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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賣房人,須返還買房人雙倍定金

作者:由 律師大山線上 發表于 文學日期:2023-01-16

私人賣房定金合同怎麼寫

【當事人】

原告:谷某

被告:楊某

【查明的案件事實】

1、位於北京市海淀區大有莊房屋(以下簡稱涉案房屋)登記在楊某名下,系楊某所有。

2、2021年6月6日,楊某(甲方、出賣人)與谷某(乙方、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楊某將其名下涉案房屋出售給谷某,

房屋成交價格為550萬元

付款方式

為2021年6月6日

簽訂合同同時

,谷某向楊某

支付購房定金30萬元

,於2021年7月1日前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或更名手續,

房屋辦理過戶當日支付房款400萬元

,該房款用於償還房屋產權人楊某向王晴的借款;於

2021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谷某收房當日支付房款100萬元

,剩餘尾款20萬元作為戶口遷出保證金,楊某承諾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內將戶口遷出,未能履行,谷某不需要再支付20萬元保證金。第十條違約責任約定,如楊某違約,則楊某無條件退還谷某已付全部房款並賠償谷某違約金110萬元整及谷某各種損失費……。

合同簽訂當日,谷某向楊某轉賬購房定金30萬元。

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賣房人,須返還買房人雙倍定金

3、另查,涉案房屋現有抵押。2022年4月28日,本案開庭時,谷某變更訴訟請求要求解除合同,楊某同意解除合同。

【原告訴訟請求及事實理由】

訴訟請求:

1。 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於2021年6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2。 判被告向原告雙倍返還定金即60萬;

3。 本案訴訟費、保全費、財產保全保險費用由被告承擔。

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賣房人,須返還買房人雙倍定金

事實理由:

2021年6月6日,原告與被告就海淀區大有莊房屋達成《房屋買賣合同》。該

合同約定

:房屋總價550萬元,合同簽定當天,買方谷某向賣方楊某支付定金30萬元;2021年7月1日之前辦理該房屋的過戶手續,過戶當天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400萬元;2021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買方於賣方交房當日再支付房款100萬元;餘款20萬元作為賣方戶口遷出保證金,賣方承諾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內將戶口遷出,如未履行,買方不需要再支付該尾款。現原告已按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購房金額30萬元,但被告無故拖延履行合同義務,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判如所請。

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賣房人,須返還買房人雙倍定金

【被告答辯意見】

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雙倍返還定金。房屋買賣合同並非被告的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觀點】

1、谷某與楊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

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的合同

雙方均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各自的義務

。雖楊某辯稱合同並非其真實意思,但

未提交證據,本院對楊某的該項辯稱不予採信

2、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回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本案中,

谷某按約定向楊某支付了合同定金,楊某未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致使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對解除合同一事達成一致

,本院不持異議,合同解除時間以雙方達成解除合意為準,即2022年4月28日開庭當日。現谷某根據定金罰則主張雙倍返還定金,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援。

違約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賣房人,須返還買房人雙倍定金

谷某要求楊某負擔保全保險費用,無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援。

【判決結果】

一、谷某與楊某於2021年6月6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於2022年4月28日解除;

二、楊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一次性給付谷某雙倍定金即60萬元;

三、駁回谷某的其他訴訟請求。