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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一個整合模型

作者:由 仙貝心理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0-26

如何理解犯罪學的功能

將犯罪行為視為某種原因的產物,而不是邪惡或反覆無常的異想天開的表現,是最有成效的。這並不排除對罪犯思維模式和決策過程的研究,也不意味著罪犯不應對其行為負責。犯罪和所有行為一樣,是生物社會化過程的產物,也就是說,生物傾向和環境體驗相結合。然而,特定生物學和環境因素的相對作用,以及它們之間相互作用的性質,在不同的罪犯之間有所不同。

並非所有罪犯都具有明顯的生物學、心理學或行為學特徵,並符合精神疾病的診斷標準,如反社會人格障礙。然而,無論這類罪犯是否被貼上病理標籤,都涉及定性判斷,這不會對科學研究他們行為的原因產生實質性影響。

犯罪行為是後天的越軌動機和行為,以及未能抑制自然犯罪衝動的結果。人類出於自身利益採取行動的固有趨勢有助於解釋一般人群中犯罪行為的潛在傾向,以及許多罪犯的犯罪行為多樣性。所有犯罪行為都是性格因素和情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因此,犯罪機率根據個人的犯罪特徵和直接犯罪環境的性質而變化。

有關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一個整合模型

我們現在來考慮一個整合模型的心理學理論。在社會學取向的犯罪學中,理論通常是專門為解釋犯罪和犯罪行為而發展的。相比之下,心理學中很少有明確的犯罪學理論。相反,犯罪行為被視為另一種人類反應,遵循更普遍的心理學規則,因此可以用主流心理學理論來解釋。

反過來看,個體心理學的理論往往有狹隘的焦點,強調某些特定心理因素或過程的作用。涵蓋了八個理論領域,這八個領域可以按從遠因到近因的順序排列。一些理論關注個體出生時即存在的因素,一些理論關注影響罪犯一生的因素,還有一些理論關注犯罪現場的因素。八個理論領域之間的關係簡要描述如下。

人性

人性是指一系列心理特徵和行為傾向,是人類獨有的特徵。進化論解釋了人性,近年來,遺傳學領域的進步和進化心理學分支學科的發展給進化論又注入了活力。進化心理學的前提是,正如人類進化了適應性身體特徵——由基因攜帶——以響應自然選擇一樣,他們也進化了適應性行為模式——也由基因攜帶——同樣最大限度地提高了繁衍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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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某些情況下,一些進化的行為趨勢會增加犯罪行為的可能性。例如,遺傳基因的進化壓力是性吸引和求愛行為的基礎,也是強姦行為的基本動機。進化心理學闡述了人類行為的廣泛引數和犯罪衝動的生物社會學基礎的起源。人性是一個在日常交談中被廣泛使用和理解的術語。大多數人都有一種常識性的信念,認為人類有一些普遍的特徵和可預測的行為方式。

遺傳

進化理論研究基因在整個人類群體中的分佈,而遺傳則更具體地關注基因從一代傳遞到下一代。一個古老的觀察發現,犯罪經常發生在家庭中。然而,僅僅根據這一觀察,還不能將基因的貢獻和家庭中的環境影響區分開來。對雙胞胎和被收養者的研究結果深刻說明了代際犯罪的遺傳基礎。

請注意,雖然人類天性和遺傳都顯示為出生時的狀態,但這並不意味著基因預先決定了行為。基因對潛在行為負責,但並沒有對精確的行為儲備進行程式設計。一個人是否成為罪犯將取決於其壽命和環境因素。根據進化心理學家的說 法,人類不僅進化出了能夠適應生存的身體特徵,而且進化出了能夠適應生存的行為模式。

大腦

基因透過指導大腦中神經元網路的構建來創造行為傾向。大腦沒有被歸入從出生開始即存在的第一類因素中,這可能起初被認為是奇怪的。事實上,大腦的關鍵特點在於它具有實質上的可塑性。

有關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一個整合模型

在基因構建的基本結構上,隨著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新的神經元網路就會建立起來。大腦的物理結構是生物—社會作用的產物。神經過程包括與喚醒(如心率)、生化過程(如激素分泌)和神經功能(如腦電波模式)有關的自主功能。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了大腦結構和功能與犯罪行為的相關屬性之間的聯絡。

