,每個合夥人的關鍵任務、業績目標。
二是基於目標達成的貢獻積分計量
。即達成業績目標後,合夥人獲得相應貢獻積分,該積分可累積作為股權動態調整的依據。
三是股權二次分配的方式
。通常有三種方式。
一是
透過預留股權池再分配
。即事先預留用於調整的股權池,根據合夥人的階段性貢獻,分步兌現該部分股權。比如,創業初期約定40%的動態調整股權池,根據公司發展規劃,分階段、按業績達成情況兌現給各位合夥人。
二是
透過股權轉讓再分配。
即根據合夥人的階段性貢獻,做相應的股權轉讓。比如,根據最新一輪的貢獻積分,甲合夥人需增加10%股權,乙合夥人需減少10%股權,則由乙轉讓10%股權給甲。
三是
由特定合夥人進行定向增資,以實現再分配
。由於增資涉及三分之二以上的表決問題,故該方式可操作性較差。
條款示例
貢獻積分
與現金等值,根據股東的貢獻計量累積,可定期折算為相應股東的投入資本,並依據投入資本的數額重新確定股權比例。折算股權的估值按近半年融資估值的最低額確定,股權在除代持部分的股權池中重新劃分。
其中
,
貢獻積分的計量規則如下
:
……
04|退出與回購
隨著企業發展,合夥人成員通常會隨之變化,期間,原來的合夥人透過各種方式退出公司。
合夥人退出公司的方式主要有四種:一是上市後退出,二是併購退出,三是清算退出,四是除上述情況外的中途退出。
對於第四種情況,
為保證企業股權分配給長期服務企業的合夥人,有必要事先約定合夥人離開時的回購機制。
具體為
四種情況。
一是
合夥人主動離職
。二是
因跟不上企業發展而被動離職
,如合夥人個人能力不能匹配企業需求。三是
因客觀原因導致合夥人不能繼續工作
,如退休、傷殘、工傷、死亡、喪失勞動能力等。四是
因重大過錯而被動離職
,如失職、瀆職、洩露商業機密、違反競爭禁止、刑事處罰等。
對於不同情況,合夥人之間可約定不同的回購價格,以體現差異。
比如,對犯有重大過錯的合夥人,可以約定低價、甚至無對價收回全部股權,且約定違約金,以體現負向激勵。
通常來說,價格的擬定依據有四種。一是淨資產,二是融資估值,三是固定金額,四是第三方評估。
條款示例
在本協議簽署之後且在公司上市或被整體併購之前,某股東觸發以下任一回購事件的,則另其餘股東有權
以原始價格的
50%
回購該股東(指觸發回購條件的一方)的全部股權:
(1)某股東因故意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
(2)或某股東因故被判處承擔刑事責任的;
(3)或某股東違反本協議約定的其他義務的。
05|股權繼承
若是合夥人去世,
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權,可能對公司的人合性帶來風險。
尤其對於發展初期、以人力資本為主的公司。
比如,合夥人原本以技術入股,持股的合理性在於他能透過技術為公司創造價值。但若合夥人去世,他的合法繼承者又完全不懂技術、甚至理念與核心團隊不一致。這樣的角色成為股東,將不利於企業的長期發展。
考慮到這種風險,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對有限公司的股權繼承留有自主約定的許可權:“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夥實踐中,
合夥人需要透過合夥協議、公司章程限制股權繼承。
通常兩種方式,一是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在公司的股權必須由公司其他股東回購。二是法定繼承人只繼承財產權,但需把投票權委託給創始人或其他合夥人。
條款示例
各方一致同意:創業專案存續期間,如任一股東去世,則其繼承人不能繼承取得股東資格地位,僅繼承股東財產權益;針對已成熟的股權遺產財產權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公司承擔),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按評估價格回購,並按向該股東繼承人支付的轉讓款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06|離婚分割
與股權繼承同樣的道理,若因合夥人離婚發生股權分割,而且合夥人伴侶對公司發展毫無助益,那麼股權流出不利於公司後續發展。合夥人之間約定限制離婚分割因此顯得很有必要。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有擁優先購買權,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合夥人伴侶對股權的受讓。
但是,
為把風險降到最低,建議在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中進一步約定。
比如,股東離婚時,配偶不能受讓股權,應得權益由股東對配偶進行補償。
條款示例
創業專案存續期間,任一股東離婚,其已成熟的股權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其配偶不能取得股東地位。已成熟的股權,交由公司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該股東承擔),並由該股東對其配偶進行分配補償,否則,其餘全部或部分股東有權代為向其配偶進行補償,並按補償金額比例取得相應比例的股權。
07|競業禁止
合夥做事,所有合夥人都該全身心投入這番事業,即使沒有全身心,也至少保證沒有分散精心去做同類的事情。否則,對企業的損害可能是致命性的。
我們服務中小企業股權的實踐中,時常會遇到這樣的疑問,創始人很想吸引某個獨自創業的成員入夥,但又擔心該成員私自將企業的資源匯入其他事情。
為了規避這類風險,合夥人之間一定要事先約定競業禁止。
所謂競業禁止,是一定時期內,禁止合夥人從事其他與企業產生競爭的業務。
該約定通常包括限制的業務範圍、限制方式、限制期限、違約責任等。
考慮到某些股東透過近親或關聯公司實施同業競爭,競業禁止約定中可以將限制競爭主體擴大到股東的近親和關聯公司。
條款示例
股東承諾,其在公司任職期間及自離職起18個月內,非經全部其他股東書面同意,不得到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參與、經營、投資與公司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各方確認,上述競業禁止義務須無條件遵守,公司無須向各方履行上述義務而支付任何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