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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寧人,你身邊有“蹭暖戶”嗎?

作者:由 光明網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2-12-29

交餘熱屋裡給暖氣嗎

在青海,要想過一個溫暖的冬天,是離不開暖氣的。然而近些年,出於各種原因,也有一些人不交取暖費靠鄰居家的餘熱過冬,這些人被居民們戲稱為“蹭暖戶”。“蹭暖戶”不交暖氣費,卻依然可以享受暖氣帶來的溫暖,“蹭暖戶”的存在,不僅讓如數交納暖氣費的市民感到不公平,也給物業公司的管理工作帶來了困擾。

西寧人,你身邊有“蹭暖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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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邊有“蹭暖”現象嗎?大家又是如何看待這種行為的呢?

省城一小區的物業工作人員馬先生說,自從接管了小區物業以來,年年暖氣費收不齊,有的空置房業主長期不出現,物業打電話追要暖氣費,業主的答覆是:不在此處居住,沒有享受到暖氣,並以此為由拒交暖氣費。

這讓物業公司倍感壓力,物業公司負責人介紹,如果小區住戶都交足暖氣費,也是剛夠採暖季的供暖費用。但小區僅有的80戶人家,有10戶無人居住,收不到暖氣費。西寧市的供暖天數為180天,小區每天供暖燃氣費用、水、電、暖、鍋爐工工資等費用,就需要近千元,採暖季要花費十七八萬元的費用,遇到維修鍋爐,也不是小數目,這樣算下來公司不光供暖成本增大,還需用其他項來填補虧損。

小區居民對“蹭暖戶”也有意見。市民冶先生兩年前搬進新房,剛入住就迎來了採暖季,這一年他感覺家中暖氣不熱。物業來收暖氣費時,他雖然交清了當年的費用,但對供暖效果不滿意。他告訴物業,如果來年暖氣不熱,他就拒交採暖費。今年10月30日,冶先生認為去年和今年家中暖氣依舊不熱,所以拒交兩年的採暖費。對於供暖不熱產生的投訴,社群工作人員多次到小區找物業和居民溝通解決。“經過入戶調查,居民家的溫度基本都達到或高出了18攝氏度,只有少部分居民家中的溫度較低。”社群工作人員對居民反映的情況,找物業詢問詳情後,也做了入戶調查,根據實情,協調居民和物業合作找出癥結,解決問題。

一家供暖公司負責人表示,每年都會遇到“蹭暖”的居民,公司對此也很無奈。“由於集中供暖,有些居民要求停暖後,也能靠周圍鄰居家的溫度過冬,但一家停暖,會導致鄰居家溫度降低,取暖效果就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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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市民劉文(化名)是西寧市某小區業主。因認為小區物業公司服務不到位、供暖期家中溫度不達標、供暖天數不足,劉文拒絕繳納2019年1月至8月的物業費282元,不僅如此,還拖欠了物業公司2018年至2019年供暖期間的暖氣費2977元,在反覆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物業公司向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根據劉文、物業公司陳述以及經審查確認的證據,城中區人民法院認為,物業公司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8月15日向劉文提供了物業服務,雙方形成了事實上的物業服務關係,劉文理應繳納相應的物業費,對欠付暖氣費2977元,應由劉文向物業公司承擔給付責任。

城中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二:市民楊廣(化名)是西寧市某小區業主,從2018年1月起,他一直未向小區物業公司繳納物業費、採暖費及公用電費,經小區物業公司多次催要無果後,物業公司向城中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認為:業主楊廣和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協議》,物業公司向業主提供了物業服務,業主應當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給付物業費的主要合同義務。楊廣不履行繳納相關費用引發本案糾紛,其應當承擔向物業公司支付相應費用的民事責任。

此外,物業公司要求楊廣支付拖欠的物業費、採暖費、公用電費的訴訟請求成立,城中區人民法院予以支援。對於物業公司主張由楊廣支付逾期繳納費用的違約金的訴訟請求,根據雙方協議約定,楊廣不按本協議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時間繳納有關費用的,物業公司有權要求楊廣補繳並從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五繳納違約金,雙方約定的物業費繳納期限為按自然年度預交,採暖費繳納期限為在供暖前預交一個採暖期的採暖費。楊廣未按雙方協議約定的繳納期限履行支付物業費、採暖費等的合同義務,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城中區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二百五十三條:如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西寧人,你身邊有“蹭暖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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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部分小區物業公司提到的空置房或業主不住的房子,該如何收取採暖費呢?《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和《青海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早有明確規定。

《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第五章第六十二條、《青海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條規定:規劃設計為集中供熱的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要求停止供熱的,應當在本供熱期開始三十日前與供熱單位簽訂停熱協議,並繳納采暖費總額百分之五十的費用。可能危害其他熱使用者用熱或者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執行的不得停止用熱。停止用熱的熱使用者,應當依據供用熱合同向供熱單位繳納一定數額的熱能損耗補償費。

可能危害其他熱使用者用熱或影響室內公共設施安全執行的行為一般包括以下三種情形:集中供熱區域內非分戶供熱使用者關停用熱的;新建建築供熱設施在保修期內關停用熱的;停止用熱後影響生活用水、消防用水、供熱和排水系統正常使用的。

小區有的業主長時間不繳納取暖費,供熱單位應該怎麼辦呢?記者從相關單位瞭解到,根據《青海省城市供熱管理辦法》第四章第三十一條規定:熱使用者逾期未繳納熱費,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加收滯納金;經催繳仍不繳費的熱使用者,供熱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可以對其暫緩供熱、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但不得損害其他使用者的用熱權益。《西寧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暫行辦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二十二條規定:採暖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承擔。採暖費收取時間為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使用者直接向供熱單位一次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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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此問題,記者走訪了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給出溫馨提示,作為供暖企業每天要不定時、不定樓棟、不定樓層、不定房號入戶測溫,並建立整體的溫度情況臺賬,從而及時掌握小區整體供暖情況;密切關注天氣變化,動態調整每日供暖時間,確保居民家室溫達標;及時迴應業主反饋的問題,如供熱企業接到住戶投訴家中暖氣不熱,應及時上門檢修;建立健全供熱應急預案。

作為業主,如果感覺到家中暖氣不熱,首先判斷是否屬於自家內部問題,可以先對暖氣排氣閥等進行檢查;如果仍未改善,可以及時找供熱企業人員上門排查並測溫登記;業主應及時繳納供暖費,保障供熱良性運轉。

青海辯理律師事務所哈成堂律師說,針對個別長期拖欠暖氣費的住戶,供暖單位可啟動司法程式,由法院強制執行。“這是供暖單位和住戶之間的合同糾紛問題,如果有業主不願意繳納暖氣費,供暖單位可以依據雙方簽訂的合同,起訴業主,要求他繳納暖氣費並承擔違約責任,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過法院調解後就可以結案了,目前這種情況比較多。”

記者/季蓉、蘆舜|圖片均為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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