人格

大腦結構和功能為個性的發展提供了基礎,而這些發展是由個人獨特的成長經歷塑造的。人格是定義一個人的一組相對穩定的心理特徵。它包括思維方式、行為模式和情緒反應,這些都被認為是穩定的心理特徵,無論時間和情境是否變化。人格通常被概括為一系列特徵——攻擊性、害羞、自信等——這些特徵可以用來描述一個人,並區分一個人和另一個人。在犯罪學中,研究人員對罪犯和非罪犯之間的個體差異很感興趣,這些差異可以幫助識別和預測犯罪人的人格特徵。

發展

研究社會發展的心理學家對人類行為的發展和隨時間變化的方式感興趣。他們研究兒童與其父母或主要照顧者之間聯絡的重要性,兒童如何學習社會的規則和期望,以及他們如何學習作為自主個體的行為。並不是說基因在社會化發展中沒有起到重要作用,也不意味著社會化發展與生命中關鍵的、生物決定的時期沒有密切聯絡。

有關犯罪和犯罪行為的心理學理論:一個整合模型

這裡的重點是成長經驗對社會化發展的影響,包括育兒和訓練方法、兒童期被忽視和虐待、家庭變故、同伴關係和教育經驗。就犯罪和犯罪行為而言,社會化發展研究尤其提供了犯罪生涯的視角,該視角考察了犯罪深入隨時間變化的變化。

學習

學習視角關注的是環境經歷導致的行為的持久變化。有三種主要的學習模式:經典條件反射、操作性條件反射和社會學習。前兩種模式(經典和操作性條件反射)排除了看不見的內在心理過程(思想、態度、個性等),並且只關注行為和有形強化(獎勵和懲罰)之間可觀察到的聯絡。第三種模式(社會學習)呈現出不那麼極端的觀點。

根據社會學習理論,許多人類行為是透過社會互動(如觀察和模仿)學習的,不需要有形的獎勵或懲罰。對於犯罪的習得方法,童年經歷對於犯罪行為及模式的習得須得到重視。然而,學習理論也認為,要在任何特定的場合產生學習行為,都需要透過適當的環境刺激。因此,如圖1。2所示,學習方法明確結合了情境因素的作用。

認知

認知是指涉及諸如感知、資訊處理、記憶、推理、解決問題和決策等隱蔽功能的思維過程。在傳統行為主義中,認知被視為一種不必要的、無法被證實的建構。然而,社會學習理論將心理過程的作用引入了學習視角,並隨後被重新命名為社會認知理論。社會認知理論基於這樣一個前提,即外部環境不以客觀的方式作用於我們,而是由我們的認知過程來調節——感知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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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認知,我們的“自言自語”和想象使我們可以產生一種對世界的內在表達,這種表達能夠以類似於實際經驗的方式作用於我們(懲罰和刺激)。然而,這並不意味著回到一種不受約束的自由意志狀態。就像計算機雖然是高效的資訊處理的載體,但是它也需要外界的資訊輸入才可以進行工作。而對於犯罪行為,認知的側重點在於人發覺了犯罪機會,而是否犯罪取決於他如何做出決定。

情境

學習和認知方法都考慮到罪犯在犯罪時如何處理環境資訊。除了這些方法,我們還可以增加一些情境式的方法,這些方法可以幫助我們詳細解釋犯罪情境是如何“鼓勵”犯罪的。主要有兩種觀點可以借鑑。一些理論家把罪犯利用的情境看作犯罪的機會。根據這種觀點,罪犯進入犯罪現場是為了犯罪,前提是犯罪行為易於實施,且預期回報很高,被發現的機會也很低。

其他理論家強調了直接環境在產生犯罪動機中的作用。根據這種觀點,一些情境因素——同伴壓力、權威人物、環境壓力、挑釁等——可以積極誘導個人犯罪,而這是他們當時可能沒有想到的。

當然,情境理論家並不認為所有的罪犯都是情境的不幸受害者。犯罪是人與情境的互動作用導致的,而有些人比其他人更容易感受到情境誘惑和壓力。一個人是否犯罪以及犯罪行為的形式都是生物學因素、成長因素和環境因素複雜作用的產物。寄希望於任何一種理論能夠充分準確地涵蓋可能導致犯罪的全部因素是不現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