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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思|“李逵訴李鬼”:侵權者終究賴不了賬

作者:由 圳論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05

李鬼告李逵什麼意思

文 | 沈彬

深思|“李逵訴李鬼”:侵權者終究賴不了賬

“小米告小米”案

,有了一審結果,這是全國首例在懲罰性賠償中適用書證提出命令的案件。我們熟悉的小米科技公司起訴稱,“深圳市小米貿易有限公司”(深圳小米)在天貓網路商城上開設名為“小米數碼專營店”的店鋪,長時間、大規模實施侵犯其商標專用權、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行為,請求依照其獲利,適用懲罰性賠償。

“李逵訴李鬼”,是非對錯當然一目瞭然。顯然就是“深圳小米”長期冒用著名電子產品生產商小米的名頭,開設網店,忽悠消費者,當然構成侵權以及不正當競爭。不過,就像很多智慧財產權案件那樣,評估侵權行為對權利人造成的損害,從而確定賠償基數是一樁難事。賠得太輕,讓權利人得不償失,必然會縱容侵權行為;但要賠得多,也必須有堅實的證據,不能信口開河。

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基數有幾種確定標準,可以按被侵權方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也可以按侵權方所獲得的利益確定;如果兩者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還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

但是,侵權的商家到底從中非法獲利幾何,由於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侵權行為的隱蔽性,相關事實往往只由侵權方掌握。如果賬都算不清楚,就可能妨礙懲罰性賠償制度充分發揮效用。

這次深圳中院的突破之處在於,透過書證“雙管齊下”,查清事實。一方面,向天貓平臺調取了被告店鋪的交易資料;另一方面,法院以書面裁定書的形式向被告作出書證提交命令,責令其提交自己進貨的交易憑證、付款憑證等。在深圳小米公司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利潤率證據的情況下,深圳中院推定小米科技公司的主張成立,按同行業企業的利潤率30.78%確定本案利潤率,確定賠償基數,據此對該案適用3倍懲罰性賠償,判令被告賠償3000萬元。

這次深圳中院敢為天下先,透過書證命令的方式,解決了被告有證據不拿出來從而無法確定賠償基數的死迴圈:給你機會舉證,你不舉證,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這很公平,觀感很舒適。

(作者系知名評論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